物业服务合同
是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书面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程序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方可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维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依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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