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念之(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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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念之(1902~  )  中国当代法学家。浙江新昌人。青年时代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积极参加反对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斗争。192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革命时期,先后担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波地委书记和上海闸北区团委委员、中国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常务委员兼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务委员会委员等职。1928年就学于日本东京明治大学法学部。回国后在上海参加自由大同盟和社会科学家联盟,进行反蒋民主活动。抗日战争时期在重庆西安等地从事抗战救亡的宣传组织工作,曾任国民政府政治部第三厅主任科员。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上海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战工作,并在中华工商专科学校和上海法学院任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担任华东行政委员会参事室副主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统战部处长、华东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1979年当选为上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市政治学会会长。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顾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顾问。他长期潜心研究政治学和法学。解放前撰有《思想家人名大辞典》(1932)、《宪法论初步》(1942),译有《经营经济学》(1932)等著作。解放后,先后任《法学》月刊副主编、《辞海(政治法律分册)》主编、《法学词典》常务编辑、《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辑委员会副主任,还主编了《国外法学知识译丛》(12册)、《政治与法律》丛刊、双月刊。撰写了《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1959)、《怎样看农民战争中的农民政权问题》(1965)、《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1979)、《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发展》(1982)、《略论宪法和我国新宪法的特点》(1982)等论文。
  潘念之治学态度严谨朴实,善于结合中国的实际,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深刻分析法的性质和作用,分析社会主义法制同资本主义法制的本质差异,坚信法是处理国事、治理国家的重要武器,主张法必须切合社会需要,更必须严格执行。认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和贫困,在社会主义的历史阶段,“人民不能没有自己的国家,不能没有自己的法”。而社会主义的法制必须与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只有发扬高度民主,人民有了充分权力,才能起而维护法制的威严,监督法的施行,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繁荣昌盛,保证人民安宁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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