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约

湿地公约_6分词条
摘要:

湿地公约也称作拉姆萨尔公约(Ramsar Convention),是为了保护湿地而签署的全球性政府间保护公约,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简称《湿地公约》)。湿地公约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南部海滨小城拉姆萨尔签署,当时有18个发起缔约国。湿地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至2007年4月,有154 个缔约方。1387块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达到1.23亿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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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 背景

       
《湿地公约》《湿地公约》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也是价值最高的生态系统。根据《湿地公约》的定义,湿地包括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米的海域地带等。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蓄洪水、控制土壤侵蚀、补充地下水、美化环境、调节气候、维持碳循环和保护海岸等极为重要的生态功能,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发源地之一,因此也被誉为“地球之肾”、“天然水库”和“天然物种库”。 据联合国环境署2002年的权威研究数据显示,1公顷湿地生态系统每年创造的价值高达1.4万美元,是热带雨林的7倍,是农田生态系统的160倍。湿地还是许多珍稀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特殊的意义。 多年来,全球湿地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不断遭到破坏。因此,保护湿地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湿地公约 签署

       
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南部海滨小城拉姆萨尔签署了一个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球湿地的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 ,简称《湿地公约》 )。该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有158个缔约方。

湿地公约 宗旨

       
《湿地公约》的宗旨是通过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加强对世界湿地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以实现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目前,《湿地公约》已成为国际重要的自然保护公约之一,1832块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水文学方面具有独特意义的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约1.70亿公顷。

湿地公约 运做模式

       
《湿地公约》是由缔约方(Contracting Parties)、缔约方大会(Meetings of Contracting Parties,COPs)、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科技评估委员会(Scientific & Technical Review Panel)及湿地公约局/秘书处(Ramsar Bureau/Secretariat)来共同运作的。同时,还有《湿地公约手册》(The Ramsar Convention Manual)用于指导各缔约方合理的履行《湿地公约》。

湿地公约 历史

       
湿地公约 霍夫曼(Luc Hoffmann)
签订保护湿地的想法起于1962年,那时在欧洲有许多湿地被开垦,丧失了许多水禽的栖息地。1960年霍夫曼(Luc Hoffmann)先生启动了一个项目叫MAR,当时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现更名为国际保护联盟,简称IUCN)、国际水鸟与湿地研究局(简称IWRB,即现在的湿地国际)、国际保护鸟类理事会(简称ICBP,即现在的国际鸟类组织,BirdLife International)也参与项目活动。他们于1962年11月12-16日在法国开会,研究了保护湿地的问题。经过8年的多次会议协商,包括1963年在圣安德鲁斯(St. Andrews)、1966年在诺德韦克(Noordwijk)、1967年在莫尔日(Morges)、1969年在维也纳、1969年在莫斯科和1970年在埃斯波(Espoo)举行的会商,在荷兰政府的支持下由马修斯教授(G.V.T.  Matthews)主持起草了湿地公约的文本。当时文本的核心内容是保护水禽。最后伊朗体育与渔业部长艾斯坎德尔(Eskander Firouz)于1971年2月2日在里海边的旅游城市拉姆萨尔(Ramsar)召开了国际会议,次日18个国家在公约文本上签了字。但公约直到1975年12月才生效。这是因为签字国迟迟没有完成本国批准手续。根据公约规定,当第7个缔约国递交批准书后4个月公约生效。澳大利亚于1974年1月递交了批准书,是第一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1975年12月在希腊递交批准书(第7个递交批准书的国家)后生效。现在湿地公约共有123个缔约方,1044块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目录,面积为78,549,246  hm2。公约有过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月,第2次修改是1987年。
1980年11月在意大利卡利亚里(Cagliari)召开了第1届缔约方大会,规定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
1982年12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通过了对公约文本的修正,即巴黎议定书(1986年10月生效)。这是公约的第1次修改,规定了公约修改程序以及把阿拉伯文、法文、英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定为正式语言。
1984年5月在荷兰格罗宁根(Groningen)召开了第2届缔约方大会,制定了公约实施框架。
1987年5-6月在加拿大里贾纳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以及第3届缔约方大会,对第6、7条进行非实质性修改,规定了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建立常委会、预算和常设执行局(或称秘书处)。但此项修正条款直到1994年5月1日才生效,因为在1987年通过的决议(III.4)中规定了自愿原则。大会还修改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和建立湿地合理利用工作组。
1988年1月第1任公约秘书长纳维德(Dan  Navid)上任。
1989年公约有了自己的会标。7月在瑞士蒙特勒市(Montreux)召开了第4届缔约方大会。大会再次修改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决定建立蒙特勒档案(Montreux Record),设立湿地保护基金(后来更名为湿地公约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小额赠款基金),决定把西班牙文做为公约的3种工作语言之一,其他2种工作语言是英文和法文。
1991年12月在巴基斯坦卡拉奇召开湿地公约第1次亚洲区域会议。
1993年6月在日本钏路召开第5届缔约方大会,发表了钏路声明,决定建立科技审评组。1995年8月阿根廷戴尔玛·布拉斯科(Delmar  Blasco)接任秘书长职务。1996年3月在澳大利亚布里斯班召开了第6届缔约方大会。大会通过了1997-2002年战略计划。1996年10月常委会通过决议,宣布每年2月2日为世界湿地日
1998年10月常委会决定更换会标。
1999年5月在哥斯达黎加召开了第7届缔约方大会。大会决定编纂一套工具书,正式确认国际鸟类组织、世界保护联盟、湿地国际和世界自然基金会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第8届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于2002年在西班牙召开。

湿地公约 修订

       
《湿地公约》《湿地公约》
公约有过2次修改,第1次修改是1982年12月,第2次修改是1987年。
1982年12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通过了对公约文本的修正,即巴黎议定书(1986年10月生效)。这是公约的第1次修改,规定了公约修改程序以及把阿拉伯文、法文、英文、德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定为正式语言。
1984年5月在荷兰格罗宁根(Groningen)召开了第2届缔约方大会,制定了公约实施框架。
1987年5-6月在加拿大里贾纳召开了缔约方特别大会以及第3届缔约方大会,对第6、7条进行非实质性修改,规定了缔约方大会的权力、建立常委会、预算和常设执行局(或称秘书处)。但此项修正条款直到1994年5月1日才生效,因为在1987年通过的决议(III.4)中规定了自愿原则。大会还修改了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和建立湿地合理利用工作组。
1988年1月第1任公约秘书长纳维德(Dan Navid)上任。7月在瑞士蒙特勒市(Montreux)召开了第4届缔约方大会。大会再次修改国际重要湿地标准,决定建立蒙特勒档案(Montreux Record),设立湿地保护基金(后来更名为湿地公约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小额赠款基金),决定把西班牙文做为公约的3种工作语言之一,其他2种工作语言是英文和法文。

湿地公约 发展

       
《湿地公约》《湿地公约》
为提高人们保护湿地的意识,1996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每年的这一天都将举行一系列的庆祝活动,如海报、新闻媒体宣传等。今年的2月2日是第10个“世界湿地日”,其主题是“湿地与减贫”,宣传口号是“湿地,攸关人类的生活;失去湿地,我们将无法生活”。
30多年的发展,《湿地公约》无论从组织机构,还是从其理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湿地公约》已经由最初的主要关注“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即迁移水鸟(water birds)的公约发展成为一个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维持湿地文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公约,这明显的不同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单一目标的公约。历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决议充分反映了上述演变。1993年以前的大会决议,以及衡量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等均以水禽为主,直到1996年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才增加了鱼类作为衡量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并决定加强对泥炭地、珊瑚、海岸带、喀斯特地貌等湿地类型地重点保护。随后,湿地的水文学、净化水质、提供水源、水资源管理、流域综合管理、湿地文化等逐渐成为缔约方大会的热门话题和政策重点。其中,“水”已经成为《湿地公约》所关注的重点,甚至有人说《湿地公约》的未来发展应该是“水公约”。
更能反映这一系统性衍变的是1998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公约徽标的决定。在1989年~1998年的10年间里,《湿地公约》的徽标由飞行的水禽与其湿地栖息地的组合,而新的徽标(1998年~至今)则反映了湿地的多种功能,强调的是湿地生态系统,尤其是与水的关系。

湿地公约 意义

       

湿地公约                                            

在《湿地公约》的有力推动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可持续发展总目标下的优先行动。国家近期优先选择以湿地保护为重点,在湿地保护中又选择天然原生湿地保护和对退化湿地进行示范性的生态恢复、重建为近期国家湿地保护战略的目标。在考虑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减少天然湿地的进一步丧失和退化。湿地保护属公益性事业,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在管理上需要有效的协调与合作,通过履约工作,能极大地促进相关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湿地公约》对形成有效合作协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湿地公约 中国与湿地公约

       
《湿地公约》《湿地公约》

中国《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
中国政府于1992年1月3日批准加入《湿地公约》,1992年3月31日递交加入书,1997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中国于当年通过申请将首批7个湿地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林业局还专门成立了《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挂靠在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在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统计与建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的基础上,具体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提出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等,通过广泛的国内外合作提高中国湿地保护的履约能力。

中国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1)第一批列入《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湿地(7个)
黑龙江扎龙自然保护区、吉林向海自然保护区、 海南东寨港自然保护区、青海鸟岛自然保护区、湖南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江西鄱阳湖自然保护区、香港米埔和后海湾国际重要湿地。
(2)第二批列入《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湿地(14个)
上海市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江苏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内蒙古达赉湖自然保护区、辽宁大连斑海豹自然保护区、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广东湛江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黑龙江洪河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湿地公约 主要活动

       

近年的主要活动
湿地公约新会标1996年10月湿地公约第19次常委会决定将每年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利用这一天,政府机构、组织和公民可以采取大大小小的行动来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
1998年:公约常委会通过新的《湿地公约》标志(Ramsar 拉姆萨尔文字配以由蓝变绿的背景,两条白线代表波浪)。该标志显示公约内涵的扩展,从单纯的水鸟栖息地到以水为主体的变化。
1999年5月在哥斯达黎加召开的第7届缔约方大会上,决定编纂一套工具书,正式确认国际鸟类组织、世界保护联盟、湿地国际和世界自然基金会为公约的伙伴组织。
第10届湿地公约缔约方大会于2008年10月8日至11月4日在韩国釜山召开。

湿地公约 全文

       
《湿地公约履行指南》《湿地公约履行指南》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
(拉姆萨尔,1971午2月2日,经1982午12月3日的议定书修订)
各缔约国,
确认人与其环境相互依存;
考虑到湿地的基本生态功能是作为水文状况的调节者,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水禽赖以存活的生境;
深信湿地是具有重大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的一种资源,一旦丧失则不可弥补;
希望制止目前和今后对湿地的蚕食,乃至丧失;
确认水禽在季节性迁徙时可能会超越国界,因此,应视为一种国际资源;
确信具有远见的国家政策与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相结合,可以确保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得到保护;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2.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第二条
1.每个缔约国应指定其领土内适当湿地列入由依第八条所设管理局保管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下称《名录》),该《名录》由根据第八条设立的办事处保管。每块湿地的边界应在地图上精确标明和划定,可包括与湿地毗邻的河岸和海岸地区,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地区岛屿或水体。
2.选择列入《名录》的湿地,应根据它们在生态学植物学、动物学、湖沼学或水文学方面的国际意义来考虑。首先应列入一年四季均对水禽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
3.将湿地列入《名录》,并不损害其所属缔约国的专有主权。
4.每个缔约国在按照第九条规定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应至少指定一块湿地列入《名录》。
5.任何缔约国均有权将其领土内的其他湿地增列入《名录》,扩大已列入《名录》的湿地的边界,或者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取消列入《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并应尽快将这类变动,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6.每个缔约国在指定列入《名录》的湿地和就列入《名录》的其领土内的湿地行使修改条文的权利时,应考虑其对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迁徙水禽所负的国际责任。
第三条
1.各缔约国应制订和执行规划,以促进对列入《名录》的湿地的保护,并尽可能地合理使用其领土内的湿地。
2.每个缔约国应作出安排,以便尽早获悉,由于技术发展、污染或其他人为干扰,列入《名录》的其领土内的湿地的生态特性经发生变化,正在变化,或有可能发生变化。有关这类变化的情况应立即通知负责第八条规定的常务办事处的组织或政府。
第四条
1.每个缔约国应在湿地(不论是否已列入《名录》)建立自然保护区,以促进对湿地和水禽的保护,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看管。
2.当某一缔约国出于紧急的国家利益的考虑而取消列入《名录》的湿地或缩小其边界时,应尽可能弥补湿地资源的任何损失,特别应建立新的自然保护区,以供水禽生存,并在同一地区或其他地区保护原来生境的适当部分。
3.各缔约国应鼓励就湿地及其动植物区系开展研究,交换资料和出版物。
4.各缔约国应努力通过管理增加合适的湿地上的水禽数目。
5.各缔约国应加强培训能胜任湿地研究、管理和看管的人员。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就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在湿地扩及一个以上缔约国的领土或一条水系为数缔约国所共有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同时,各缔约国应努力协调和支持目前和将来就保护湿地及其动植物所制订的政策和条例。
第六条
1.设立缔约国会议,以检查和促进这项公约的实施。第八条第1段所提及的常务办事处至少每3年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之例会,除非会议另有决定。在至少有2/3的缔约国提出书面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召开特别会议。缔约国会议的每次例会均应确定举行下一次例会的时间及地点。
2.缔约国会议具有下列职权:
(a)讨论本公约的执行情况;
(b)讨论《名录》的增补和修改;
(c)审议根据第三条第2段提供的关于《名录》中所列湿地生态特性变化的资料;
(d)就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湿地及其动植物问题,向缔约国提出一般性建议或具体建议;
(e)要求有关国际机构就涉及湿地的国际问题提出报告和提供统计资料;
(f)通过其他建议或决议,来促进本公约的执行。
3.各缔约国应保证从事湿地管理的各级负责人了解并考虑此类会议关于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湿地及其动植物的建议。
4.缔约国会议为每次会议制定议事规则。
5.缔约国会议应制定本公约的财务条例,并定期对条例进行审议。缔约国会议应在其每次例会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之缔约国的2/3多数通过下一财务期的预算。
6.各缔约国应根据出席缔约国会议例会并参加表决之所有缔约国一致通过的会费额度向预算纳款。
第七条
1.参加上述会议的各缔约国代表应包括在科学、行政或其他有关方面知识渊博、经验丰富的湿地或水禽专家。
2.出席会议的每一缔约国有一票表决权;建议、决议和决定由出席会议及参加投票的缔约国的简单多数通过,除非本公约另作其他规定。
第八条
1.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执行本公约规定的常务办事处职责,直至全体缔约国的2/3多数指定另一个组织或政府时止。
2.常务办事处职责如下:
(a)协助召集和组织第六条规定的会议;
(b)保管《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名录》,并接收各缔约国根据第二条第5段就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增补、扩大、取消或缩小所提供的资料;
(c)接收各缔约国根据第三条第2段就列人《名录》的湿地的生态特性变化所提供的资料;
(d)把对《名录》的任何修改或《名录》中所列湿地的特性变化通知所有缔约国,并为在下届会议上讨论这些事项作出安排;
(e)把会议就《名录》修改或《名录》中所列湿地的特性变化提出的建议通知有关缔约国。
第九条
1.本公约无限期开放签字。
2.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任何专门机构或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任何当事国得依下列方式之一成为本公约缔约国;
(a)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
(b)待批准之签署,继后批准;
(c)加入。
3.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下称“保存人”)交存一份批准书或加入书;批准或加入即为生效。
第十条
1.本公约在7个国家按第九条第2段方式成为本公约缔约国起4个月后生效。
2.本公约嗣后对每个缔约国应自该国对于批准不附保留之签署或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4个月后生效。
第十条 副
1.根据本条,缔约国可就《公约》修订问题召集会议,对《公约》进行修订。
2.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3.所建议的任何修正案的文本及修订理由须通过根据《公约》行使常设主席团(下称“主席团”)职责的组织或政府,并由主席团随即转告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对文本的任何意见要在自主席团把修正案通知缔约国之日起3个月内通知主席团。主席团须于意见提交的最后一天之后立即把截至该日所收到的全部意见转告各缔约国。
4.主席团将根据1/3缔约国的书面要求召集缔约国会议,审议根据第3段提出的修正案。主席团将就会议的时间与地点同各缔约国进行协商。
5.修正案须经与会缔约国投票表决以2/3的多数通过。
6.被通过的修正案将于2/3缔约国向保管者交存接受卡之日后第4个月的第一天起对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在2/3缔约国交存接受书之日后交存接受书的任何缔约国,修正案将于该国交存接受书之日后第4个月第一天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将无限期有效。
2.任何缔约国可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5年后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保存人接得通知之日起4个月后生效。
第十二条
1.保存人应尽快将下述事项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a)《公约》之签署;
(b)本公约批准书之交存;
(c)本公约加入书之交存;
(d)本公约生效日期;
(e)退约通知。
2.本公约生效之后,保存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在联合国秘书处予以登记。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尔,原奉以英文本、法文本、德文本和俄文本各式一份。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文本均交保存人,保存人则将正式副本分送所有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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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来源:
新华网
中国湿地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区渔政局,湿地公约,2006年12月31日
中国大学生在线,中国生态大讲堂之三:《湿地公约》与湿地科学进展,2006年11月05日
新浪新闻,新闻资料:《湿地公约》,2008年10月28日
被引用: 湿地公约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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