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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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股股票混合股
混合股是将优先分取股息权利和最后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相结合而构成的股票。混合股是中国初创股票发行市场时出现的一种股票形式。具体地讲,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股息时,混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行使权利。而在公司清算时,混合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又处于普通股股东之后,混合股股票是优先股与后配股的结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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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股股票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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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说,这类股票对普通股也可算作优先股。其具体特点是:

1、在股票投资收益方面,采取“得息分红加封顶” 的作法。保息是按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水平来计算股息,并可随利率变动而变动;分红是在公司的经营有税后盈利时,股东可根据公司的盈利水平参与红利分配;封项是规定最高的股票投资收益率,即规定股息和红利的总和一般不能超过投资额的15%,也就是说,股票的收益率不能超过15%。

2、在股票持有股东权利方面,这类混合股的股东权利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股份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确定股东的权利,极不统一,有的股份企业规定股东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而有些股份企业的股东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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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股票投资的期限方面,采取定期归还或退股自由等作法。有些混合股还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即在一定期限归还投资本金;有些混合股采取退股自由的形式,因而改变了股票投资的无期性特点,使之带有定期债券和定期存款的性质。

总之,由于当时股票发行市场本身不规定,这类混合股的股票也没有严格的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没有较好的体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股票发行市场开始走向规范化,这类前期试验性的股票发行类别亦开始向规范化的股票类别发展。

混合股股票 财务异常

       

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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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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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1)股票报价日涨跌幅限制为5%;(2)股票名称改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钢管”;(3)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

由于对ST股票实行日涨跌幅度限制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投资者对于特别处理的股票也要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ST股主要是经营性亏损,那么在短期内很难通过加强管理扭亏为盈。有些ST股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亏损,或者有些ST股正在进行资产重组,则这些股票往往潜力巨大。

混合股股票 股东权利

       

股票持有者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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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并有建议权、表决权和选举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东权利。

(2)利润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赢利状况及其分配政策决定。普通股股东必须在优先股股东取得固定股息之后才有权享受股息分配权。

(3)优先认股权。:如果公司需要扩张而增发普通股股票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从而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有比例。

(4)剩余资产分配权。:当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若公司的资产在偿还欠债后还有剩余,其剩余部分按先优先股股东、后普通股股东的顺序进行分配。

混合股股票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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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将如何行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终止上市是指公司的股票将不在交易所挂牌交易,但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产品、盈亏等并不因退市而产生改变。因此投资者应当了解以下四点:

(1)退市并不一定是破产或解散,只要未宣布破产,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存在并运作;
(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终止上市的公司的股东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
(3)终止上市的公司仍然有资产重组的权利;
(4)公司终止上市后,股东仍然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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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上市公司终止上市,投资者会受到什么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有关情况,丧失法定的上市条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融资渠道受到较大限制。一方面公司失去了公开发行或配售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条件;另一方面,公司的市场信誉和财务信用度会有一定降低,公司在其他融资方面、经营方面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和重整将面临较大压力。就投资者来说,所持股票的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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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该怎么办?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中国证监会将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为终止上市的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但在特定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前,先要进行股份的转托管工作。终止上市的公司股份,将依照终止上市的先后顺序办理转托管及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退市后,投资者如何办理股份的转托管手续?
特定的证券公司退市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前先要进行股票的转托管工作,退市公司会披露办理转托管的机构,投资者必须重新确空,登记托管的手续,待登记托管达到50%以上且符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后,公司必须与主办券商协商一致,于股份转让开始日前10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股份转让公告书,明确股份开始转让的时间、地点、条件、方式、具体的操作办法等事项,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公司后系列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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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股股票 参考资料

       

(1)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74046
(2)http://www.cbichina.com
(3)http://wiki.mbalib.com
(4)http://www.soguchina.com/xuexiao/zhishi/23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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