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用
①赊销。工商企业对消费者提供的短期信用,即延期付款方式销售,到期一次付清货款。在西方国家,对一般消费信用多采用信用卡方式,即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其客户信用卡,消费者可凭卡在约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有的还可以向发卡银行或其代理行透支小额现金。工商企业、公司、旅馆等每天营业终了时向发卡机构索偿款项,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定期结算清偿。
②分期付款。购买消费品或取得劳务时,消费者只支付一部分贷款,然后按合同分期加息支付其余货款,多用于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或房屋、汽车等,属中长期消费信用。
③消费贷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方式,对消费者发放贷款,按规定期限偿还本息,有的时间可长达20~30年,属长期消费信用。按照接受贷款对象不同,消费贷款可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两种方式。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直接发放贷款;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工商企业、公司等发放贷款,或由银行同以信用方式出售消费品的企业签订合同,将货款直接付给企业,再由购买者逐步偿还银行贷款。
消费信用建设,包括两大块,一块是信用支出,一块是信用收入。
信用支出,就是指通过合理的评价后融资单位所愿意承担的信用额度,以及针对普遍性阶层的信用特点推出的信用政策,具体到房地产业,还可以专属的金融品种来满足之。
信用收入,就是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外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倾斜、工改、社会保障改革、消除物价指数过度影响的货币津贴、其他合理但依属于所在单位效益部分的弹性补贴等措施,帮助、完善、提升、夯实该群体人员的信用升级。
担保——如果你有15万元的存款都存在一个银行账户上,并且银行为你提供了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金融工具,比如存单、储蓄卡或“一卡通”,当节假日你想租一辆汽车出去旅游时,就可以此为抵押,到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从而免去了许多繁杂的手续。你账户上的钱分文未动,只是用自己的资产信用为自己做了一次担保。
理财——理财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资产组合方式,使个人资产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比如你是一个股民,现有一万美元存在银行里。当你急需买进一笔股票而手头又缺乏人民币现金时,你就不妨先把这一万美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笔人民币现金去炒股,这样你既保持了一万美元的外币形态,又增加了炒股的资金。
放大个人投资和消费能力——例如你有20万元的存款。你可以用这笔钱先买一套房子,再用买来的房子作抵押,从银行贷出款来开一家店铺,这样一份资产就变成了两份消费和投资。
①解决消费和购买力特别是耐用消费品购买力和消费品供给之间的不平衡;
②促进耐用消费品生产的发展和提前实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③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消费信用的盲目发展,也会对正常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①消费信用过分发展,掩盖消费品供求之间的矛盾,造成一时的虚假需求,给生产传递错误信息,使一些消费品生产盲目发展;
②过量发展消费信用会导致信用膨胀;
③由于消费信用是对未来购买力的预支,在延期付款的诱惑下,对未来收入预算过大使消费者债务负担过重,最终迫使生活水平下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中国于1955~1956年曾运用消费信用形式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其后中断多年。1979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消费信用逐渐恢复和发展起来,尤其是商业企业,一些消费品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推销,对刺激产品生产,改善人民生活,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1)总供给的能力与水平,总供给的水平越高,消费信用的规模一般越大;
(2)居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若居民的实际收入较低,偿还能力不高,一味地发展消费信用则会导致风险加大;
(3)资金供求关系。它与消费信用的规模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若资金供求紧张,消费信用的规模就越大;
(4)消费观念和文化程度,它制约着消费信用这种信用方式的普及程度和消费总量。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消费信贷起步较晚,规模也较小,但近年来发展很快,主要体现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增长上。
中国的消费信用发展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消费信用发育程度低。现阶段只有少数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少数商家开展消费信用业务,而且层次非常低。
二是消费信用发展不均衡。现阶段消费信用主要在大中城市开展,为中小城镇居民提供的消费信用不多,农村消费信用更是少见。
三是消费信用实施过程中"失信"现象比较严重。这种失信主要来自个人,表现为赖债、躲债、恶性逃废债务的现象十分普遍。滞后的消费信用状况对经济发展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利于刺激消费和扩大需求,不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导致了其它社会信用的紊乱。消费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纽带牵一发动全身,消费信用的破坏将使市场上其他行为主体互不信任,甚至迫使市场上的行为主体如个人、企业、银行排斥信用、拒绝信用,商品交易和经济往来愈来愈倚重现金和实物资产,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退化发展,降低了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消费信用的缺失不利于倡导新的消费方式,不利于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消费信用的破坏尤其是失信行为的屡屡发生将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和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造成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受信人对消费信用的破坏行为不仅使自己丧失无须付现就获取商品、服务或资金的能力,而且违反了信用道德,扰乱了经济秩序,这将造成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和经济秩序的混乱。阻碍消费信用发展的成因观念滞后,信用消费方式认知度不高。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信用消费这种超前消费方式被人们认为是"寅吃卯粮"的消费方式,消费信用所带来的负债及利息使人们在对预期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下,心理上形成了巨大的风险压力。再加上中国传统观念及社会舆论的影响,不愿欠债的心理使人们不愿涉足寅吃卯粮的信用消费。这就严重阻碍了消费信用的发展。
个人缺乏信用基础。中国个人信用体系至今尚未建立主要是由于:一是个人信用难以评估。经济主体的自有财产,是它们按照承诺偿还债务的信用基础。中国居民实际收入中包含一定的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造成对消费者还贷能力的资信评估困难。同时由于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标准不一致,各行为主体都各自按自己的标准独立评估(评价)对方的信用状况,缺乏信息的共享。二是缺乏独立的个人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债权保护和信用监控不完善。在发展信用消费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是促使信用机构和流通企业积极开展消费信用的条件。而消费者个人信用监控则是促使消费者履行债务、偿还信贷的重要前提。中国债权保护和信用监控不完善,首先表现在法律制度上,中国的有关消费信用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
如中国至今还没有制定诸如《消费信贷法》等直接与发展消费信用有关的法律,在已推出的《担保法》中也没有制定消费信用的相关条款。致使发展消费信用的有关财物担保、抵押物登记、变现缺乏法律基础,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护。由于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以及信用中介机构的缺位,对消费者个人的信用监控则无从谈起,个人信用记录、收入变更等信用监控行为根本不能实施。消费信用缺乏道德约束。在现实消费信用行为的发生过程中,存在不少钻法律和制度空子、侵犯对方权益的现象。恶性欺诈、违约、逃废债务、随意变更债权债务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消费信用的正常开展。
[1] 价值中国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97146
[2] 合理情报工作网 http://www.hezhici.com/baike/qichechangshi/03064901261.html
[3] 书摘 http://www.gmw.cn/02sz/2002-04/10/09-2E50BC6EAEBC5EDE48256BCD00259993.htm
[4] 搜房网 http://news.sz.soufun.com/2001-08-06/472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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