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
海禁的实施 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在对外贸易上﹐除为“怀柔远人”﹐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它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间(1368~1398)屡申“通番禁令”﹐规定“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颁布“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等严刑峻法。又在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地区修筑海防工事﹐建立严密的“巡检”制度。永乐以后﹐明廷仍屡申“严私通番国之禁”。但远不如洪武年间严厉﹐禁令的范围也逐渐缩小。永乐年间(1403~1424)对朝贡贸易的违禁事件﹐成化年间(1465~1487)对官吏私通番国的贸易事件﹐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正德﹑嘉靖年间(1506~1566)﹐西方殖民主义者渐次到东方寻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晒水渍货物为由﹐强借澳门(见壕镜澳)。他们盘踞澳门﹐不服“抽分”﹐贩卖奴隶﹐危害明朝主权﹐并转向福建﹑浙江沿海从事违法的贸易活动。当时从事海上贸易者获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与商人相勾结﹐凭恃权势和厚资﹐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诱破产贫民出海。或违禁“私造双桅大舡下海”﹐有的则“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有的舶主更“名为商贩﹐时出剽劫”﹐既是走私商﹐又是海盗。有些豪门世家﹑奸商舶主﹐利欲熏心﹐不仅与葡萄牙殖民者进行非法贸易﹐而且勾结倭寇在东南沿海一带掳掠杀害中国人民﹐构成了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即贡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禁止下海捕鱼捞虾﹐断绝海上交通。凡违禁者﹐必依法处以极刑。
危害 明廷严厉的海禁政策﹐并不能阻遏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相反﹐参加对外贸易的人越来越多﹐朝廷无法禁绝。正如徐光启所说:“官市不开﹐私市不止”﹐这是一种自然的发展趋势。同时﹐正德﹑嘉靖年间海禁政策与洪武年间有所不同﹐洪武年间尚进行有限制的贡舶贸易﹐而正德﹑嘉靖年间所有的对外贸易都被禁止。这实际是闭关主义的表现形式﹐它阻碍了中国与邻近国家的商品交流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故广东和福建的地方官员主张开放海禁。隆庆初﹐旧日的海禁政策已经不可能维持下去﹐而东南沿海的倭患又已大体平息﹐朝廷在舆论影响下﹐才批准福建巡抚都御史涂泽民的建议﹐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
开洋禁 开放海禁﹐即等于明政府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的合法存在﹐这使参加海外贸易的中小商人大大增加。他们凑集资金﹐建造海船﹐装载土产﹐径往东﹑西洋﹐与海外诸国贸易。明朝政府的商税也因此不断增长。漳州府在万历三年(1575)征收税银六千两﹔万历二十二年则征收银约三万两﹐增加五倍。海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的繁荣﹐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海禁的开放也是有限制的﹐弛禁初期颁发“引票”五十张﹐万历中增至八十张﹐东﹑西洋各四十张。出海贸易者﹐均须经海防同知批准﹐领取“引票”﹐到指定地区贸易﹐并在规定的期限回港。对前往贸易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一定限制﹐日本即在禁止通商之列。另外﹐对出口货物的品种也有所限制。这类规定依然严重地束缚着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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