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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流放起源于原始氏族社会后期,当时是对氏族成员违反氏族规约的一种惩戒手段。进入奴隶社会以后,奴隶主阶级便用来作为一种刑罚,以维护其阶级统治。在中国法制史上,流刑是历代封建统治者采用的主要刑罚之一。
  流刑的名称,历代不同。帝尧时称流刑为放。《竹书纪年》:帝尧“五十八年,帝使后稷放帝子朱于丹水”。殷代也有放刑。《尚书·太甲》和《史记·殷本纪》载,帝太甲暴虐,不遵汤法,伊尹放之于桐宫。春秋时晋、齐、郑、楚、蔡等国都有放刑。当时都是放到远离本国的其他诸侯国家。秦代称流刑为“迁”。秦律规定:盗赃“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钱,迁之”。《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一则“迁子”案例,记录一个士伍请求官府将他的儿子断足,流放到蜀郡边远县分,并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官府答应了该士伍的请求。秦代还往往把对封建统治具有危险性的人迁徙到边远地区。《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八年(公元前239)长安君成反,“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九年,嫪毐作乱,“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汉和魏晋时期流刑称“徙”。凡因罪被流放到边远地方的叫“徙边”。
  流刑刑名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作为对大辟五刑 ”宽宥的一种刑罚,如“流共工于幽洲”。《国语·周语》也有关于“流”的记载:周厉王暴虐,国人“流王于彘”。北魏流刑没有远近差别。北齐正式将流刑列为、流、“五刑”之一,亦无道里之差。北周流刑分为五等: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北周流刑有时间限制,最长为六年。隋代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也称“三流”。应配者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一千里,其居作期限则皆缩短为一年。役满编所在为户,谓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谓之“加役流”。“本死刑,武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改为加役流”。唐代流刑许以铜赎,其办法为: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与唐代相同,但有加杖:即加役流,三千里均加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加脊杖十八,二千里加脊杖十七。辽代流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量罪轻重,寘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也是分三等。金沿用唐律,流刑亦分三等。元代没有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明律集解·名例》规定:二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三贯;三千里杖一百,赎铜钱三十六贯。三流皆拘役三年。清代流刑与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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