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
法律哲学是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如同科学哲学、政治哲学等领域一样,是一门对于社会现象或者学术领域的基础信念进行反思的学问。在不同的场合或者学术脉络之下,法律哲学(法哲学)又被称为“法理学”、“法理论”、甚至“基础法学”,不过这些名词的指涉原本不尽相同,但在许多时候他们都被用来代表法律哲学。
“法律哲学”一词与“哲学”一样,都是在19世纪的日本学者翻译之下从西方文明进入汉字体系。而19世纪的东京帝国大学出现名为【法理学】的课程(该课程之前的名称为【法论】),其内容也相当于当时日本学界所称之法律哲学。当时担任【法理学】教席、时年二十五岁的穗积陈重曾于其《法理学大纲》一书中说明何以要用“法理学”代替“法律哲学”。穗积陈重认为“法律哲学”一词过于强调其形而上学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故另创“法理学”一词代替。
从今日一般对哲学一词的认识,已不像十九世纪末的日本学界一般将其等同于形而上学,所以从词源的考察上来说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两词意涵或有不同,但今日观之实则均同指西方哲学中的Legal Philosophy / Philosophy in Law。所以法理学和法律哲学两者在今天而言并无不同。
至于基础法学一词并非是一个精确的学术用语,法学之基础是否相当于基础法学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社会学等等,可能会引起争论。
基础法学的内容通常指的是法学和其他学术领域的交错,或者以其他学术领域之成果和方法对法学或者法律进行反省和探索,一般来说基础法学比法律哲学所包含的范围来得广,我们可以将台湾法理学学会章程所指的法理学清单整理如下。
法理学所含盖的范围有:
一、法律哲学和法理论。子项目可大致分为(仅为列举):
二、法律之各种社会或自然科学研究,如:
三、其他与法律有关之基础理论研究者。
不过这个法理学的内容涵盖毋宁比较适合“基础法学”,或者我们以法律学者定义时常采用的广义狭义分类,这是一种“广义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指的仍是法律哲学,也就是上述分类的第一款。
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哲学家的法律哲学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学,从法哲学(法理学)到法理论。
什么是法律?- 法律哲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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