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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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士 简介

       

法学士
美国,许多专业人士如各类医师、律师等都有Doctor的头衔,但这不表示他们有博士学位。从事法律行业的JD们,更是绝少敢自称Doctor的

。JD在美国的原名,起先和欧洲一样,叫做L.L. B.,其拉丁原文是Legum Baccalaureus,意即Bachelor of Law。后来因为希望反映出和美国

其他专业人士相同的地位,才改称JD。美国的法学院由于必须要有四年制本科大学的学位才能申请,攻读又要再花三年,因此JD学位相当于七

年制的本科学位,应当译作"法学士"。
法学领域的硕士学位称为L.L. M.,一般最多一年就可以毕业,多半是为外国持有法律学位的学生所设,台湾的吕副领导秀莲同志就是在哈佛花

了几个月拿的这个学位。所以她经常自称"哈佛法律硕士"。
法学领域的博士学位称为J.S.D.(Doctor of Justice Science),一般译为"法学博士"。台北市的马首长英九同志也是在哈佛拿的这个学位。

吕副领导常自称马首长的校友,技术上讲当然没错,不过这两个学位的难度却不能同日而语。有了这个学位。马首长在美国行走,就可以自称

Dr. Ma了。许同志传玺未用"法学博士"来译JD,应该是知道"法学博士"只能相应于J.S.D.的。
至于台湾的另一位陈领导水扁同志,由于只有台大法律系法学士的学位,翻成英文也就只能是个J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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