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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编辑摘要

目录

1 基本信息
2 释义
3 法的定义
4 概念
5 古代的法

法 - 基本信息

法

拼音:fǎ   
注音:ㄈㄚˇ 
简体部首:氵,部外笔画:5,总笔画:8
繁体部首:水
五笔86&98:IFCY  
仓颉:EGI  
郑码:VBZS  
笔顺编号:44112154  四角号码:34132  UniCode:CJK 统一汉字 U+6CD5

法 - 释义

基本字义
● 法
fǎ   ㄈㄚˇ
◎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
◎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
◎ 仿效:效~。
◎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
◎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
◎ 指“法国”:~文。~式大菜。
◎ 姓。

详细字义
◎ 法
灋 fǎ 
〈名〉
(1)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 zhì), 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2) 同基本义 [act;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penal law;law]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
(3) 又
法虽今而在。
(4) 又如:合法;犯法;法禁(刑法和禁令)
(5) 法令;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汉法令非行也。——汉· 贾谊《治安策》
(6) 又如:法日(制度规定的日子)
(7) 标准;模式 [norm;standard;model]
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宋· 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
(8) 又如:法戒(楷式和监戒)
(9) 方法;办法 [method]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九变》
其法,用胶泥刻字。——宋· 沈括《梦溪笔谈·活板》
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梦溪笔谈·采草药》
(10) 又如:用法;分类法;法套(办法);法儿(法子;办法)
(11) 法拉,电容的MKS制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时的电容 [farad]
(12) 尊称佛家的事物 [Buddhist]
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 清· 全祖望《梅花岭记》
(13) 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称继承衣钵的弟子为法嗣。后亦泛指继承人);法界(佛教指整个现象界);法华(佛经名。《妙法莲华经》的简称。佛教主要经典之一)
(14) 中国战国时期一重要学派名 [Fa school]
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汉书》
(15) 法术,即用念咒、画符等胜敌或驱邪的迷信手法 [magic arts]。如:仗剑作法
(16) 法国的简称 [France]
余闻法人好胜。—— 清· 薛福成《观巴黎油画记》
(17) 姓[1]

法 - 法的定义

法——相关书法——相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公民,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地学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法 - 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 - 古代的法

法——相关书法——相关书

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
同基本义 [act;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penal law;law]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
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
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
2、法令;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汉法令非行也。——汉·贾谊《治安策》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战国·墨翟《墨子》
3、标准;模式 [norm;standard;model]
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宋·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
4、方法;办法 [method]
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九变》
其法,用胶泥刻字。——宋·沈括《梦溪笔谈·活板》
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梦溪笔谈·采草药》
5、尊称佛家的事物 [Buddhist]
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清·全祖望《梅花岭记》
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称继承衣钵的弟子为法嗣。后亦泛指继承人);法界(佛教指整个现象界);法华(佛经名。《妙法莲华经》的简称。佛教主要经典之一)
6、法拉,电容的MKS制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时的电容 [farad]
7、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
则文王不足法与?——《孟子·公孙丑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
法其所以为法。——《吕氏春秋·察今》
垂诸文而为后世法。——唐·韩愈《答李翊书》
8、依法处治 [punish according to law]
[商鞅]将法太子。——《史记·商君列传》

法 - 中国的法

法——相关书法——相关书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

 1、宪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宪法性文件;

 2、民商法,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等商事法律法规;

3、行政法,包括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以及治安处罚法等特别行政法律法规;

4、刑法,包括现行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单行法律法规;

5、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说明:其他未述及的法律可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调整对象分别划归以上各部门法里。特别说明的现在通常所划分的经济法,实际可以从新认识,将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法律在制定法典过程中编纂到法典里,是民法的法律规范编入民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编入行政法。这样,可以避免混淆行政行为与经济性质的行为、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追究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且,经济法通常被认为是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可是经济行为通常是商事行为和经济宏观调控行为,在最初的法律词语里并没有将其纳入体系。现在不能因为需要就非得坚持在法律词语体系里使用经济行为这个词语。实际上,经济行为并不是单一的法律行为,因此,最好将其分解后分别纳入各自的法律关系。

现有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7、地方各级人民政法组织法
8、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担保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继承法 收养法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资企业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审计法 会计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预算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环境保护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劳动法 公司法 国企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保险法 海商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 国籍法 领海及毗连区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缔结条约程序法 仲裁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 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等等

法 - 本质简介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

(一)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

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

1.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法的本质。

(二)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1.统一性。

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2.权威性。

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法的内容是指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

1.法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2.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3.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

4.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在内的社会的变化。

法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从终极关怀的意义看,法的本质是作为历史主体的公辈在实践中所坚持的不可侵犯的思想底线。

法 - 要素概述

法——相关书法——相关书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各种组成成份。法的要素包括:法的规则、原则。

(一)规则

1.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的规则中关于该法的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规则的核心部分。

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后果,是指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的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的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二)原则

1.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2.按不同的标准,可对原则作不同的分类。

(1)按产生的基础,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①公理性原则。由法的原理构成,是由法上之事实推导出来的原则。如:法律平等、诚实信用、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

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如: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等。

(2)按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①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中的各种原则。

具体原则。适用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如:英美契约法中的要约原则和承诺原则。

(3)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划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涉及实体问题的原则。如: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中的原则。

②程序性原则。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2]

法 - 特征规范

法——相关书法——相关书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1、 法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 法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巨大习惯势力的强制,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是以国家的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法 - 形式介绍

法——相关书法——相关书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法的形式的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条例;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1990年第七届全国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部委规章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称地方政府规章。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中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也是中国法的形式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等。

法 - 分类简介

法——相关书法——相关书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通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是指只有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形式主要是制定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不统一。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3]

法 - 区别类型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两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分的是自然法学家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自然现象,自然法就是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准则。

近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公平正义等原则)与自然权利(主要指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等权利)根源于人的自然性与理性(而非神性),人类原始社会的“自然境”中不存在法律(人定法),而只有自然法(法则)。 孟德斯鸠:从最广泛意义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将法与法律概念进一步加以理论区分的,是19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法是“普遍的自由法则”;而“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指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理念要成为普遍的,现实的,有效的东西,“就必须获得它的普遍的形式”,这就是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观

马克思早期汲取了自然法学理性法学的某些观点,指出“法”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而“法律”则是“法的表现”,是这种无意识的自由的自然规律的有意识的表现,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那些不反映法的本质的法律,即使它千百次的具有法律形式,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的法律的作用。”法律是否反应法的本质,“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的差别”。

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者的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上的唯心主义观点时,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马克思把法的根源与法律的根源作了两个不同层次的划分:

一是法,即“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二是法律,则是“表述”这种客观存在的法,法权关系或客观法则的形式。

于是,

经济关系——法权关系(法)——立法(法律)

表明,立法及其产物——法律,首先是社会上已然存在的法权关系的直接表现。这种社会已有的权利,是现有经济关系的体现,经济关系则是以由它所派生的法权关系(法)作为中介,成为决定法律(立法)内容的原始或终极基础。[4]

法 - 佛教中的法

《俱舍论》卷一称“能持自相故名为法”。这是传统的解释,意即凡具有质的规定性,并为人们所认识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就称为法。根据这种解释,由于大小乘及派别的不同,其分类也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

三科

 大小乘都承认的分类法,即把一切诸法分为五蕴、十二处(又称十二入)、十八界。1、五蕴。即指构成人的五种要素的集聚。色,即物质世界,对人来说是指身体及肉体的物质性;受,即感觉;想,即表象作用;行,即意志;识,即统一各种心理作用的意识。2、十二处。即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和六境(色、声、香、味、触、法)。亦即六种感觉器官及其相对的客观对象。3、十八界。即六根、六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六识(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
三科的分类法,要求佛教徒从这三方面来观察人和人所面对的客观世界,目的是破除“我执”的谬见,认识“无我”的道理。

五位七十五法

小乘说一切有部对宇宙万有的分类法。他们把宇宙间的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分为两大类: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有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有为法;非由因缘和合而产生的无生灭变化的现象称无为法。有为法中分为色法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法十四种。无为法只有三种。总计七十五种,故称五位七十五法。①色法。物质现象,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声、香、味、触)和无表色(亦称无作色,指外表不显的物质现象),计十一种。②心法。精神现象,一种。③心所有法。心法派生或随属的现象或作用。有四十六种,分为六品:一为遍大地法:普遍都有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受、想、思、触(感触)、欲(欲望)、慧(智慧)、念(记忆)、作意(意愿)、胜解(以为)、三摩地(三昧),计十种。二为大善地法:善的精神现象。有信、勤(努力)、舍(精神放松)、惭(惭愧,对自己而言)、愧(惭愧,对别人而言)、无贪、无瞋、不害(不杀、非暴力)、轻安(心情舒适)、不放逸(不断努力)十种。三为大烦恼地法:较大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明(无知)、放逸、懈怠、不信、昏沈(昏沉)、掉举(心不平静)六种。四为大不善地法:不善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无惭、无愧两种。五为小烦恼地法:一般烦恼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忿(怒)、覆(掩饰错误)、悭、嫉、恼(狠戾)、害、恨、谄、诳憍(骄傲)十种。六为不定地法:不定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有恶作、睡眠、寻(寻求)、伺(深度的或细心的贪求)、贪、瞋、慢、疑八种。④心不相应法:与色、心皆不相应的,即既非精神又非物质的现象。有得(成就)、非得、同分(众生各各自我类似的一些活动)、无想果、无想定(不去思想外界,使心不动)、灭尽定(用尽力量,使思想不活动)、命根(生命的器官)、生、住(阶段性的停止)、异(变化)、灭、名身(音节合成的概念)、句身(句子的合集)、文身(字母的合集)十四种。⑤无为法。分虚空无为(认识真理犹如虚空的精神现象或境界)、择灭无为(通过智慧的拣择力,断灭烦恼而悟得的精神现象或境界)、非择灭无为(非通过智慧的拣择力,而因缺乏条件致使不生的精神现象或境界)三种。

五位百法

瑜伽行派对宇宙万有各种现象的分类法,包括心法八种,心所有法五十一种,色法十一种,心不相应法二十四种,无为法六种,合计共百种,故称五位百法。①心法。分八识,即眼识(视觉)、耳识(听觉)、鼻识(嗅觉)、舌识(味觉)、身识(触觉)、意识(统一各种心理作用的意识)、末那识(思维度量的识)、阿赖耶识(根本识)。②心所有法。分六品、五十一种。遍行:有作意、触、受、思、想五种。别境:有欲、胜解、念、定、慧五种。善:有信、精进、惭、愧、无贪、无瞋、无痴、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十二种。根本烦恼:有贪、瞋(仇恨)、痴(愚昧)、慢(傲慢)、疑(犹豫不决)、恶见(错误见解)六种。随烦恼。有忿、恨、复、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掉举、昏沈、不信、懈怠、施逸、失念(遗忘)、散乱、不正知二十种。不定:有悔、睡眠、寻、伺四种。③色法。分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尘(色、声、香、味、触)和法处所摄色十一种。④心不相应法。发得、命根、众同分(众生的共性)、异生性(形成众生之间不同的本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事、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无常、流转、定异(区别)、相应(因果相称)、势速(变化的速度)、次第(序列)、方(空间)、时、数、和合性(总性)、不和合性(分解)二十四种。⑤无为法。分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不动灭无为(不为苦乐所动的境界)、真如无为(达到最高真理的精神境界)。

诸家释义

以上仅是法的一种最常见的用法。实际上,在佛教文献中,法的含义多种多样,用法及其内涵极其复杂。例如:1、真理、法则、规范。见《法华经·方便品》、《维摩经》等。2、正当的事情(非指善行)。见《出曜经·无放逸品》。3、指作为理法的缘起。见《中阿含经》卷七。4、教导、佛陀的教导、佛法。见《维摩经》、《义足经》、《出曜经·无放逸品》、《有部律破僧事》、《法华经》、《中论》、《百五十赞》等。5、三宝之一。见《中阿含经》卷十一。6、具体的戒律,学处。见《游行经》和《大般涅盘经》。7、指十二部经 。见《般泥洹经》。8、本性。见《中论》。9、型。见《维摩经》。10、意之对象,六境之一。见《般若心经》、《金刚般若经》、《中论》、《维摩经》等。11、存在、对象。见《维摩经》、《辨中边论》、《庄严经论》、《唯识三十颂》、《成唯识论》等。12、用文字表达的意思。13、心的活动,心的功能。14、实体。15、三身之一的法身。见《唯识三十颂》。16、与主语相对之述语。见《正理门论》。17、相当于中国因明中的义、后陈、差别、能别。见《因明大疏》。18、密教中的祈祷、修法。见《百五十赞》、《观音经》、《华严经》、《灌顶经》等。(高杨 元湛)

古希腊法律思想特点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法 - 法姓

法姓起源
1、起源于战国时期。战国时,齐国成为田姓之国,以工姜姓、田姓本出妫姓,是禹王之后。齐国君主襄王名法章,秦国灭齐后,子孙为避免仇杀,不敢姓田,乃以其祖法章之名为姓,遂形成法姓。见《后汉书.法雄传》。 

 2、清代蒙古族人中的伍尧姓一族,来到中原,改为法氏。乾隆时,有个大文学家法式善,就是伍尧姓改姓法之一支的后代。

法 - 方言集汇

粤语:faat3

客家话:[海陆丰腔] fap7 [梅县腔] fap7 [台湾四县腔] fap7 [客英字典] fap7 [陆丰腔] fap7 [客语拼音字汇] fab5 [沙头角腔] fap7 [东莞腔] fap7 [宝安腔] fap7

English
law, rule, regulation, statute; France, French  

法 - 字源字形

字源演变:

字形对比:






字形对比:

字形对比:



法 - 常用词组

法案 fǎ’àn

[bill;draft of a law] 提请立法机关审查通过颁布的法律草案;一种建议性的或规划性的法律

一个新法案已提交国会

法办 fǎbàn

[deal with according to law;bring to justice] 依法惩办

逮捕法办

◎ 法宝 fǎbǎo

(1) [a magic weapon] 产生非凡的效果或奇迹般效果的某种东西。

(2) 佛教用语,指佛说的法,又指和尚用的衣钵、锡杖等

(3) 道教神话中说的能制伏或杀伤妖魔的宝物

(4) 比喻用起来特别有效的工具、方法或经验

法币 fǎbì

[paper currency issued by the KMT government from 1935 onwards]1935年以后,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1948年为金圆券所代替

◎ 法场 fǎchǎng

[execution ground] 旧时执行死刑的场所;刑场

◎ 法出多门 fǎchūduōmén

[laws came from multiple executive] 指各部门各自为政,自立法制,使法令不能统一,无从执行

法典 fǎdiǎn

[code;statute book] 法令典章。经过整理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

拿破仑法典

法定 fǎdìng

(1) [legal;statutory]∶法律明文规定 可行或不可行之事

法定所有者

(2) [rightful]∶有权持有的;根据正当要求而拥有的

法定的股份

法度 fǎdù

(1) [law]∶法律制度

(2) [moral standard]∶规矩,行为的准则

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宋· 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 汉· 贾谊《过秦论》

法官 fǎguān

(1) [judge]∶具有审理和裁决争讼问题的权力的政府官员;尤指法院中的负责法官,通常在任命中这样命名

(2) [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决争端并执法的人

◎ 法规 fǎguī

[law and regulations;ordinance] 泛称法律、条例规章等

法纪 fǎjì

[law and discipline] 法律和纪律

目无法纪

◎ 法家 Fǎjiā

(1) [Legalists]

(2) 先秦的一个思想流派,以申不害、商鞅、韩非为代表,主张法制,反对礼治

(3) 有法度的世臣

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孟子·告子下》

◎ 法警 fǎjǐng

[bailiff] 司法警察。法院中担任逮捕或押送犯人、传唤当事人、证人和维持法庭秩序等职务的人员

法拉 fǎlā

[farad]电容的mks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的电容,这一单位在美国被取作标准

◎ 法拉第 Fǎlādì

[Michael Faraday] (1791—1867) 英国物理学家和化学家,根据实验与研究发现电磁感应现象,确定电磁感应的基本定律,奠定了现代电工学的基础,接着又发现了电解定律,提出电荷不连续性的理论。在化学方面研究了氯、气体扩散和某些气体的液化

◎ 法兰 fǎlán

[flange] 同“凸缘”

法郎 fǎláng

(1) [franc]

(2) 1360年首次铸造的一种古代法国金币

(3) 1575到1641年发行的一种古代法国银币

(4) 现代法国的本位货币名称,也是它的基本单位

◎ 法老 fǎlǎo

[Pharaoh] 古代埃及王的代称

法理 fǎlǐ

[theory of law;legal principle]法律的理论依据

法力 fǎlì

[supernatural power] 原指佛法的除妄伏魔之力,后泛指超人的神力

◎ 法力无边 fǎlì-wúbiān

[boundless supernatural power] 具有无穷法力,力量大无边

◎ 法令 fǎlìng

(1) [laws and regulations;ordinance]∶古代为政者所颁行的法规

(2) [laws and decrees]∶法律与命令的总称

◎ 法律 fǎlǜ

[law;statute]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 法律顾问 fǎlǜ gùwèn

(1) [counsel]∶被指定或聘请在法律问题上为特定诉讼委托人、政府官员或公共团体提供建议或充当代表的律师

(2) [corporation lawyer]∶对有关法人、社团(包括公司、企业)的法律所涉及的案件有专门研究的律师:法人、社团法律顾问

法盲 fǎmáng

[a man with no law knowledge] 没有法律常识的人

法门 fǎmén

[initial approach to become a Buddhist believer] 佛教用语,原指修行者入道的门径,今泛指修德、治学或作事的途径

◎ 法门寺 Fǎmén Sì

[Famen Temple(an ancient buddhist temple)] 古佛寺名,在今陕西省扶风县北,建于南北朝以前,唐、宋、金、明、清历代都进行过修整,唐代诸帝多次迎取佛骨于寺内。1987年5月,在重修砖塔时发现宝塔地宫所藏的4枚佛指舍利及大量珍贵文物,轰动了国内外学术界和宗教界。现已正式对外开放

◎ 法名 fǎmíng

[name in religion of a Buddhist priest] 即法号,指出家当僧尼或道士另起的名字

法器 fǎqì

[musical instruments used in a Buddhist or Taoist mass] 举行宗教仪式用的器物

法权 fǎquán

[right] 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之权

◎ 法人 fǎrén

(1) [juridical person]∶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

(2) [legal person]∶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团体、公司、伙伴以及其他合法实体

◎ 法师 fǎshī

[Master,a title of respect for a Buddhist or Taoist priest] 精通佛典之高僧

◎ 法式 fǎshì

(1) [rites]∶指佛教的作法仪式

(2) [model]∶标准的格式

《营造法式》

◎ 法事 fǎshì

[religious ceremonies] 指天主教的宗教仪式,也指僧道拜忏、打醮等事

法书 fǎshū

(1) [model calligraphy]∶有高度艺术性的可以做为书法典范的字

(2) [your honorable penmanship]∶敬辞,称对方写的字

法术 fǎshù

[theurgy;magic arts] 泛指方术之士所采用的画符、念咒等迷信手段。亦指神仙和道人呼风唤雨、驱邪除病等手段

◎ 法坛 fǎtán

[sacrificial altar] 道士做法事的场所。也叫“斋坛”

◎ 法堂 fǎtáng

(1) [court of law]∶旧时指官吏审案的公堂

(2) [family hall for worshipping Buddha]∶说佛法的场所

◎ 法庭 fǎtíng

[court;tribunal] 法院设立的用来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

◎ 法统 fǎtǒng

(1)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tradition]∶宪法和法律的传统

(2) [legal foundation of the domination]∶统治权力的法律根据

法网 fǎwǎng

[the net of justice]比喻严密的法律制度

难逃法网

◎ 法西斯 fǎxīsī

[fasces]古罗马长官权力的标志,是用红带捆绑的榆木或桦木棍棒,上面插着战斧的斧头。后象征强权、暴力、恐怖统治,对外侵略掠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极端独裁形式

我们决不忘记日本法西斯给中国带来的灾难

◎ 法线 fǎxiàn

[normal line] 垂直于曲线上一点的切线的直线

法学 fǎxué

[the science of law] 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会

◎ 法医 fǎyī

(1) [medical examiner]∶通常为委任的政府官员,必须有医学专长,主要职能为:对死于暴力、自杀或可疑犯罪行为的尸体进行检查并探索其死因,施行尸体解剖,有时由其提出审讯

(2) [legal medical expert]∶有医学专长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官员

(3) [medicolegal physician]∶法医学的大夫

法院 fǎyuàn

[court of justice]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法院惯例

◎ 法则 fǎzé

(1) [rule]∶规律

自然的法则

(2) [laws and regulations]∶法度;规范

(3) [method]∶方法,办法

我教你一个法则,唤做负荆请罪。——《水浒传》

法治fǎzhì

(1) [rule by law]∶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

(2) [rule of law]∶依法治国

◎ 法制 fǎzhì

[legal system] 法令制度

法子 fǎzi

[method;way] 办法

没法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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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
[1]^汉典,法
[2]^中国教育在线
[3]^法律教育网
[4]^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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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常见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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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
繁体:
笔画: 8
部首:
释义: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同基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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