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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乡 民族乡

 

 

民族乡 正文

 
  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中国的民族乡最初是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和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的规定,在相当于乡的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过去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的基础上建立和改建的。建立民族乡的目的在于适应中国少数民族杂居、散居比较多的特点,保障和实现其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它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但是由于它的聚居人口比较少,居住面积比较小,不能构成一级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的类型有: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相当于乡的地方建立的民族乡;②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共同聚居的相当于乡的地方建立的民族乡。民族乡的名称,一般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组成。在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中,当地各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每届任期三年。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使用当地少数乡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1958年8月按照“实行政社合一”的要求,民族乡的建制被撤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了民族乡的建制。1983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对建立民族乡问题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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