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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系氏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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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的“歌圩”、布依族的“赶表”、黎族的“放寮”、仫老族的“走坡”、傣族的“泼水节”、侗族的“行歌坐月”等等,存留了古老的群婚制和外婚制的遗风①。“歌圩”是文献记载的称谓,壮语则称为“窝坡”、“埠坡”、“埠峒”等。每逢圩日,青年男女,身着盛装,女子以甲村为一个单位,男子以乙村为另一个单位,用唱歌的方式寻找对象。当某对男女唱得情投意合之时,便离开集体,私下幽会,盟誓终身。明代岳和声在《后骖鸾录》中,谈及万历年间柳州城外的“搭歌”时,曾说:“遥望松下,搭歌成群。数十人一聚。其俗女歌与男歌相答。男歌胜,而女歌不胜,则父母以为耻。又必使女先而男后。其答亦相当,则男女相挽而去,遁走山隘中相合,或信宿,或浃旬,而后各归其家,取牛酒财物,满志而后为之室。不则宁异时再行搭歌耳”。“歌圩”实际上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和婚配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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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祜族在农闲时,甲寨男青年同乙寨女青年,白天唱歌,夜晚在乙寨附近燃火集体过夜。有时甲寨青年男女与乙寨青年男女混合一堂,甲寨男人对乙寨女人,乙寨男人对甲寨女人集体过夜。
广东某些瑶族,在旧历除夕至正月初二的三天中,凡是成年男女,无论已婚与否,均可“在山峒间,山岗树林底下⋯⋯互相酬唱民歌,自朝至暮,唱至情投意合,互相依偎发生性关系”。
群婚在华夏民族也曾盛行。春秋时期,上至天子后妃,下至庶民百姓,仍保留群婚之遗风。据《月令·仲春之月》记载:“仲春通淫”之时,人们停止工作,纷纷前往大牢祠祭祀求子之神“高禖”,天子、后妃也须参加。入夜,男女皆寝于庙后。
以上例证充分反映,族外群婚制曾普遍存在,使我们得以窥知母系氏族社会初期的婚配形态。这种婚配的特点是,以集体方式进行,没有一定的场所,多在野外结合,亦无固定的配偶,年龄和辈份的限制也不严格。但是氏族成员之间的婚配则是严格禁止的。
族外婚是人类婚姻关系史上的重大进步,较之内婚制下的同辈婚配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自然界万物的演化规律是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实行族外婚的氏族,其成员的智商高,体质强,整体实力明显优于依然实行内婚制的血缘家族。在当时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起着无可置辨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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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氏族社会的初期,生产力水平仍然十分低下。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生活的资源,同时也使他们面临严峻的环境。氏族是人类向自然界谋求生存的依靠。人类的生产活动——采集、狩猎和捕鱼依然必须集体进行,否则就不能有效地抵御野兽、饥饿和疾病的威胁。他们还没有私有财产观念,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是氏族的宗旨。母系氏族社会里,存在着按性别和年龄区别的简单的不稳定分工。青壮年男子外出狩猎、捕鱼。妇女则从事采集果实,看守住所,加工食物,缝制衣服,管理杂务,养护老幼等公益劳动。因为当时的采集经济比渔猎经济收获稳定,成为氏族成员生活资料的重要来源,所以是维系氏族生活的基本保证。妇女在生育上的特殊作用,以及氏族成员的世系均按母系计算,更使妇女在氏族中具有崇高的威望,居于主导的地位。中国古代关于女娲氏炼石补天,积灰止水的传说,生动地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受人尊敬的妇女领袖带领先民对自然界进行艰苦卓绝斗争的情景,歌颂了妇女在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考古发现揭示了母系氏族社会初期人类活动的遗迹。山顶洞人过着母系氏族社会的生活。他们居住在北京周口店龙骨山山顶东北部,海拔170米的一个天然山洞里,因而被称为山顶洞人。洞长约12米,宽约8米,面积为90多平方米,可容数十人生活。洞里自然分成“上室”和“下室”。上室在洞口处,是他们的公共居室。下室在洞的深处,是他们的公共墓室。山顶洞人的成员都是平等的,遵守共同的习俗。他们生前互相保护,死后也埋葬在一起。山顶洞的下室里,埋葬着一个青年妇女、一个中年妇女和一个老年男子。他们的尸骨上撒布赤铁矿粉粒,随葬有燧石石器和穿孔兽牙等装饰品。对于去世的老年人,尤其是妇女,将其生前使用的装饰品随葬,反映氏族成员对妇女及老年人的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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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家庭一般不分家或很少分家,母系家庭一般来说人口较多,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人多了有利于家庭劳动的分工,可以从事各方面的工作,家庭容易富裕。在的母系氏族传统观念中,分家意味着对祖辈老人的不恭,意味着争财产,这是十分耻辱的事,会受到世人训斥。所以,即使是几十人的母系大家庭,也充满了欢乐祥和的气氛。孩子们有着欢乐的童年,得到众多母亲的爱,老人们安度晚年,无愧地享受天伦之乐。
自中石器时代开始,母系氏族社会进入发展时期。中石器时代是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阶段。目前,有关中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还比较缺乏。
新石器时代,人类在打制石器的基础上摸索出磨制石器的新技术,又发明了农业、畜牧业、制陶业和纺织业,皮革加工和缝纫技术也有进步。人类除利用天然洞穴居住之外,又开始营建房舍。在河谷台地水源便利之处,逐渐形成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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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力的显著发展,使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繁盛时期。母系氏族社会的结构和制度日臻成熟。磁山——裴李岗文化距今约8000年,仰韶文化距今约7000年至5000年,大汶口文化早期距今约6300年至5500年,河姆渡文化距今约7O00年至5300年,上述黄河、长江流域的考古学文化大体处于这一历史发展阶段。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氏族按母系血统计算世系,并形成明确的制度。母权制已深入氏族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氏族是血缘组织,通过母系血统维系。在群婚的形态下,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而不知生父。《公羊传》说:“圣人皆无父,感天而生”。 《史记·殷本纪》说:“三人行路,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是为殷商先祖。《史记·周本纪》说,周始祖后稷名弃,其母出野,“见巨人迹,必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史记·秦本纪》也说:“玄鸟损卵,女脩吞之,生子大业”,即秦之先祖。所谓“无父”,“感天而生”,实际是母系制婚姻形态的反映。
因为子女从母亲居住,由母亲抚养,并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所以子女的血统世系是按照母系计算的。氏族的祖先是女性,由女性世代相传。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再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次类推,长久绵延。云南永宁纳西族仍保留了浓厚的母系制传统习俗。当地以女为贵,认为有女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过继女继承人。
同一氏族的成员都是同姓的,子女也从母姓。《说文·女部》 :“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生天子,因生以为姓。”说明从生母而姓。《说文·女部》所列的古姓,如婚、嬴、妫、妘、姺、燃、妞、娸、媀、妄、娥、娃、姒、婤、始、嫪、姜、姬等,皆从女,可知是母系氏族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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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献关于亲属称谓制度的记载中,也保留了母系氏族制的痕迹。《尔雅·释亲》:“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母系氏族实行族外婚,一个氏族可以同其他许多氏族通婚,或在两个氏族之间通婚。《尔雅》中所说的就属于后者。因姊妹之子必须离开自己的氏族到对方氏族中去婚配,故曰出。出之子,不生于己族,但是以辈份而论为孙,故曰离孙。因兄弟婚配至对方氏族,与对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又要回到兄弟的氏族来婚配,故曰侄。侄之子又生于己族,所以称归孙。
据调查,海南岛黎族的“合亩制”地区,虽然早已过渡到父系大家庭时期,但仍然保留从母居的母系氏族社会习俗。女子出嫁后,她和娘家的关系仍十分密切。女子出嫁不久即回娘家,住居在“寮房”里,和其他不同血缘关系的男性来往,直至怀孕,才回夫家。丈夫死后,她就要回到娘家,和亲生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儿女除了年龄太小的以外,一般都不带回娘家。亲兄弟照顾死了丈夫的姊妹的生活,并认为是一种义务。在夫家时,妇女不为丈夫缝补衣服,却为她的亲兄弟缝补衣服,丈夫对此毫无怨言。黎族认为女子虽然出嫁,但她们仍然和娘家同一祖宗,即同鬼。妇女不和她的丈夫同一祖宗,即不同鬼。患病做鬼之时,巫师念的是妇女娘家祖先的姓名,而不是丈夫家祖先的姓名。病重临死之前,必须抬回娘家,埋葬时由她的亲兄弟抬棺,并埋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也归娘家的亲兄弟所有。埋葬以后,娘家杀牛招待亲属喝酒。同一“合亩”的人,即有血缘关系的人,要停止生产。丈夫家虽然也杀牛宴请亲属,但隆重的程度远比不上娘家。这是因为妇女与丈夫家不同鬼的缘故。
妇女在氏族里居于领导地位,是母系氏族社会的重要特征。妇女的地位不仅取决于氏族的母系血统,也取决于她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新石器时代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首先应归功于妇女。妇女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农业、畜牧业给人类提供了较采集和渔猎远为丰富的衣食之源。制陶业和纺织业则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而男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渔猎的生产领域,没有突出的作为。此外,妇女在烹煮食物,管理杂务以及抚育子女等方面还承担着繁重的劳动。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是崇尚女性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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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氏族都以一位长者为首领。氏族首领是由全体氏族成员推选的,男女皆可担任,但以女性居多。氏族长安排氏族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在氏族成员住居的大房子中,设有炉灶,供给全氏族的伙食。由妇女首领掌握分配给大家。
古代文献中对我国各民族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记载甚多。如台湾高山族,“番族以女承家务,凡家务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随焉。番妇耕稼备尝辛苦,或襁褓负于扶犁,男则仅供馌饷”⑤。再结合獠人的产翁习俗看,妇女在生产上占主要地位更是明显。“南方獠妇,生子便起,其夫卧床褥,饮食皆乳妇,稍不保护,生疾亦如孕妇,妻反无所苦,炊爨樵苏自若”。据张庆长《黎歧纪闻》说:“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人之,男不敢预也”。以上材料都反映出母系氏族社会中的女权制。
母系氏族的女首领对于氏族内外的纠纷负有调解的责任,并具很大的权威性。 《琼崖黎歧风俗图》说:“黎人习气剽悍,与其同类一言不合,持弓矢标枪相向,有不可遏抑之势,若得妇人从中一间,则怡然而解。”解放前,黎族合亩制地区还有这种习惯。云南怒江的傈僳族氏族间发生械斗也是由妇女出面调解讲和,按照习惯对妇女不能加以伤害。
在母系氏族社会,生产资料,如土地,归集体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享用所获的产品。氏族长平时和氏族成员一样地参加劳动,没有什么特权。如果氏族长不称职,可以被罢免,另选贤能。氏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按母系传递,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但是财产绝不能转移至外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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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里设有议事会,这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内对外的重大事务,如氏族首领的选择和更换,血亲复仇等,都须经议事会决定。在母系氏族社会,没有压迫和奴役,也没有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统治者,一切按照传统习惯行事。这种传统习惯具有相当大的约束力,是团结全体氏族成员,牢固地维护氏族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个人破坏了它,就是侵犯了整个氏族的集体利益,必然受到公众的谴责和应有的惩罚,最严重的是逐出本氏族。但是,这种严重的事件是极为罕见的。
在氏族制度下,男女青年进入成年阶段必须经历一种成年仪式。由氏族首领主持,对将成年的人进行毅力和智力的考验。只有通过成年仪式,青年人才具备充当氏族正式成员的资格,并被允许参加氏族会议。
母系氏族社会盛行图腾信仰。原始人类认为某种动、植物与氏族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并且是他们的祖先。图腾既以氏族始祖的形象出现,因而是伴随着母系氏族以及族外婚制产生的。
永宁纳西族多以虎作为氏族的图腾。土司崇拜虎为根根。土司认为,虎是一种特殊的神,一般人是看不见的,虎的骨头大,是土司的根根。既然图腾是母系氏族的骨肉,当然被列为禁杀之列。谁打死了虎,不能自行处理,必须像抬死人似的,把虎抬进土司府。土司家如丧考妣,向老虎磕头。打死了虎的猎人要受到鞭笞,轻者痛打三十大板,重者罚款,有的还要坐水牢。对虎的崇拜还有:土司以虎为姓,当地以虎为地名,以虎头或虎为标志等等。
纳西族的图腾决不限于老虎一种。在当地达巴口述的《创世纪》中,就有其它的图腾遗迹。其中有这样一段叙述:“热那甫的女儿多,不愿把车红吉吉美嫁给他,又想出了一个办法,把他的女儿化了装,有的变成了老虎,有的变成了豹子,有的变成了猴子,有的变成蛇,各种野兽都有了,叫从的吕一去捉,捉住哪个哪个就嫁给他”。这些女儿,就是由同一个氏族分衍下来的女儿氏族,化装的野兽就是氏族的图腾标志。他们之间不能通婚,但是可以与从的吕一所在的氏族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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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成员聚集而居,房舍多有大小之分。大房子供老年人和未成年者居住,也是氏族议事的场所。小房子则供妇女接待外氏族男配偶之用。氏族有公共墓地。人们生前共同生活,死后也埋葬在一处。男子虽与外氏族女子婚配,但死后仍归葬于本氏族的墓地。血缘纽带始终维系着氏族的所有成员。部落由互相通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组成。它是母系氏族社会最大的社会集团。有的部落与氏族之间还有胞族作为中介形态。胞族由氏族及其派生出的女儿氏族组成。氏族有自己的住地和活动区域。所以,各部落之间也有一定的界限。越界就会发生纠纷,甚至引起流血的战争。部落是自卫和进攻的军事单位。各个氏族依靠部落,部落又保护各个氏族。部落有共同的防御工事,村落四周多有寨墙、栅栏和壕沟。由于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尚无私有财产的观念,各部落之间一般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彼此之间的矛盾,多属血亲复仇的性质。部落也设议事会,由各氏族的长老、氏族长组成。部落酋长由议事会选举产生,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其主要职权是处理部落内外的纠纷。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氏族的结构较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又有所变化,突出地表现在氏族内部形成若干母系亲族。新石器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旧有氏族的狭小格局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生产工具的改进以及劳动技能的熟练,使人们以比较小规模的集体为单位从事生产成为可能。在这样的集体中进行生活也更便于管理。于是,随着人口的增殖,原来的氏族除继续分离出血缘氏族之外,在氏族内部又出现若干母系亲族。
婚姻形态也有所改变。还在群婚制盛行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存在某种或长或短时间内比较固定的成对配偶的同居。以后,由于妇女主动要求比较长久地与某一个男子结合,于是就逐渐向对偶婚转移。对偶婚形态下的夫妻关系不是独占的同居,两性的结合仍比较松散,多采取以女方为主的男方走婚形式。
纳西族的母系亲族世系以母系血统关系为纽带。在对偶婚的情况下,因子女从母居,男配偶也不甚固定,世系也只能按女方计算。即由母祖传给母亲,再由母亲传给女儿,依次类推。当地谚语说:“无男不愁儿,无女水不流”。“生女重于生男,女儿是根根”。妇女关系到母系亲族能否长久绵延。若没有女继承人,母系亲族就面临绝灭的危险。所以,纳西族人把女儿的出生视为值得庆贺的大事。相比之下,男孩子出生就远为逊色。父权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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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男轻女,母权社会却是重女轻男。其差异就在于,父权社会以男性计算世系,母权社会则以女姓计算世系。按母系计算世系,是母系亲族最重要的特征。母系亲族有过继养女的传统习惯。当母系亲族没有女继承人时,全族都会焦灼不安,族长要召集全体成员商量,并决定向其他人口众多的母系亲族请求过继养女。对方如果同意,就接受礼物,并在本氏族举行祭祖仪式,宴请氏族的成员,向大家禀报将本亲族女子过继给外亲族为养女的缘由。氏族首领为该女子祈祷,并祝福她去外亲族后,多生子女,延续后代。迎受养女的亲族也要举行祭祖仪式,向祖先禀告增加新的成员,并为该女更换姓名。然后,亲族成员共餐,同庆同乐,以示祝贺。养女在新的亲族中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成年后,如有威信和能力,也可以主持生产和生活。接收养女,是面临绝嗣险境的母系亲族得以传宗接代转危为安的重要手段。小孩子在长大之后,要举行成年仪式。因为子女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自小从母亲居住,并由母亲和舅舅抚养,所以其成年仪式也要由母亲和舅舅操办。古人生活条件艰苦,寿命较短,性成熟也早,故小孩子到13岁便步入成年。在此之前,他们不算社会的正式成员,也不享受亲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在成年人的心目中,小孩子还没有灵魂。成年仪式在每年的正月初一举行。亲族的成员聚集在火塘附近,祭祖之后,成年男女脱下孩提时所穿的麻布长衫,换上成年人的正式服装。女人上着短衣,下穿百褶裙,戴包头。男子戴帽,穿长袍和裤子。所以这种仪式又可称作穿裙子仪式和穿裤子仪式。仪式结束后,亲友纷纷向姑娘和小伙子赠送礼品,并向他们致以良好的祝愿。举行成年仪式的习俗,不仅纳西族长久流传,历史上其他民族也多有实行。
成年仪式是纳西族少年一生的转折点。从此以后,他们将同亲族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结交异性朋友,开始婚姻生活。对母系亲族而言,则增添了新的成员,加强了亲族的力量,是亲族繁荣昌盛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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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实行走访婚,男女之间离异无常,加之男子暮至晨归,所以子女一般很难确认生父。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并无抚养子女的义务。父与子不是同亲族的人,因而从世系上也就没有共同的血缘纽带,即使相见,亦如陌生人。在母系亲族里,凡是长辈的妇女都是自己的母祖或母亲,长辈的男子则是自己的舅祖父或舅父。在当地纳西族的亲族制度中,长期以来就没有父子关系的概念,因而也就没有父亲这一专用名词。因为男子的子女都在别的亲族内,所以,男子是没有自己子女的。由此可见母系血缘的传统观念之深。母系亲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房屋、牲畜、工具等固定资产,归集体使用,仓库也是统一的。亲族成员共同劳动,平均消费。财产也由母系亲族世代继承,任何个人不得独占。但一般的生活用品和装饰品则由个人享用。每个母系亲族都有族长,称作达布。达布由能干有威望的老年人担任,以妇女居多,主持亲族的生活和生产以及宗教祭祀活动等。达布与亲族其他成员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所承担的责任却十分重大,遇有紧要的事情还须与亲族成员商量。据调查,温泉乡瓦拉片17个母系亲族在1956年民主改革时有14个妇女担任达布。忠实乡巴奇等6个村落的88户纳西族,有50户由妇女担任达布,占总户数的56.8%,男子担任达布的38户,占总户数的43.2%。亲族的强弱与达布的威望和能力紧密相关。达布威望高,能力强,亲族成员之间必定和睦,生活安定,生产也顺利,亲族自然兴旺繁盛。达布若威望不高,能力又差,亲族必定衰竭不振。受亲族的母系传统影响,妇女的威望和能力一般强于男子。母系亲族多以某一代达布的名字命名,充分反映达布对亲族的重要性。但也有以地点或动物的名称命名的。前者当因该亲族久居某地而定,后者则可能与图腾信仰有关永宁纳西族的母系亲族成员集中居住。房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老年人和少年的住处,也是亲族成员共餐和公共活动的场所。另一部分则供已婚妇女接待男配偶之用。公共住宅多由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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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寨原始村落的整体布局,可分为居住区、烧制陶器的窑场和墓地三部分。居住区位于村落中央,周围有壕沟环绕。村东壕沟外即是墓地。窑场范围不大,位于临河的岸边。生活区、生产区和墓地连接在一起,是姜寨村落的显著特点。
居住区周围的壕沟分为三段,规模较小,围沟内侧每隔一定距离设置一座小房子作为哨所,以加强防御能力。村落东部有供村民出入的两个寨门,但因门内房屋密集,加之出门即是3片墓地,所以不大可能是重要的通道。从村落的总体布局推断,经常出入的正门应设在西南边。那里有30米宽的通道,也没有什么建筑遗迹,出去就是临河岸边。人们取水,驱赶牲畜饮水或到河里捕捞鱼虾都很方便。制陶坯的作坊和烧制陶器的窑场也在附近。人们制坯、烧窑、用水都十分便利。居住区内房屋布局的最大特点就是围成圆圈:北边的房屋门朝南开,东边的房屋门朝西开,西边和南边的房屋门则分别朝东和朝北开。总之,四周房屋的门都朝向中央。一个空旷的广场,面积有5000平方米左右。就其地势而言,广场周围略高,中央逐渐低平,有人们踩踏过的土路面。广场西边有两片是牲畜夜宿场。
在姜寨第一期的村落遗址中发现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房子120座,灶坑261个(包括零星的灶坑)。圆圈状布局的房屋建筑群由大、中、小型三种房子组成5个单元。每个单元均由小型房子围绕着大、中型房子组成。整个村落内房屋布局井然,可见氏族纽带的联系相当牢固。
小型房屋,数量最多,有圆形和方形两种,多为半地穴式,少数为平地起建的。室内面积一般为15平方米左右,大的有20多平方米,小的仅8—9平方米。门内正中有一个灶坑,兼作炊事和取暖之用。
第14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面积为14.9平方米。门向朝西略偏北。有斜坡门道,宽0.6米,仅容一人出入。进门正中有带灶圈的灶坑一个,浅圆形穴。房内南边的前半部基本上摆满了各种日常用物,计有陶盆2件、陶钵3件、陶罐5件、陶甑1件;石斧1件、石铲2件、石磨棒2件、石球2个;骨鱼叉2件、骨镞、骨笄各1件,还有装饰品。在一件弦纹罐中还藏着朽烂的粮食。房子的北边已被破坏,仅在灶坑旁发现一件陶器。由此不难判断,室内剩下的较大空地就只有北边宽1.5米左右的一块地方,最多只能容三四个人睡卧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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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号房子,半地穴式,正方形,面积近10平方米。门向南,有斜坡门道,并有门槛和门棚设施。门道很窄,宽仅0.5米,能容一人出入。门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东部及西南角的居住面上放置着大量的生活用具,计有尖底瓶4件,陶钵4件,陶罐5件,陶盆、陶瓮各1件。另在门槛东侧放置有平光石头一块,室内东侧有土墩两个。除去这些生活用具所占的面积,室内剩下的面积便只有西侧及靠后的约3—4平方米的一块地方,充其量也只能居住三四个人。
其它凡属因火烧毁而幸存室内摆设的小型房子大多如此。从这些房子内的用物放置情况看,它们都是住人的居室。通常是一边放什物,一边睡人。在小型房子内居住的应是以女方为主所组成的对偶家庭及女方幼小的子女。对偶家庭的基础是男女双方或长或短时间的结合。它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一个生产单位。这样它就不能完全独立,必定要同一个较大的家庭组织——家族(即本文所称的母系亲族)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中型房屋,面积一般在20—40平方米左右。房屋方形,半地穴式,和小型房屋一样有灶坑,屋内放有许多什物,不但可以住宿,也可以在里面做饭。中型房屋和小型房屋的不同之处有二点:一是睡觉的地方比较宽敞,能住下远比对偶家庭人数为多的人;二是床位往往分为左右两半,不像小型房子多在一边。
第36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东,面积40平方米左右。门道呈斜坡状,无门槛,门道入口处有石头3块。门内有3个坑组成的连通灶,灶之间火道相通,规模较大。连通灶两侧各有高出居住面10厘米的土台(土床),面积皆在5平方米左右。根据室内的土床大小,估计可睡七八个人或十来个人。
第29号房子,方形,半地穴式。门向西,面积24平方米左右。屋内有浅穴灶坑一个。室内西南部及门槛附近放置生活用具和生产工具多件,计有石斧、石核、尖状器、石球各1件,砥石2件,陶罐5件,陶钵5件,陶瓮和陶器座各1件,还有石墩1块。这样,房内留下左右两片不大的空地,大约各可睡四五个人,全室能住七八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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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房子在村落的东、南、西、北部都有分布,如第17号房子和第29号房子建在北部,第36号房子建在西部,第111号房子建在南部等。而他们的周围都有一些小房子。看样子像是由一座中型房子和若干小房子组成一个单元,居住着由若干个对偶家庭所组成的一个母系家族。大型房屋,整个村落内基本上同时存在的一共有5座,除北部两座外,东、南、西部各有一座。大型房屋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如第1号房子有124平方米)。大型房屋的平面均呈方形,有门道、灶坑和灶台,灶坑都是大型连通灶。室内面积远较中小型房屋为大,灶坑两旁都有低平的土床,面积因房屋的大小而异,约10至18平方米不等,这样一所房屋内可住二三十人。由于房屋较大,床位后面有很大一片空地,除了一些必要的摆设外,还可以容纳较多的人集会议事,举行节日庆祝活动和宗教仪式等。居住在大型房子里的可能是氏族首领所在的家族成员或是氏族内的老年人和未成年者。
姜寨原始村落内分别由大、中、小型房屋组成的5 个单元,很可能是5个母系氏族。东组位于居住区的东边,门向都朝西。北组在居住区北边,门向都朝南,个别略偏东。西北组位于居住区的西北,门朝东南,有个别的门朝正南。西组房屋位于居住区的西边,门朝东,有个别的门朝东北。南组房屋居南,门朝北,有个别的门朝西北。每两组之间,有的隔着比较大的空间,西组和南组之间就是如此。有的显然靠的比较近,但是门向不同,所以组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每组房屋的数目若以保存较好的东组和北组各有22座为标准,其它各组大体都在20 座左右。可见布局很有规律。
每组之中,大型房屋一座,中型房屋至少两座,余者为小型房屋。按大房子住20人左右,中型房子住10人左右,小型房子住三四人推算,每组房屋所住总人数应为90—110人。因为实行女方居住的婚姻制度,所以有将近20人(与小房子数目相等)是外氏族的男子,同样本氏族男子到另氏族居住。这样,5个氏族的人口总数可能有500人左右,也就是整个姜寨第一期文化村落的人口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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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系氏族 |
依据5座大型房屋的兴建过程分析,它们分属两个胞族,即:东组、北组、西北组为一个胞族,南组、西组为一个胞族。这从东组和南组大房子均遭损坏,又经重建,使用时间较长,可以得到印证。东组第1号大房子之下还压有第141号大房子。第141号房子是第1号房子的前身,说明两座大房子长期为一个氏族使用。这种情况也可作为东组氏族的一种标志。南组第103号大房子的正前方5米处,在地层较深的位置还有142号大房子,门向朝北,规模宏大,第142号房子应是第103号房子的前身,而且都为南组氏族所使用。由此可以得知,第141和第142号房子是整个村落中最早的两座大房子,为东组和南组最初的两个氏族所使用。这两个氏族互相通婚,成为一个通婚组。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东组氏族派生出北组和西北组两个女儿氏族,南组氏族派生出西组一个女儿氏族。这样,由东组氏族和南组氏族各自加上派生氏族,形成了以东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和以南组氏族为代表的胞族。比胞族更高的社会组织应是部落。一个部落往往由两个胞族组成。姜寨一期文化村落中的两胞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很自然的会组成一个部落。
陕西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也是一处典型的氏族村落总面积约5 万平方米,包括居住区、制陶窑场和公共墓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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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 |
陕西华县元君庙遗址,尚保存一片基本完整的仰韶文化时期的墓地,为探索母系氏族社会制度提供了系统的资料。元君庙墓地共发现墓葬57 座,其中45 座墓葬可分为6 排。墓区的整体布局有一定规律。死者均无葬具。葬坑皆为竖穴墓。随葬物品仅是最简单的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各墓多随葬陶质炊器、盛器及水器,用骨、蚌料制作的装饰品,劳动工具的数量及品种都不多。有的墓即使随葬陶器较多,也往往仍伴有劳动工具,说明墓主人并未脱离生产活动。可见死者生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尸体或遗骨均按仰身直肢放置,头向西,随葬品皆摆放于墓穴东部。埋葬方式的一致,反映死者生前的共同信仰和传统习俗。
元君庙墓地的年代和所属文化范畴大体一致,墓区分为甲、乙两部分,合葬墓多见,上述事实清楚反映当时存在部落、氏族和亲族的社会结构。
元君庙甲、乙墓区同时期的死者被葬在各自的墓区。葬在甲、乙墓区的死者生前分别属于由不同血缘纽带维系的氏族。通常,凡是存在氏族的地方必定会有部落。元君庙的两个氏族应属互婚关系,进而联合成部落,自在情理之中。两个氏族的墓地毗邻,二者亦当属近亲范畴,很可能是自同一母亲氏族内分离出的两个女儿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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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系氏族 |
元君庙墓地中,有28座合葬墓。在18座长辈带着晚辈的合葬墓中,3座墓是成年妇女与小孩的合葬墓,15 座是异性成年与小孩的合葬墓。大多数合葬墓内的成年人中,既有女性,也有男性。由此可以推断,元君庙氏族存在着小于氏族的亲族单位。以合葬墓为代表的小于氏族的亲族,由不同辈份的成员组成,有的甚至还可以确指至少包含三代人。
亲族成员之间的关系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他们不仅葬于氏族的墓区,还合葬于同一墓穴。
已经确定的18座长辈连带晚辈的不同辈份成员的合葬墓,占元君庙部落墓地查明性别、年龄的25座合葬墓的72%,也相当于全部28座合葬墓的64.3%。由此可见,不同辈份成员合葬墓是元君庙部落的通行葬制。可知亲族已成为氏族内普遍存在的基层组织单位。元君庙墓地的同性成年人和小孩合葬墓,以及包括异性成年不同辈份的合葬墓,清楚反映亲族的世系是按女方计算的。
墓420,是母亲和她的两个女孩的合葬墓。两女孩分别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母亲死在两女儿之后,入葬之时,特地将女儿骨殖迁出,使母女3人合穴。这座合葬墓明确显示,子女随从母亲。生前如此,死后也是如此。
墓457,合葬3人。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为一次葬,一个15—17岁年轻女子及另一个30—35岁成年女性皆为二次葬。一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4件钵和弦纹罐、绳纹罐、小口尖底瓶各1件。二次葬的成年女性随葬3件钵和1件碗,还有骨笄、骨珠、骨针、蚌刀各1件。年轻女子的随葬品最少,只有1件钵。这是两个女性长辈和她们的同性晚辈合葬墓。两个女性长辈的身份均高于年轻女子。据对元君庙194个体的人骨鉴定,20—40岁之间死亡的人最多,计106人,占统计总数的54.6%强。只有25人能活到40—50岁,仅占总数的12.8%。当时没有一个人能活到60岁。老年人见多识广,深知本族的习俗和传统,又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生产知识,对亲族的贡献很大,非诸多早逝者可比,自然在亲族中占有较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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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系氏族 |
墓穴结构的差异,随葬品的多寡,也反映妇女和老年男子社会地位高于一般男子。
元君庙墓葬,皆为土坑竖穴墓,结构一般比较简单。但墓457,具有二层台。墓内埋葬两个成年妇女和一个年轻女子。
墓429,是一座用红烧土块铺砌墓底的土坑竖穴墓。内葬两个少女,其中一人前额涂有大片红色颜料,其耳旁头顶处发现骨珠785 颗。
墓458,也是一座带二层台的土坑竖穴墓。二层台上铺砌石块,环绕墓主人,形若石椁。内葬一位50 岁左右男性老人。
这3 座结构特殊的墓葬,墓主人为女性,或男性老人,当不是偶然的现象,它反映妇女和老年男性的社会地位较高。
元君庙墓地埋葬的妇女拥有的随葬品普遍多于男性。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共10座,随葬3件陶器的墓仅一座,只占总数的1/10;随葬6件或更多陶器的墓有9座,所占比例高达9/10。男性单人墓及合葬墓10座,随葬6件陶器以上的墓只有4座,占总数的4/10;随葬6件以下陶器的墓6座,占总数的6/10。在女性单人墓及母子合葬墓中,有两座墓的随葬品在12件以上,墓420更多,达21件。而男性单人葬及合葬墓中,却没有一座墓随葬陶器超过12件。而且还有两座墓的随葬陶器不足3件。显而易见,这是女性社会地位一般高于男性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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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系氏族 |
墓458,墓主人是一位年龄50岁左右的男性老人,随葬陶器6件。墓449,两位墓主人也是50岁左右的男性老者,随葬陶器6件。男性单人墓和男性合葬墓随葬陶器一般较少,个别随葬陶器较多的墓葬,墓主人又是老年男性,恰好反映男性老人居尊的地位。
某些女孩获得成人待遇,也说明妇女的地位较高。佩饰骨笄、骨珠是成年女性的装束。但是,墓405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笄、骨珠及蚌刀;墓429内,一个10岁左右的女孩随葬骨珠,并与另一女孩享受铺砌红烧土墓底的成人待遇;墓420的两个女孩也都在10岁左右,亦随葬骨笄、骨珠和蚌饰。半坡遗址,墓152的女孩随葬品非常丰富,计陶器6件,包括3件钵,2件罐和1件小口尖底瓶;石珠69颗,石球3个和1件玉石耳坠。钵内有粟粒遗痕。不仅如此,墓内还设置木板制作的葬具。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⑿也有为女孩随葬骨珠的实例。但是元君庙、半坡和北首岭三处,均未见男孩按成人待遇随葬的例证。可见,女孩受到成人待遇并非偶然,它清楚反映,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存在着重女轻男的习俗。永宁纳西族女子不出嫁,因为她们是传宗续代的根种,还能经常招引外氏族男子为自己的氏族劳动。这当是母系氏族社会重女轻男的深刻的社会根源。考古发掘所获的确凿资料使这一观点得到充分印证。
元君庙两个氏族墓地共存于整个部落墓地之中,埋葬习俗也大体相同,这表明两个氏族的信仰、文化、生活方式都是相同的,氏族联盟——部落的结合也是十分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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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梭人 |
摩梭人属纳西族,主要居住在金沙江东部的云南省宁蒗县以及四川盐源、木里等县,人口约四万余人。宁蒗境内摩梭人口15000多人,主要聚居在泸沽湖畔的永宁坝子。摩梭人的语言、服饰、婚姻习俗跟金沙江西部的纳西族有差异。
宁蒗县摩梭人的家庭组织在与其他民族杂居的翠玉、新营盘、大兴、红旗、红桥等地,以父系家庭为多,而泸沽湖畔的永宁聚居区,还保留着母系家庭对偶婚的残余,子女从母居,血统世系按母系计算,男不娶,女不嫁,只缔结“阿夏”(情侣)关系。摩梭人习惯依山傍水而居,房屋全用木材垒盖而成,当地俗称“木楞房”。传统风味食品有猪膘肉、腌酸鱼、苏理玛酒等。摩梭人传统节日有春节、端午节、朝山节、祭祖节、祭牧神节、祭土地节等,其中以春节和朝山节最为隆重。每年农历7月25日,永宁的摩梭人要身着盛装步行或骑马,去朝拜泸沽湖畔的格姆女神山,这叫“转女山”。其间还要举行赛马、摔跤、对歌等活动,并在山上野餐,摩梭青年男妇趁机结交阿夏。
摩梭人的原始宗教称为“达巴教”,与丽江纳西族的东巴教有密切联系,不过达巴教的发展比东巴教缓慢,其形态亦比东巴教原始,基本上保持着原始部落宗教的特征。达巴教因巫师达巴而得名,它没有系统的教义和经书,也无宗教组织和寺庙,只有几十部(回)口诵经,另有一种占卜经(俗称算日子书),是用32个不同形体的原始图画文字书写的。摩梭人能歌善舞,较为流行的是“甲蹉舞”(俗称打跳),“甲”为美好之意,“蹉”便是跳舞的意思,意即为美好的时辰而舞蹈。摩梭人的民间音乐和舞蹈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摩梭人的音乐,除了丧葬词,一般来说,都是比较高亢豪放的,固定的音乐曲调有《阿哈巴拉》、《玛答打》、 《打麦调》 、《绩麻调》、《丧葬调》、《摇篮曲》、《赞美格姆女神歌》、《甲搓括》即《打跳曲》等,摩梭人吸收了藏、汉音乐,尤其是受藏传佛教音乐的影响,将本民族的一些音乐曲调有所改变,而有些古老的曲调现已失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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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系氏族摩梭人 |
摩梭人的乐器有笛子、葫芦笙、锁呐、鼓、钹、拨郎鼓、手摇铜铃、口弦等。在这些乐器中,较为普遍会使用的乐器,主要是笛子,男子都会吹,七八岁的牧童也会吹,笛子还是永宁赶马人旅途中消解孤独寂寞的不离伙伴。葫芦笙是打跳时少数人会使用的乐器。其它乐器主要有祭师达巴、喇嘛在举行祭祀仪式中使用的乐器。 摩梭舞蹈,多姿多彩,内容丰富,具有鲜明的摩梭舞蹈色彩和浓郁的民族特色。有句俗话说,是摩梭人就会跳七十二种舞,说明摩梭人的舞蹈种类是丰富的。人类社会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泸沽湖畔仍保留着母权制家庭形式,被人们称之为“神秘的女儿国”,这是引起中外学者和游人最感神秘最感兴趣的摩梭文化现象之一。
母系家庭中母亲主宰一切,女性在家庭中有着崇高的地位。家庭里的成员都是一个母亲或祖母的后代。家庭中无男子娶妻,无女子出嫁,女子终生生活在母亲身边。男子夜晚去女阿夏家,清早回自己母亲家生产生活,这叫摩梭人的“走婚”。而女子在家,夜晚等男阿夏来走访,家庭成员都是母性血缘的亲人,没有父亲血缘的成员。财产按母性继承,家庭成员的血统完全以母系计算,家里没有翁婿、婆媳、妯娌、姑嫂、叔侄等关系。家庭里姐妹的孩子都是自己最亲的孩子,不分彼此母亲的姐妹也称作妈妈,对自己的生父则称为“舅舅”。
母系家庭的特点之二是“舅掌礼仪母掌财”,这是母系家庭权力分工的形式。家庭的喜庆祭典,较大的交换或买卖,除婚姻爱情以外的社会交往,都由舅舅或其他有本事的男性成员作主,家庭财产的保管使用、生产生活安排、一般家务及接待宾客则由母亲或家庭中聪明能干有威望的妇女作主。摩梭人有句格言:“天上飞的鹰最大,地上走的舅舅最大”。从格言可看出舅舅的社会地位。摩梭母系大家庭的男女成员是平等的,而且体现了家庭成员的合理分工。他们认为,整个社会的合理分工必然会使社会安定发展,一个家庭的合理分工必然促进这个家庭的经济发展和文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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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梭人 |
母系大家庭的第三个特点是,摩梭人认为,由于家庭全部成员都是同一母系血缘。加之摩梭人显著的道德意识,即崇母观念的流传弘扬,全部家庭成员亲切和睦,尊老爱幼、礼让为先,宽怀谦恭。摩梭人地方的社会风尚未,从纵横关系来看,都讲文明礼貌,养成了摩梭人从小就温柔热情,举止端庄规矩,男子豪爽而重义,女子多情而内向,社会团结、和睦。
进入21世纪的文明时代,无论外国和中国,不少家庭“舌战”不断,暴力不断,充满家庭“战争”,以至老幼受虐待,生活没有保障。然而,泸沽湖畔的摩梭人却仍保留着古老的美好母系大家庭,这里仍然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更无情杀和母系家庭中的暴力,一片和谐祥和的气氛,不愧为是“东方母系文化家园的最后一朵红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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