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义和

段义和_4分词条

(图)段义和段义和

段义和,男,1946年1月生,汉族,山东齐河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因与陈志等人采用爆炸方法杀害他人,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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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义和 任职一览

 
(图)爆炸现场爆炸现场

1965.08—1970.08 西安交通大学无线电系自动控制专业学生

1970.08—1974.07 天津764厂三车间技术员、调试班班长;

1974.07—1976.07 天津764厂党委组织科干事;

1976.07—1978.03 齐河县委组织部干事;

1978.03—1981.09 山东省委组织部办公室、研究室干事;

1981.09—1984.03 山东省委组织部二级巡视员;

1984.03—1986.07 山东省委组织部青年干部处副处长;

1986.07—1990.08 山东省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处处长;

1990.08—1993.09 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副局长(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1993.09—1997.12 山东省电子工业局(总公司)党委书记、副局长(副总经理)(其间:1994.02—1995.09挂职任聊城地委副书记);

1997.12—1998.02 济南市委副书记;

1998.02—1999.12 济南市委副书记兼市委组织部部长;

1999.12—2001.02济南市委副书记;

2001.02—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7.7.16 山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罢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07年8月9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段义和不服,提出上诉。

2007年8月2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段义和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复核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段义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段义和 相关事件

 

自2000年以来段义和与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为了摆脱柳海平,段义和与陈志等人制造了济南“7·9”爆炸案,将柳海平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   

段义和 参考资料

 

[1] 腾讯网 http://news.qq.com/a/20070905/002519.htm

[2]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9/05/content_66670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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