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_6分词条

中国北京植物检疫所工作人员对植物进行检疫工作
中国北京植物检疫所工作人员对植物进行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plant quarantine)以立法手段防止植物及其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措施。植物保护工作的一个方面,其特点是从宏观整体上预防一切(尤其是本区域范围内没有的)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植与扩展。由于它具有法律强制性,在国际文献上常把“法规防治”、“行政措施防治”作为它的同义词。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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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 概述

 

植物检疫植物检疫书籍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它们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此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曾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造成较大危害而又难于防治者;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其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的病、虫、杂草等均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列出总的统一名目,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植物检疫 分类

 

按检验场所和方法可分为:入境口岸检验、原产地田间检验、入境后的隔离种植检验等。隔离种植检验,是在严格隔离控制的条件下,对从种子萌发到再生产种子的全过程进行观察,检验不易发现的病、虫、杂草,克服前两种方法的不足。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可采取禁止入境、限制进口、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用途等方法处理。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则应在未传播前及时铲除。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项根本措施

植物检疫 起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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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的传统概念,是从预防医学借用的“检疫”(quarantine)一词的拉丁原文为quadra-ginta,本意是40天。1403年威尼斯共和国规定来自鼠疫流行地区的抵港船只必须滞留停泊40天,在此期间对船上全部人员进行强制隔离,以便使疾病通过潜伏期而得以表露,无病者才允许登陆。后quarantine就成为检疫的同义语。

在农业上,防止病虫害传播的早期法规是1660年法国卢昂地区为了控制小麦秆锈病流行而提出的有关铲除小檗(小麦秆锈病菌的转主寄主)并禁止其输入的法令。19世纪40~70年代,由于一系列灾难性病虫的远距离传播,造成爱尔兰马铃薯晚疫病的大流行,葡萄白粉病、和葡萄黑腐病的相继发生,以及为害柑橘的吹绵蚧从澳大利亚传入西欧等,逐渐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采用检疫措施以保护农业。1873年德国明令禁止美国的植物及其产品进口,以防止毁灭性的马铃薯甲虫传入。1877年英国也为此而颁布了禁令。随后,欧洲、美洲、亚洲其他一些国家以及澳大利亚等纷纷制定植物检疫法令,并成立了相应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制定了自己的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 法规实施

 

植物检疫植物检疫
检疫法规以某些病原物、害虫和杂草等的生物学特性和生态学特点为理论依据,根据这些有害生物的分布地域性、扩大分布为害地区的可能性、传播的主要途径、对寄主植物的选择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原产地自然天敌的控制作用和能否随同传播等情况制订。其内容一般包括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技术操作规程、检疫检验和处理的具体措施等,具有法律约束力。法规对进口植物材料的大小、年龄和类型,检疫对象的已知寄主植物、转主寄主、第二寄主或贮主,包装材料,以及可以或禁止从哪些国家或地区进口、只能经由哪些指定的口岸入境和进口的时间等,也有相应的规定。除国家制订的法规外,国际间签订的协定、贸易合同中的有关规定,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植物检疫法规,有综合的和单项的两种形式。

植物检疫 检疫对象

 

凡属国内未曾发生或仅局部发生,一旦传入对本国的主要寄主作物为害较大而目前又难于防治的,以及在自然条件下一般不可能传入而只能随同植物及植物产品,特别是随同种子苗木等植物繁殖材料的调运而传播蔓延的病、虫、杂草等,应确定为检疫对象。确定的方法,一般是先通过对本国农、林业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进行多方面的科学评价,然后由政府确定正式公布。有的是总的列出统一名单,在分项的法规中针对某种(或某类)作物加以指定;也有的是在国际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

植物检疫 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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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检疫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一般采取以下处理措施:①禁止入境或限制进口。在进口的植物或其产品中,经检验发现有法规禁运的有害生物时,应拒绝入境或退货,或就地销毁。有的则限定在一定的时间或指定的口岸入境等。②消毒除害处理。对休眠期或生长期的植物材料,到达口岸时用农药进行化学处理或热处理。③改变输入植物材料的用途。对于发现疫情的植物材料,可改变原订的用途计划,如将原计划用于的材料在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加工食用,或改变原定的种植地区等。④铲除受害植物,消灭初发疫源地。一旦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后,在其未广泛传播之前,就将已入侵地区划为“疫区”严密封锁,是检疫处理中的最后保证措施。

此外,在国内建立无病虫种苗基地,提供无病虫或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殖材料,则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根本性措施。

植物检疫 中国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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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植物检疫始于20世纪30年代。原实业部商品检验局曾制订“植物病虫害检验实行细则”,于1934年10月公布实行,但仅在上海、广州等少数口岸执行。1949年以后,在对外贸易部商品检验局下设置了植物检疫机构,建立了中国统一的植物检疫制度,颁布了“输出输入植物病虫害检验暂行办法”,并陆续在中国海陆口岸开展对外植物检疫工作;国内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管理。1965年起,对外检疫和国内检疫统由农业部管理。1966年颁发了“执行对外检疫的几项规定”和对外检疫对象名单,相继制订了“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并在各重要口岸陆续建立了动植物检疫所。80年代初原农牧渔业部专门设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截至1986年,在国际通航港口、机场、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口岸已设立了植物检疫机构40余处,在大多数省的省会和自治区首府设立了植物检疫站近20处,县以上的国内检疫机构1600余处。1978年还重新建立了植物检疫实验所。经1986年1月修订的中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包括菜豆象等害虫28种、松材线虫等线虫6种、栎枯萎病等病原真菌15种、梨火疫病病原细菌3种、可可肿枝病等病毒类病原物6种,以及五角菟丝子等杂草3种。同时还首次公布了包括、种子、种薯等6类植物在内的禁止进口的植物名单。中国自50年代以来曾先后与捷克斯洛伐克等10个国家签订了有关植物检疫的双边协定。台湾省的植物检疫工作仍隶属于台湾当地的商品检验局系统,并在高雄、基隆、新竹、花莲、台中和台南等地设有分局办理进出口植物检疫和产地检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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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 参考资料

 
(1)http://www.agri.gov.cn/ztzl/zwjy/
(2)http://iclub.book.sina.com.cn/book/book.php?id=6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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