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试验
核试验(nuclear test),又称核子试爆,是对于核子武器进行实际的爆破试验。为了军事研究和科学研究目的在预定条件下进行的核爆炸装置或核武器爆炸试验。按试验目的,可分为武器原理试验、武器改进试验、武器定型试验、武器安全试验、效应研究试验,以及为和平利用所进行的核试验等。然而在大部分的试验中,多半带有政治上威吓的意味。
核试验一般可分为三个阶级:①准备阶段。准备核试验装置和场地,布设控制设备,安放记录仪器和效应物,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和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等。在进行大气层试验时,应十分注意选择气象条件,以尽量减少放射性沉降的危害。
②实施阶段。引爆核装置,测量记录核爆炸的各种信号,速报试验的初步结果,收集爆炸产物样品,回收试验成果,探测放射性剂量分布等。
按试验时的环境条件不同,核试验的方式有:大气层核试验、高空核试验、地下核试验和水下核试验。核试验方式的选择与试验目的有关。
大气层核试验
指爆炸高度在30公里以下的空中核试验和地(水)面核试验。核装置可用飞机或火箭运载、气球吊升等方法送到预定高度,也可置于铁塔或地(水)面上爆炸。大气层核试验便于进行大气中的力学、光学、核辐射与电磁波的测量,以及放射性沉降规律的研究,及时回收核反应产物,观测和研究核爆炸效应;但是,大气层核试验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放射性沾染,且不利于保密。爆炸高度大于一定值时,可避免爆炸气浪掀起的地(水)面尘(水)柱与烟云相接,大大减少局部放射性沉降。直接在地(水)面或铁塔上进行核试验,核装置固定,便于测试,但由于烟云与地(水)面尘(水)柱相混,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局部环境沾染。
高空核试验
爆炸高度大于30公里的核试验。其中,爆炸高度在 100公里以上的亦称外层空间(或宇宙空间)核试验。试验用运载火箭将核装置送到预定高度实施爆炸。主要目的是:研究高空核爆炸的各种效应,如核辐射、 电磁脉冲、X射线等对导弹弹头和航天器的破坏作用,为研制反导弹导弹或反航天器的核弹头和提高核武器的突防能力提供依据;研究高空核爆炸对无线电通信和雷达系统的影响;研究电子流在地磁场中的运动规律等。
地下核试验
将核装置放在竖井或水平坑道中爆炸的核试验。其爆炸效应的研究受到一定限制,场地的工程量较大,尤其是大当量试验困难较多。但封闭式地下核试验有其明显的优点:核装置位置固定,便于测试,特别有利于近区物理测量;受气象条件影响小,利于安全保密,可减少对环境的放射性沾染;便于创造模拟高空环境的真空条件,研究某些高空核爆炸效应;还可研究核爆炸的和平利用,如探索开挖矿藏和制取特殊材料的可能性等。
水下核试验
用靶船、鱼雷或深水炸弹将核装置送至水下预定深度爆炸的核试验。目的是研究核爆炸对舰艇、海港、大型水利设施等的破坏效果,或进行反潜艇研究等。
通过核装置爆炸进行的试验研究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鉴定核装置的威力及其他性能,验证理论计算和结构设计是否合理,为改进核武器设计或定型生产提供依据;在核爆炸环境下研究核爆炸现象学和各种杀伤破坏因素的变化规律,研究核爆炸的和平利用等。它是一项规模很大、需要多学科、多部门协同配合和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科学试验。
核试验有各种分类方法。按试验目的,可分为武器原理试验、武器改进试验、武器定型试验、武器安全试验、效应研究试验,以及为和平利用所进行的核试验等。但这种分类并不十分严格。通常,一次核试验可包含多重目的。
测量与分析核爆炸的结果,确定核装置的爆炸当量,判明核装置内部核反应的情况,测定核爆炸效应参数等。诊断手段的选择依试验目的与方式而定,通常可分成两大类。
一类是物理测量与分析:①核辐射(瞬发中子、γ射线)与X射线测量。 这些射线的强度与爆炸当量有关,它们的能量分布(能谱)随时间的变化(时间谱)和随角度的变化(角分布),能反映核装置的物理特性。测量不同距离上的核辐射,可积累辐射剂量破坏效应的数据并研究其规律。②光学测量。大气层核试验时,可测量核爆炸火球发展和光辐射(包括紫外线、可见光与红外线)强度随时间的变化,用以估算当量,并提供光辐射破坏效应数据。③力学测量。测量距爆心不同距离处介质中的冲击波。它可用来测定当量并提供破坏效应的力学数据。④电磁脉冲测量。用来研究核爆炸的电磁脉冲效应,在一定条件下可判断爆炸类型并粗估当量。
第二类是放射化学测量与分析。大气层核试验时,可用携带取样器的飞机或火箭,收集爆炸产物样品或沉降物样品;地下核试验时,采用钻探等方法取样。从样品中分析裂变产物的生成量,可推断裂变当量的大小。分析核装料中各种同位素含量的变化,可得到核装料的燃耗等数据。放射化学测量与分析是测定核爆炸当量较可靠的手段。此外,核试验时,根据需要还可进行放射性沾染参数的测量和各种杀伤破坏效应的实验与观测。
从1945年7月16日美国进行世界上首次核试验到1985年底,有核国家共进行了1500多次核试验。其中,美国700多次,苏联500多次,法国100多次。美、苏两国核试验次数约占总数的90%。主要国家核试验简况见表。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一般都是首先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因为它易于实现,便于积累有关冲击波、光辐射、核辐射等的试验资料,实地研究各种杀伤破坏效应,并便于对大当量氢弹进行验证。在这些目的达到之后,就逐步转入地下核试验。美、 苏、 英三国在进行了大量的大气层和其他方式的核试验之后,1963年 8月在莫斯科签订了《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见《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74年 7月,美、苏两国又签订了《限制地下核试验当量条件》,规定从1976年3月31日起,不再进行爆炸当量在15万吨以上的地下核试验。由于美、苏两国已积累了大量的核试验资料,完全有可能通过低当量的地下核试验研制和完善各种核武器。中国于1964年10月16日进行了首次原子弹试验。1966年12月28日进行了氢弹原理试验。
除美、苏、英、法和中国已掌握核武器外,印度在1974年进行过一次核试验。一般认为,掌握必要的核技术并具有一定工业基础及经济实力的国家,也完全有可能制造原子弹。
括号内为最近一次核试年份:
美国 1030次(1992年)
苏联 715次(1990年)
法国 210次(1996年)
英国 45次(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45次(1996年)
印度 6次(1998年)
巴基斯坦 6次(1998年)
北朝鲜 2次(2009年)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是一项旨在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条约。早在1954年印度领导人贾瓦哈拉尔·尼赫鲁首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1994年3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正式启动全面核禁试条约的谈判。经过两年半的努力,1996年8月20日,会议拟订《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但由于印度的反对未能获得通过。后来根据澳大利亚的提议,《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本直接送交第50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96年9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的压倒多数票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1] 新浪 http://news.sina.com.cn/w/2006-10-09/133510189218s.shtml
[2] 网易 http://news.163.com/special/00013DF9/NKorea_nuclea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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