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崇烟
杜崇烟,男,土家族,湖南永顺人,在职研究生毕业,1962年8月出生,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4年2月担任湘西自治州州长,权倾一隅,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又因陷强奸女大学生丑闻,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提问 编辑摘要| 人物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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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杜崇烟 |
| 家乡: | 湖南永顺 |
| 性别: | 男 |
| 民族: | 土家族 |
| 国籍: | 中国 |
| 出生年月: | 1962年8月 |
| 职业: | 政治 官员 |
| 政党: | 中国共产党 |
| 成就: | 原湖南湘西自治州州长 |
| 重要事件: | 2007年,身陷“北大女生自称被州长强奸案” |
| 还有未完善内容, | |
杜崇烟自1981年7月毕业于吉首大学中文系后,一直留任家乡。湘西地处湖南边境,地方派系林立,在复杂的地方政治气候下,杜崇烟一直行事谨慎,在当地百姓中口碑甚好。
2004年2月担任湘西自治州州长,权倾一隅,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2009年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崇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十九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二百五十万九千八百八十四元二角九分。
1978年09月至1981年07月在吉首大学中文系读书;
1981年07月至1983年10月任共青团湘西自治州委宣传部干事;
1983年10月至1984年10月任共青团湘西自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1984年10月至1986年04月任共青团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委书记,;
1986年04月至1988年03月任吉首市河溪镇党委书记;
1988年03月至1991年05月任吉首市吉首乡党委书记;
1991年05月至1992年06月任州委办综合调研室正科级干部;
1992年06月至1994年12月任泸溪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1994年12月至1995年06月任龙山县委常委、副县长(94.09-95.01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5年06月至1995年12月任龙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1995年12月至1997年8月任龙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7年8月至2000年10月任龙山县委书记;
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任中共湘西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
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任中共湘西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办主任;
2003年4月任中共湘西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代理州长;
2004年2月,湘西州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当选州人民政府州长;
2007年12月1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杜崇烟辞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职务。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罢免杜崇烟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议案》,决定罢免杜崇烟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公告。
湘西自治州原州长、州委原副书记杜崇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湖南省纪委立案,将连同此案一并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了经济等其他方面的严厉处罚。
2009年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崇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十九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二百五十万九千八百八十四元二角九分。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杜崇烟提起公诉,指控杜崇烟在担任龙山县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自1997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召开协调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配偶、胞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此外,被告人杜崇烟尚有人民币195.87051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被告人杜崇烟在担任中共龙山县县委书记、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配偶及胞弟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实际收取贿赂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杜崇烟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杜崇烟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杜崇烟及相关人员对其中共计人民币126.47842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被告人杜崇烟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酌情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导致杜崇烟落马的直接原因,正是在互联网传播甚广的“北大女生自称被州长强奸案”。“北大女生自称被州长强奸”的帖子首次出现在某知名论坛网站上,是在2007年4月25日。2007年7月16日,该帖伴着一份扫描举报材料再次出现在该论坛。
该举报材料一共七页,是北大艺术系大三女生石瑶所写,她所举报的州长,正是她的家乡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时任州长杜崇烟。在举报材料中,她表示,2007年1月22日,杜崇烟在北大西南门附近的资源宾馆对她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1岁的石瑶(2007年)是湘西州保靖县人。2004年高考,她以湘西州第二名的成绩考入北京大学。当年进入该校的4名湘西考生中,还有一个“定向生”是杜崇烟之子。
杜崇烟到北京出差时,一般会抽空看看儿子,偶尔也会请儿子的同学一起吃饭,因此与石瑶认识。杜还给他的大学同学——保靖县教育局局长打了招呼,将石瑶的母亲由一名普通教师提拔到局机关。
2007年1月22日,正在北京出差的杜崇烟通过石母约石瑶晚上见面,商量如何帮助他那无心学习的儿子。当晚8时许,石瑶如约来到杜所在的北大资源宾馆。据石瑶事后举报,杜突然对她表白:“我挺喜欢你的,我儿子不爱你我都爱你了。”接着,杜就像一头疯狂的野兽,把她扔在床上,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杜对石瑶进行安抚,软硬兼施,要求她保密。
事后,杜盘算着把石瑶发展成情人。石瑶的男友陈某(有妇之夫)得知此事,决定与石瑶一起对杜崇烟进行“惩罚”。2007年4月初,陈某在一些网站上发表题为《州长全国人大代表奸污××大学女生》的帖子。杜十分震惊,不断给石瑶打电话,并要求石母做石的工作。石母劝说女儿不要和杜对抗。但石瑶无法控制局面,陈某对杜的攻击一步步升级。
7月7日晚,杜又开始对石瑶嘘寒问暖,并把石瑶的舅舅从保靖县调入吉首市。次日晚,他在电话里对石瑶“深情款款”地唱情歌《马桑树儿挂灯台》。石瑶却将此歌录音。
7月10日,杜赴北京开会。7月14日,石瑶把杜领到一个宾馆。陈某躲藏在靠门处的天花板上,对石杜两人摄像。7月16日,杜离开北京。陈某在北京一些大学论坛上抛出一份手写文件影印件——石瑶在信笺上写下约5000字,叙述了自己被杜强暴的详细过程。7月17日,石瑶一家三口到派出所报案。
7月24日,杜被湖南省纪委宣布“双规”。杜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与石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但坚持说是石瑶在宾馆脱光衣服等他,并非强暴。
另据指控,龙山县和泸溪县2名妇女2007年7月25日被州纪委送往省纪委接受调查,她们被指长期和杜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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