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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1896~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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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汉(1896~1984) - 李维汉(1896~1984)

 

李维汉(1896~1984) - 正文

  中国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统一战线和民族工作方面的著名理论家。原名厚儒,字和笙,又名罗迈。生于湖南长沙,卒于北京。1917年毕业于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并留校任初级部主任。1918年同毛泽东、蔡和森一道组织新民学会。1919年赴法勤工俭学,在此期间接受了马克思主义。1921年同周恩来、赵世炎一道发起组织旅欧中国少年共产党(后称社会主义青年团),李维汉负责组织工作。1922年由毛泽东蔡和森介绍加入中国共产党。1923~1927年担任中共湘区委员会书记,并被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四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第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1927年任中央常务委员会委员、“八·七”会议主席。1934年六届五中全会时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曾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任军委二纵队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任中共定边少数民族工作委员会书记。1942年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1948~1964年任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1956年被选为第八届中央委员。1982年被选为中央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李维汉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几十年来他作了大量工作,在民族工作和民族理论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1938年中共中央成立西北工作委员会,李维汉任秘书长,主持西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这是中共中央到达陕北后,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民族工作的开始。主要工作有:系统调查研究民族问题,编写《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回回民族问题》、《蒙古民族问题提纲》;在回族和蒙古族聚居区建立民族自治区;成立专门学校培养民族干部;建立陕甘宁边区回民救国协会、回民文化促进会、蒙古文化促进会;组织回民武装力量回民骑兵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李维汉提出联邦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建议采取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共产党中央和毛泽东采纳了这一建议。后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0年,李维汉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报告中提出了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同年,为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他主持制定了政务院《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5月,他作为中央人民政府首席全权代表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进行谈判,达成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对祖国的统一大业作出了重大贡献。1952年他主持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经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实行。1953年,他提出在一部分民族关系比较特殊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和平改革的方针,也得到中央的采纳。1961年在西北民族工作会议和新疆干部会议上的讲话《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1962年《在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纪要》,系统地总结了中国民族工作的经验,提出了民族工作中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纠正“左”的错误,在理论上提出社会主义民族问题。1962年写了《中国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中国民主革命中的民族问题》、《中国各民族解放的道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81年,在纪念西藏和平解放协议签订30周年大会上作了《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的报告。李维汉的主要著作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
  李维汉在宗教工作及统一战线工作方面,也作出了很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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