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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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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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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实行背景
2 交强险与三者险区别
3 交强险责任限额
4 交强险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5 交强险浮动比率

简称交强险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标志

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2006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200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实行背景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交强险与三者险区别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者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与三者险有6大不同
一、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也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二、赔偿原则发生变化。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保障范围宽。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四、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无需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五、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无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六、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萬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12.2万元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简要业务流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交强险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2007年4月6日,北京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交《撤销交强险赔偿限额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指责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保监会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4月27日,孙勇将保监会告上法庭。同一天,北京律师刘家辉受全国156位车主的授权委托,向保监会递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听证申请书》。
5月22日,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否认交强险存在400亿元的“暴利”,并表示7月1日起将在全国统一实行费率浮动机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交强险浮动比率

与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20%。
反过来,上一年度发生二次及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的,则上浮15%;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的,最高上浮30%。其他情况均不浮动。
与交通违法行为相联系浮动: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的,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最高上浮30%。反过来,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20%;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1050×(1-10%)×(1+30%)=1228.5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车险联合信息平台

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首先是要建立保险信息与道路交通违章信息共享机制。保监会和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着手进行的信息共享平台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中。《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条例》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投保、赔偿、罚则和附则共五章四十六条。  [点击查看《条例》内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案例

准妈妈遭遇车祸,7个月的宝宝胎死腹中,饱受打击的她告上法庭,索要经济损失1.4万余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对胎儿进行保护的条款仅限于《继承法》 ,对胎儿健康权的保护还是空白,此案的判决支持了原告2万元精神抚慰金,更多体现的是对胎儿的保护,是情和法的结合。 2009年5月21日早上7点左右,25岁的胡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上行驶过程中,当他低头去捡掉在车中的手机时,与前方右侧同向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与后座的妻子鲍某双双倒地受伤。23岁的鲍某当时怀有7个月的身孕,当她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时,男婴已经胎死腹中。所幸的是,事故中,沈某和鲍某的伤势并无大碍,两人共花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胡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车主刘荣也在鲍某住院期间支付了6000余元赔偿款。流产给鲍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鲍某出院后,要求肇事司机及车主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和2万元精神抚慰金。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鲍某遂将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查明,车主刘荣为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2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6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15日24时止。对于本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2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法院考虑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鲍某无过错、事故造成鲍某多处外伤、腹中胎儿死亡、被告人有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认为鲍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并不为过,故对此予以支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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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
[1]^新华网,江阴:因车祸流产妇女获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2009年11月30日 16: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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