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布

曾布_1分词条

    北宋建昌军南丰(今属江西)人﹐字子宣。王安石变法的积极参加者﹐曾参与制定青苗﹑助役﹑保甲﹑农田水利等法﹐并主持制定熙宁新常平敕。 

  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曾布上书朝廷﹐建议修改刑统。他认为“刑统名(例)义理多所未安”﹐建议删去刑统疏议中一些“繁长鄙俚及今所不行”的规定﹐并指出疏议的“乖谬舛错”100条。曾布的建议未被采纳﹐他写的意见也未留传下来﹐但从《宋史.刑法志》可以看出他的一些见解。 

  中国古代法典﹐自秦﹑汉而下﹐对强盗﹑窃盗以及官吏的贪污﹑受贿﹑侵占等罪﹐都是根据赃物的多少定罪量刑﹐叫做“以赃论罪”。曾布认为这种办法不合理﹐“盗情有轻重﹐赃有多少﹐今以赃论罪﹐则劫贫家﹐情虽重而以赃少减免﹔劫富室﹐情虽轻而以赃重论死﹐是盗之生死系于主之贫富也。”他主张定罪量刑时应全面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如犯罪使用的工具﹑手段等。他任宰相时曾实行这种办法﹐后废。 

  曾布主张恢复肉刑。他说:“先王之制刑罚﹐未尝不本于仁﹐然而有断肢体﹐刻肌肤﹐以至于杀戮﹐非得已也。”他非难汉文帝除肉刑和后世以流刑代替肉刑的办法﹐认为这种办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他说:“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因此流刑的威慑作用大﹔“近世之民﹐轻去乡井﹐转徙四方﹐固不为患”﹐加上罪犯在流放地劳役1年后就可以得到当地一般人的待遇﹐因此这时流刑比古时要轻得多。至于徒刑﹐由于宋代实行折杖法(即以杖代徒)﹐同古时的鞭扑刑差不多﹐也变得很轻。他认为﹐“刑轻不能止恶”﹐犯罪的人越来越多﹐最终还是要依靠杀人来办罪﹐结果成了“欲轻而反重”﹔当时死刑条款太多﹐如果有肉刑﹐就可以用来处理依法应处死刑而情有可原的犯罪﹐如军士开小差应斩﹐贼盗的赃物满一定限额应绞等﹐这样便可减少死刑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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