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指为了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己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这些血液通常存储在血库中,由医疗单位、血站或红十字会保管,以备需要者输血时使用。与有偿献血相比较,无偿献血的血液质量可以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
一般人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无偿献血站经行无偿献血,许多无偿献血站会定期派遣采血车到学校、单位,或配合地区活动来征求献血者。北京市在一些人流密集区域设有街头采血车。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实行了无偿献血。在中国大陆,无偿献血者可以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无偿献血证。
为测定血型、保证血液质量和用血者的安全,在对无偿献血者经行采血之前,必须经行相应的血液化验。一般使用较为简易的化验方法,在献血之前对献血者的血液经行化验,包括“血液比重”、“血型”、“肝功能”、“血液传染病”四个项目。
血液比重:较为普遍的检验是使用硫酸铜的方法。男性必须大于1.052,女性大于1.050
血液定型:确定献血者属于哪一种ABO血型。必要是可能会做Rh血型检查。
肝功能: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转氨酶)活力作为指标,使用赖氏法测定,应当小于25单位。
血液传染病: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血清学检查4项。其中任意一项指标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献血。
杨澜、濮存昕担任中国首届无偿献血形象大使。 

杨澜无偿献血 濮存昕无偿献血
病人:外伤性出血、产后大出血、严重烧伤、各种血液病以及实行外科手术的伤员,需要靠输血来补充和救治。由于目前血液还不能用人工制造或是其它的物质所代替,只有靠广大健康的、适龄的公民献血来获取。所以,无偿献血就意味着帮助了需要血液的病人。
献血者:科学研究表明献血有益身体健康。
可预防、缓解高粘血症
科学家们运用血液流变学与血液动力学对血液与献血的关系作了研究,发现坚持长期适量献血,特别是单献红细胞和血小板等有形成分,可使血液粘稠度明显降低,加快血液流速,脑血流量提高,从而达到缓解或预防高粘血症,使人感到身体轻松、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可预防、降低心脑血管病的发生
青岛一位专家曾对127名多次献血者、87例高血压者、60例缺血性中风者进行血液流变学的对照研究,结果表明,献血者对减少心脑血管病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芬兰一研究小组对278名42-60岁的男性进行调查,其中献过血的人5年后患冠心病的比例比未献过血的少86%;另一组研究,对献血l-2次的1532人进行追踪观察,结果仅一人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发生率为 0.043%,同期未献血的2306人中,有226人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发生率为9.8%,明显高于献血组;美国一心血管病研究小组的研究亦表明,在3年中,献血者(男性)患心血管病的危险仅为未献血者的 1/2。
男子献血可减少癌症的发生率
体内铁元素含量过低易患缺铁性贫血及行动迟缓,过高则适得其反。《国际癌症》曾报道,体内的铁含量超过正常值的10%,罹患癌症的机率就提高,适量献血可以预防癌症。该文还提到,女性因月经周期失血损失了一定量的铁质,故未发现女性的铁含量与癌症发生有明显关系。
可促进、改善心理健康
大量研究表明,健康的情绪可通过神经、体液、内分泌系统沟通大脑及其他组织与器官,使其处于良好的状态,有益于人体免疫力的增强、抵抗力的提高。而献血是救人一命的高尚品行,在助人为乐、与人为善的同时,也使自己的精神得到净化,心灵得到慰藉,工作与生活更加充实。做好事者以德施善,实际上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帮助了自己,这是健康长寿的重要要素。
可延年益寿
国外也曾有学者对66岁以上的332人(献血者)与同年龄、性别的399人(未献血者)作前瞻性对照研究,结果显示:
献血组平均寿命为70.1岁,高于未献血组的平均 67.5岁;
献血组的存活率为67%,高于未献血组的40%;
献血组的死亡率为33%,低于未献血组的60%。
献血能净化人的心灵
无偿献血者用自己的献血延续、挽救了他人的生命,使心灵得到慰藉,使人生更加充实.
献血者可获得一定奖励
中国政府对无偿献血者给予一下三种奖励
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献全血200ml按1次计算,400ml按2次计算;捐献机采血小板1单位按照4次计算。)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
北京街头的无偿献血车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政策,参加北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鲜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参加北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又如《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下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可以终生免费临床用血。除献血者本人按上款规定享受的用血优惠外,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累计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献血前:应学习献血知识,了解献血常识,消除紧张心理。应保持充足的睡眠,心情愉快,献血的前一天和献血当天,禁食油腻食物(高脂肪、高蛋白)以免造“脂肪血”而引起伤病员的输血反应和痛苦。但也不要饿着肚子去献血,可进些清淡饮食,如面包、馒头、稀饭等。
献血中:献血当天应适当休息,在2-3天内不要做强烈运动,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针眼外应保持清洁。另外可适当补充点营养,吃些蛋、奶、瘦肉、豆制品、蔬菜等食物,但不要暴饮暴食。 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填写体检表。 量体重、测血压、医师进行物理检查。抽少量血样进行化验检查。
体检合格者,刷洗好双臂。手臂不清洁易造成采血穿刺部位感染和血液污染,请务必认真刷洗。
消毒后,请勿接触消毒部位。 交验体检合格登记表及采血标签,进行采血。采血穿刺前请握紧拳头,当采血针进入静脉后,拳头作握紧、放松动作,直到采血完毕。采血完毕,按住止血棉球至少5分钟,请不要捻动棉球,以防皮下血肿。 献血后到茶点室休息,领取无偿献血证和纪念章。
献血后:要保护好静脉穿刺部位:穿刺部位止血后不等于完全愈合。至少在24小时内不要被水浸润。也不要被不洁物品污染,更不要在此部位搓揉。个人活动要适度,献血后当天请不要高空作业、高温作业、驾驶车辆、体育比赛、通宵娱乐等。补充营养不要过量,可以进食新鲜蔬菜瓜果、豆制品、奶制品、新鲜鱼虾肉蛋等。请不要进食过量。
献血后的营养补充:一般以增加造血所必需的各种营养物质为宜。造血的原料主要包括:蛋白质、铁、叶酸和维生素B12等。
含有优质蛋白质 较多的食物有:奶类、瘦肉、蛋类、豆制品等。
含有铁 较多的食物有:动物肝脏、海蜇、虾、芝麻、海带、黑木耳、紫菜、香菇、豌豆、大枣、桂园等。另外,炒菜时可选用铁锅。
含有叶酸 较多的食物有:猪肝、肾、牛肉等。
含有维生素B12 较多的食物有:动物肝脏、猪或羊肾、腐乳等。
总之,献血后不必特别地去吃些什么,只要吃得科学合理、有营养价值、可口、舒服、适量,就能在短时间里,恢复失去的那部分血液。
公民献血应遵守的规定:
(1)要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不谎报、不隐瞒继往病史。
(2)一次献血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3)献血查体合格后,要按规定时间参加献血,以免影响医院用血计划。
哪些人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哪些人不能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献血者体检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千帕(90~140/60~90毫米汞柱),脉压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高度近视(大于600度)不宜献血:因为献血时血压的轻微波动对于正常人眼球供血来说影响不大,可对于高度近视眼球常轴变常,脉络膜被拉得更细,轻微的血压波动对于他们可能会造成血管痉挛,影响视力,但必须经专业检查如伴有眼底病变则被认为不宜献血。
两献血间隔时间6个月的原因:有的血液细胞的更新周期是6个月,因此为了献血者的健康和血液质量,需要间隔6个月。
同2004年相比,2005年中国各地无偿献血继续稳步增长,中国无偿献血占采集临床用血比例由88%上升到95%,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由61%上升到84%。
在中国河南省无偿献血比例占采集临床用血比例最高,比例为百分之百。海南省排第二,比例为99.81%。无偿献血比例占采集临床用血比例均为百分之百,且全部是自愿无偿献血。
2006年17日在上海开幕的中国输血协会第三届输血大会首次公布的《全国部分城市无偿献血现状调查与分析》显示:不了解已成为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拦路虎,占被调查者中的62.95%,其次有52.43%的人对采血的安全性感到担忧,害怕针刺疼痛和害怕见血的比例也均高于20%,48.10%的人是因为献血地点不便的原因而没参加献血。
这次由中国输血协会和献血促委会共同组织的调查,共对全国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个大区的16个城市的12919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其中献血人群6312份,占总调查人群的48.86%,一般人群6607份,占51.14%。在被调查者中,男性6749人,女性6170人。调查发现,20至30岁年龄组是献血的主要人群,占献血人群的5..97%,高于一般人群的46.84%。
70.05%的献血人群是通过献血服务机构、亲友、他人获取献血信息的,而在一般人群中这项比例为63.63%,而且两类人群显著不同点在于,献血人群获得信息的渠道和方式更趋多元化。另外,在献血人群中有10.19%的不了解献血是否对身体有影响;而这一比例在一般人群中更高达15.58%。
此外,在献血人群中,90.10%的人表示愿意再次参加无偿献血;在一般人群中,也有80%的人表示愿意参加无偿献血。而在所有被调查者中,有74.83%的人是出于履行公民义务、无私奉献的动机;49.12%的人认为有利于亲属和本人用血;48.10%的人相信献血能促进新陈代谢,对改善身体状况有好处。这表明中国无偿献血发展形势良好,无偿献血者队伍不断扩大的潜力巨大。
福建省:目前已基本实现了从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的平稳过渡。目前福州、厦门、龙岩等地已实现临床用血百分之百来自无偿献血。
2003年福建省无偿献血共计22.66万人次,无偿献血量占同期临床用血量的91.5%。
但目前福建省有些地区仍面临血液紧缺,如宁德市,时发生各大医院各类型血告急。目前,尤以O型血最为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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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血液库存提示(2007年8月18日摄)。 | 2007年8月18日,台风圣帕来临。停在福鼎市新华书店对面的无偿献血车。 |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另附:《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下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5年后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可以终生免费临床用血。除献血者本人按上款规定享受的用血优惠外,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累计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奖项分为:"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第三条 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四十次、三十次、二十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车、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捐款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国家"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临床供血达到100%由无偿献血者提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第六条 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表彰奖励方法。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附则 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二百毫升按一次、四百毫升按两次计算,成分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个人获奖殊荣供其他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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