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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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清代统治者拨归皇室﹑赐与勋贵﹐或授与八旗官兵等的土地的总称。这种土地是政府掌握的官田或强迫圈占的民田。拨归皇室内务府的叫皇室庄田﹐赐与亲王﹑郡王等勋贵的叫宗室庄田﹐授与满族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官兵的叫八旗官兵旗地。 

    旗地的建立大体可分三个阶段﹕清统治者未入关之前﹐将其所占领的辽渖大片土地授与满族﹐每丁给地6晌(每晌合 6亩)﹐是为盛京旗地。入关后﹐从顺治元年(1644)至康熙八年(1669)﹐在京畿的直隶省进行三次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强占民田1666万多亩﹐设立了京畿旗地。随着清政府全国政权的建立﹐分驻在各地的八旗兵﹐又圈占设立了驻防旗地﹐但为数不多。 

    清初规制﹐皇室庄田和宗室庄田为5万顷﹐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拨归或赏赐勋贵的土地为庄田主世业。八旗官兵旗地有14万多顷﹐主要集中在八旗官员手里﹐广大兵丁只能领到少量份地。顺治十一年改为军饷制﹐规定四丁以下之家将土地尽数退出﹐兵丁所占之地更少了。领种旗地者须服兵役﹐但所种之地可以优免赋税。按规定旗地不准买卖﹐买者和卖者都要受法律处置。 

    清初﹐旗地生产由壮丁担负。康熙年间﹐旗地逐渐采取出租方式﹐招民佃种﹐他们与民田佃户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其后﹐由于旗人贫富分化加剧﹐旗地典卖日多﹐清王朝为了维持旗地数额﹐再三下令严禁典卖﹐同时用国库银两﹐把典卖的旗地赎回交给旗民。干隆后期﹐政府不得不承认旗地买卖合法化﹐旗地更多向民田转化。辛亥革命(1911)后﹐旗地与民田界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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