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托雷平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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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托雷平土地改革 斯托雷平土地改革

       

 

斯托雷平土地改革 正文

       
  俄国 首相 П.А.斯托雷平(1906~1911在任)于1906~1911年推行的、旨在摧毁村社制度(见俄国农奴制度)、扶植富农经济的土地改革。1905年革命后,俄国农民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要求日益强烈。为维护地主资产阶级的利益、发展农村中的资本主义、防止革命,斯托雷平制定了新的土地政策。1906年11月22日,公布了《关于对农民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现行法若干补充规定》的法令,准许农民退出村社。每个农民可以取得村社的份地作为私产,并允许出卖。村社拨给退社农民的土地必须在一个地段内,使之可以成为独立田庄或独家农场。政府通过农民银行贷款给富裕农民,作为购买土地和建立农场之用。这个法令经过修改和补充,分别在国家杜马和国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1910年 6月27日由沙皇签署,成为正式法律。1911年 6月11日,他又公布《土地规划条例》,规定份地不论是否预先确定为私产,凡是实行土地规划的地方,都自动变为私产。1906~1915年期间,有 200余万户农民退出村社。其中大多数退社贫苦农民由于缺乏农具和资金,不得不把土地以低价出卖给富农。斯托雷平广泛实行移民政策,把不满沙皇统治的农民迁往西西伯利亚、远东和突厥斯坦草原等边远地区。自1906~1910的五年间,共迁出了250万人。
  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破坏了传统的村社土地公有制,加速了农民的分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农奴制残余依然存在,改革并未能解决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之间的矛盾,未能缓和农村的阶级斗争,反而使农村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因此,未能防止俄国革命的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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