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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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观论 文化景观论

       

 

文化景观论 正文

       
  认为应当从研究文化景观来分析人地关系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学说。文化景观论认为,文化景观是地面上可以感觉到的人文现象的形态,人文地理学应该研究这种人类及其劳动所创造的能反映人类集团的文化和经济的景观。
  F.拉采尔最先系统地阐明文化景观的概念,他称之为历史景观(见景观)。他主张对田地、村落、城镇及道路等进行分类,以便了解其分布、相互联系和历史起源。文化景观论是由德国地理学家O.施吕特尔提出的。他在1906年提出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的区别,并要求把文化景观当作从自然景观演化来的现象进行研究。他把文化景观分为可动的和不可动的两种形态,前者指人以及随人移动的货物等;后者通过文化作用于景观的全部效果来反映,如道路及其型式。美国地理学家C.O.索尔继施吕特尔之后提倡文化景观论,他在1925年发表的《景观的形态》一文中,把文化景观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添加在自然景观上的形态,认为人文地理学的核心是解释文化景观。另一个美国地理学家D.S.惠特尔西1929年更进一步提出“相继占用”概念,认为地理学不应是研究人类对环境的适应,而是研究一个地区内人类社会占用的历史演变过程。但也有一些地理学家对文化景观论提出异议,如德国地理学家A.赫特纳反对施吕特尔关于地理学限于研究景观的可见现象的观点。美国地理学家R.哈特向则对文化景观提出疑义,认为在任何地方只有一种景观,如果那里没有人,就不是文化景观;如果人类已进入,自然景观就不复存在了。另外,他认为文化景观论不是建立在逻辑的和地理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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