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会议
关于政府组织问题。国民党代表提出了《扩大政府组织方案》﹐主张将国府委员增加三分之一。国府委员得由主席提请选党外人士充任﹐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委员名额分配不作明文规定﹐但国民党必须占“特定程度多数”﹐以保证其“履行领导的责任”。国府委员会没有对各部﹑会长官的任免权﹐而且要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主席有权否决国府委员会的决议。这个提案实质上仍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在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反对下﹐经过协商达成协议﹕规定国府委员会为政府最高国务机关﹐有对各部﹑会长官的任免权﹔国民政府主席对某一决议的否决﹐必须得到五分之三以上国府委员的同意。
关于军事问题。国民党坚持首先实行“军队国家化”﹐然后才能“政治民主化”。共产党提出﹐“政治民主化”与“军队国家化”应同时进行﹐而且要等到宪政实施以后﹐划定驻地﹐中共部队始受政府的调动。“军队国家化”的问题﹐是政协会议上斗争最激烈的问题﹐最后达成了折衷的协议﹕确立军队属于国家﹑军党分立﹑军民分治的原则﹐并由三人小组继续商定整编国民党军队和解放区军队的办法。
关于施政纲领问题。国民党和青年党主张以《抗战建国纲领》作为制定施政纲领的蓝本。共产党则根据《双十协议》的精神﹐提出了《和平建国纲领(草案)》。最后﹐会议基本上依据共产党起草的方案﹐通过了《和平建国纲领》。
关于国民大会问题。国民党坚持1936年选出的国大代表资格有效。共产党和民盟都坚决主张旧国大代表无效﹐应重新选举。经过斗争和反复协商﹐最后达成协议﹕同意保留原有一千二百名代表﹐但要增加台湾﹑东北等地区代表一百五十名﹐以及各党各派﹑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两千零五十名。
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国民党提出以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五五宪草》作为制宪的依据﹐遭到共产党﹑民盟的一致反对。经过斗争﹐通过了《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确定了议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制的政治制度。
政协会议期间﹐国共两党展开了激烈争论。周恩来积极与各方面人士交换意见﹐广泛团结中间力量﹐推动会议﹐终于通过了以上五项决议案。这些决议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与内战政策﹐确认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符合广大人民的和平民主愿望﹐在当时条件下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受到人民的欢迎。但会议成果很快遭到国民党的破坏﹐未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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