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入地
明朝实行一条鞭法后﹐代役的丁银随役﹑赋合并﹐已逐渐按田亩征收﹐但未普遍实行。清初﹐地赋﹑丁赋一般分别课征。16~60岁者称丁﹐按人丁所课之赋称丁赋。丁数每五年调查一次。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征粮册之丁数(2462万人)为常额﹐征收丁赋﹐固定不变。此即所谓“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史稿.食货志》)。这项规定为实行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广东﹑四川等省率先将丁银并入田赋。雍正二年(1724)正式在全国普遍推行﹐称为“地”。其计征方法﹐是将定额的丁银平均摊入田亩﹐再以田亩为依据﹐并入田赋一起课征﹐故谓“摊丁入地”。
“摊丁入地”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取消了沿袭几千年的人头税﹐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农民的人身束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简化了税制﹐节省了征收费用。 增加了财政收入﹐充裕了国库。据统计﹐自康熙帝推行摊丁入地制以后﹐到干隆末年的50余年﹐政府贮存库银有7000万两﹐相当于改革前丁银335万两的20倍。摊丁入地的局限性在于﹐它不可能真正长期减轻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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