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武职官名。全称为提督军务总兵官。负责统辖一省陆路或水路官兵。其制始于明﹐但当时并非固定之职官名称﹐不设员额﹐亦不常置。至万历时(1573~1620)始为专设之官。清因之。于各省地方额设提督十九人﹐秩从一品﹐统帅所属绿营官兵。是一省绿营最高级军官。计有直隶﹑福建﹑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人﹔兼辖水陆提督者﹐江南﹑浙江各一人﹔其以巡抚兼提督事者﹐有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人。另设外海﹑内河﹑长江﹑福建﹑广东水师提督各一人。凡水陆提督统辖所属官兵﹐各就其职掌﹐分防要地﹐或游弋巡哨﹐修整武备﹐皆受总督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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