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机制

拍卖机制_5分词条

拍卖
拍卖也称竞买,资本主义制度一种买卖方式”,这是79年版本辞海中的解释,相隔十年以后出了第二版,上面是这样说的:“拍卖也称竞买,商业中的一种买卖方式,卖方把商品买给出价最高的人”,应该说这是一大进步,是改革开发的结果。拍卖品是不是都是处理商品,现在外面很多拆房子,换季拍卖等,实质上是一种大甩卖、贱卖,我们所说的拍卖是一种高档次的行为,不是削价处理,价格是不固定的,必须要有二个以上的买主,要有竞争,价高者得,没有这三个条件的不能称为拍卖。

拍卖当事人  拍卖当事人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拍卖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  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  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 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拍卖标的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应计费用  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相应费用。

成交价  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拍卖标的售予某一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  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  又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拍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  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拍卖的好处  它通过一个卖方(拍卖机构)与多个买方(竞买人)进行现场交易,使不同的买方围绕同一物品或财产权利竞相出高价从而在拍卖竞价中去发现其真实价格和稀缺程度,避免交易的主观随意性,更直接地反映市场需求,最终实现商品的最大价值。

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英格兰拍卖
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荷兰式拍卖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第一位应价人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起拍价后及最低增幅,由竞买人竞相应价,拍卖人依次升高叫价,以最高应价者竞得。若无人应价则转为拍卖人依次降低叫价及降幅,并依次叫价,以第一位应价者竞得。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标准增量式拍卖

这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与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速胜式拍卖

这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竞买人的出价达到(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时,拍卖结束,此竞买人成为买受人。

反向拍卖

反向拍卖也叫拍买,常用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由采购方提供希望得到的产品的信息、需要服务的要求和可以承受的价格定位,由卖家之间以竞争方式决定最终产品提供商和服务供应商,从而使采购方以最优的性能价格比实现购买。

定向拍卖

这是一种为特定的拍卖标的物而设计的拍卖方式,有意竞买者必须符合卖家所提出的相关条件,才可成为竞买人参与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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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密封价格拍卖”的定价机制

 

  拍卖是指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标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买卖活动。拍卖应具有三个条件:一是要有两个以上的竞买者;二是买卖中要有价格竞争因素;三是价格竞争在买主中展开。

  拍卖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反映了拍卖的开放性形式及无可比拟的公众参与性,是最具透明度的买卖方式。平等原则反映了拍卖的平等参与性。公正原则指权利义务设定的合理性。

  拍卖有四种:

  增价拍卖(英国式拍卖),由卖方决定底价,价格逐渐上升,直至没有更高的买价出现,出价最高的买者胜市,竞争性强,适合文物,古董和艺术品的拍卖。

  减价拍卖(荷兰式拍卖),指报价由高到低,直到有人应价为止,以首次应价定槌成交。

  第一密封价格拍卖,投标人将自己的出价写下来装入信封,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价密封寄送或递送给拍卖人,拍卖人将寄送或递送时间一一记录在案,拍卖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当众打开信封、价高者得。

  第二密封价格拍卖以第一密封价格拍卖相似,同样又最高报价者得标,所不同的是以次高价格交易。由1996年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维克瑞在1961年提出,因此又称为“维克瑞拍卖”。  

        国有产权转让最适合使用“第一密封价格拍卖”,这是因为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有其自身特点:首先是拍卖要体现现竞价人的独立的真实估价,避免哄抬或压低价格,其次是对竞买人有特殊要求。借鉴国际上通用的方法,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资源开采权的转让、政府采购中以及大型工程的抬投标中,“第一密封价格拍卖”被广泛运用。

  第一密封价格拍卖的优点很明显。严格的“一级价格密封拍卖标的的价格使价格在竞争中确定,既摆脱了资产评估的“主观性”,也不存在双边谈判的“操作暗箱”,价格有足够的可信度。排除了“内部人”和决策者利用信息优势和“决策权“影响价格,这削弱了“内部人”控制和“寻租”对国有资本的侵蚀。

  第一密封对价格拍卖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足够竞买者。一级密封价格拍卖要求真实现价的投标人数足够多,否则,就失去了“竞价”的基础,投标人的出价会低于真实价格。实际情况表明,竞价人越多,出价离真实的均衡价格越接近。

  (二)拍卖制度的建立。首先包括交易主体—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的确定,以及各自责任和权限的界定,国有产权转让有其特殊性,“所有者虚置”问题导致拍卖中的委托人不明,以及由此引起的层层委托代理问题;国有产权处置过程中,除了价格最大化目标之外,还有职工安置等多重目标,对竞买者有特殊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应该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防止国有资本的流失,因此需要交易的平台,拍卖机构充分履行拍卖人职责。

  其次是交易规则的确定,第一密封价格拍卖的核心在于“密封”,即要求所有的投标人都不知道其他投标人的出价。

  (三)有效真实的信息发布。其一是因为拍卖三大原则中“公开”是首要原则,国有产权转让关乎全民的利益,广大的公众有知情权,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其二因为寻找买方的过程中,信息发布广泛,吸引的竞买者越多,拍卖的竞价功能就越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一级密封价格拍卖中,投标人的出价严格依赖于他对拍卖物的价格判断。假定投标人对拍卖物拥有完全信息,那么投标人出价将很准确。如果信息不足或者投标人缺少使用信息的能力(信息的不合格使用者),投标人的出价就会不真实,价格发现的功能就会打折。目前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投资者很难得到真实有效的信息,导致交易风险加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是许多拍卖流拍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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