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
中国每年进出口货品超过数十万种,其中有70%以上需要检验检疫,也由于因为技术壁垒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随着关税的逐步降低,报检员的工作价值也越来越大。报检员职业在国际贸易领域也越来越受重视。报检员是企业与检验检疫部门之间的桥梁,其承担的检验检疫报检工作是检验检疫工作的第一道程序,报检工作质量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检验检疫工作的整体质量和工作效率,也直接影响着进出口企业能否顺利通过检验检疫、顺利通关、结汇。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超强度脑力劳动是报检员职业的最大特点,一名合格的报检员,除应具备基本常识和相当的理论功底外,还须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如良好的口才,较强的表达才能,能与客户、海关和商检等沟通,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必备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进行。2003年,报检员开始实行全国统考,但在连续两年的报检员资格考试里,外贸从业人员的通过率极低,而出入境报检员的资格门槛却提高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为提高报检员素质,2005年6月30日之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现有报检员证书将停止使用,没有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证书的人员将不再具有报检资格,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不通过检验检疫不能申请报关,也就是说不通过检验检疫无法从事贸易和进出口。无论是代理报检的企业还是自理报检的企业,在报检工作岗位上都紧缺报检报关等贸易专才。
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业务分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同时两种报检业务对报检员的知识要求也不一样。因此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两种报检员资格考试开始分离,分别为自理报检员资格考试和代理报检资格考试。
一、相同点:不管是自理报检员还是代理报检员,都要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都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全国通用的资格证书。两者在外贸行业中岗位定位都属于报检员。
二、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证书的名称不同:考试合格者,由国家质检总局分别颁发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和代理报检员资格证书。
(二)需求人数不同:截至2005年底,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外向型企业已达8398家,如要真正实施凭证报检,那么一家企业至少需要一名报检员,那么自理报检员的需求人数将达到至少8398人。即使05年下半年的自理报检考试合格900人全部上岗,自理报检员的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而代理报检企业只有46家,按规定每家需要10名报检员计算,总计也只需要460人。需求量差距明显。
(三)就业范围不同:取得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的学员可在下列自理报检单位从事报检工作: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单位,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其他需报检的单位等等。而代理报检员可从事的工作范围相对要狭窄一些,一般就业于报关行、贷代公司和大型的外贸公司。此外,国家对从事代理报检企业的资格做出很多的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代理报检企业必然始终是占报检行业的少数。
(四)准入门槛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同: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件规定,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但,为满足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业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94号公告规定,自理报检单位报检人员所持原有报检员证使用期限延长至2006年6月30日。为了保证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为了让企业尽快找到合适的人才,在“保障需求,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国家对自理报检员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而代理报检员相对于自理报检员来说,个人的知识层次要求更高,业务知识范围要求更广,考试难度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对于想要从事外贸工作的各位学员来说,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正是进入外贸行业的大好时机,就是以报检员证书作为进入外贸行业的敲门砖,因为要凭证报检,没有报检员证书你就不能代表单位从事报检业务。相对的,代理报检由于业务上的要求与自理的有所不同,对人员的要求也比较高,所以它的准入门槛比自理的要高。考自理报检员资格证书有几大优势:一、政策力度大,准入门槛低,考试通过率高;二、企业需要量大、就业面广;三、是进入外贸行业的有力敲门砖。
报检员证资格证书,只能作为进入外贸公司一块强有力敲门砖,而不应该作为自身长久的职业来对待,因为,对于报检员来说,如果长期从事单一的工种,那么工资待遇一般不会很高,如果根据单位需要适时学一些与报检有关联的知识,比如:单证、报关、货代和外销方面的业务知识,来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价值,从而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目的。
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从事报检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
(一)自理报检单位拟从事报检业务和已从事报检业务但尚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二)年满 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下列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二)被检验检疫机构吊销报检员证未满3年者。
(三)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参加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及相关考试,经查实,已宣布成绩无效未满3年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检员资格
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三章 报检员注册
第八条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注册。
第九条 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二)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四)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
第十一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二条 报检员调往当地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调往异地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当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理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十四条 报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当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补发。未补发《报检员证》前报检员不得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资格证》和《报检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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