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_4分词条
摘要:

投机倒把罪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主要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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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 历史

       
投机倒把贩卖手表投机倒把贩卖手表

计划经济年代里,“投机”不仅是一个贬义词,而且是一种罪恶的代名词。因为在那个年代里,由于物资极度馈乏,一切生活必需品如粮食、油料、鸡蛋、猪肉,甚至连火柴、肥皂都是凭票定量供应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自然不能容许有投机行为。为了保证物资的计划供应,早在1950年,中央贸易部就发布了《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点指示》,内中明确指出:“买空卖空,投机倒把,图谋暴利”的行为必须予以取缔。事实上,在“1979刑法”公布之前,投机倒把就已经被作为犯罪给予处罚了。1979年颁布的中国第一部刑法,更是明确地将投机倒把规定为犯罪。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国家实行价格双轨制,即计划内的产品实行国家统配价,计划外的产品实行市场价。市场价往往比统配价高出一两倍,由此引发了以统配价套购产品然后以市场价出售牟取暴利的“倒爷”。一时间,投机倒把成风。于是国家进一步加重了对投机倒把的惩处力度。198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列举了12种投机倒把的表现形式。198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投机倒把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了死刑。198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界定为投机倒把。其中列举了11类具体的投机倒把行为。在1983年至1991年的数年间,有不少人因投机倒把被判刑入狱,甚至有人因此被判死刑。1991年,温州市民郑乐芬成为因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最后一人。

投机倒把罪 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和市场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和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或者外汇、金银、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文物、其他贵重金融等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投机倒把罪 种类

       
批斗投机倒把分子大会批斗投机倒把分子大会

(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质(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批件合同提货凭证、车皮指标等)。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主要指:第一,国家不允许自由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第二,国家禁止上市的物品;第三,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销的物资。

(2)倒卖外汇。

(3)倒卖金银、金银制品,或者白金等其他贵重金属。

(4)倒卖文物和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

(5)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

(6)在生产、流通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7)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转卖。

(8)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发票合同、帐户等方便条件,从中牟利。

(9)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出版、印刷、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

(10)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船、飞机票以及倒卖坐签、卧签号和已过期的车、船票或者倒卖飞机票的合同书、介绍信、证件以及有效订座凭证。

投机倒把罪 与一般投机倒把行为的区别

       

(1)投机倒把数额。根据《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认定投机倒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为起点,并结合考虑其他情节。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额在3000元以上的,应视为数额较大。单位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起点一般应为非法经营数额达30万元以上到6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10万元以上到20万元。倒卖黄金的,应以个人收购、倒卖50克以上,单位非法倒卖2千克以上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非法经营一般文物的,应以非法经营额5000元或者非法获利额1000元作为数额较大起点。单位非法经营一般文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额在5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但不足以上数额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构成犯罪。

(2)投机倒把的其他情节。认定投机倒把情节严重,应当将数额与情节结合起来考虑。在数额已达到起点后,一般还要同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才能定罪判刑;第一,投机倒把集团的主犯。第二,以投机倒把为常业,或者多次进行投机倒把,经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处理仍不悔改。第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投机倒把。第四,投机倒把同时有其他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五,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引起民愤的。第六,与外国人或港、澳、台胞和华侨中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投机倒把的。第七,以救灾抢险物资作为投机倒把对象的,等等。

以下投机倒把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和数量多少,均以投机倒把罪论处:①非法经营,包括收购、贩运、转手倒卖三级以上文物的。②猎杀大熊猫并出卖大熊猫皮的。

投机倒把罪 退出现有法律

       

1997年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刑法法典取消了投机倒把罪。11年后的2008年1月,《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也宣告失效。

2008年8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对中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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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来源:
北京党建:投机倒把,2006年5月18日
腾讯新闻:“投机倒把”将成历史名词,2009年08月25日
镇江市公安局:法治中国30年大事记
被引用: 投机倒把罪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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