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
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技术合同法,仅指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技术合同法》是一部调整中国技术合同关系的基本法,也是当今世界第一部专门调整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根据中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法适用下列范围:
(一)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问题上所确立的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
(三)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但是,承包者与被承包者(企业集体)之间就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人事管理权、业务经营权以及各方面的提留关系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不适用技术合同法。此外,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同我国法人和公民所签订的技术合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与内地法人和公民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也不适用我国技术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共分为七章,55条。其中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规定了制定技术合同法的目的;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申请以及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推广使用、费用、报批手续和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等。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具体包括: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形式;技术合同的生效条件;代订技术合同的条件;技术合同的中介机构和费用;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履行;违反技术合同后责任的划分;技术合同的免责条件;无效技术合同的条件和处理;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的赔偿原则等。
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和种类;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和当事人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以及如何承担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等。
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种类和原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义务及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等。
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与诉讼。其中规定了技术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及诉讼时效等。
第七章,附则。其中规定了技术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合同法制订实施条例,以及技术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是取消了政府对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权进行计划实施许可的规定。
中国技术合同制度的特点
由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或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务,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又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等法律特征,因此,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制度与其他合同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技术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特点,即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发明创造是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技术贸易,以及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中国有关科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因此,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国籍、自然人的职业、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等限制,只要其合法拥有先进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都可以与中国的企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只要其具备研究开发某项科技成果的能力,也可以订立技术开发合同。
同样,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成果也可以与外国企业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类技术进出口合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例如,对技术引进合同,中国国务院发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须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后生效;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中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书面合同后,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将会因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或者促裁机关不予保护。
二是技术合同制度具有重约定的特点。由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的复杂性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多样性,因此,中国的技术合同制度注重当事人的约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有许多法条是指导性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例如,关于技术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技术保密内容及其验收方法和验收标准,合同的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的承担,履行技术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和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收益的分配,选择处理技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其法律途径(仲裁或者诉讼),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均规定由当事人约定。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中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法在重约定的同时,对各类技术合同的当事人也规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定义务。例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应当保证其专利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保证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不侵害他人的技术权益,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使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标准等;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按照约定实施专利技术和支付使用费,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专利,承担有关的保密义务等。
对于这些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尽量避免以后因双方对文字理解不同而发生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疏漏了某项法定义务,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将会依法认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如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没有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怎么办,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将会依据专利法第50条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有些不合理的限制性约定条款,例如,单方回授约定,即转让人要求受让人根据其转让的技术研究出来的改良技术无偿提供给转让人或非互利性转让给对方,不合理地要求被许可人对其专利权的有效性不提争议的约定,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对合同标的技术进行研究开放活动的约定,不适当的搭售约定或者限制受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技术或服务的约定等,人民法院将以显失公平或者非法垄断技术等理由,予以撤销或者认定无效而不予保护。
2、http://jincao.com/fa/09/law09.25.htm
3、http://www.ahga.gov.cn/government/fagui/mf3/low_view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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