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这个定义中,一般人实际上很难理解什么是信托。按照英美法的理论来讲,信托中关键的是“双重所有权”: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实质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名义上的所有权)。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信托具有债务和破产的隔离的功能,并且使信托具有“隐匿性”的功能。债务和破产的隔离功能是指,当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即具有独立性,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最多也就是可以处理信托权益(因为从名义上讲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受托人自己的债权人也不得追及信托财产对之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受益人)。中国信托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和四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受托人在经营信托财产的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必须由信托财产来支付。这可以从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另外,由于在对外营运过程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因此具有很强的隐匿性。
参加托拉斯的企业,既失去了商业上的独立性,也失去了生产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所有托拉斯内部的一切业务,如生产、销售及利润分配等,全由托拉斯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及其所属机构进行处理。董事会的领导权完全由原来加入托拉斯的一些最大企业的资本家所操纵。独立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份公司,在加入托拉斯后,即丧失其原有的独立地位,而成为托拉斯的股东,可以按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取得红利。参加者只有通过拥有大量股票来取得对托拉斯的控制权,也只有通过出售股票来退出托拉斯。而卡特尔和辛迪加则是属于不同所有主的许多独立企业的联合体,参加者在生产上、法律上都保持其独立性。所以,同卡特尔和辛迪加相比,托拉斯是较为稳定的。但是,在托拉斯内部各个参加联合的资本家之间经常为争夺企业领导权和股份控制额而进行激烈的斗争。
托拉斯的垄断组织形式可分为两种:
1、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参加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实际上从属于掌管托拉斯股票控制额的总公司,这种总公司是一种持股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额对它们进行金融控制;
2、以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这种托拉斯所从属的总公司是一种业务公司,直接经营产销业务。在总公司下按产品类别或工序、工艺设立若干分公司来管理。
1879年首先在美国出现,如美孚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等。托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资本主义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企业的发展,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在社会主义国家,托拉斯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中国在1963年至1964年,中央工业交通部门先后试办了烟草、盐业、医药、橡胶、铝业、汽车、纺织机械、地质机械仪器等十二个托拉斯企业。
现在各大已开发国家都先后出台了反垄断法,并且在各国该法案中对这一垄断形式进行了限制,禁止了过于庞大
的托拉斯垄断。作为经济行为的托拉斯目前并未完全禁止,一些被认定为并未过度庞大的托拉斯的存在还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关于判断其是否过度庞大,各国各个时期的判别标准也不尽相同。由于一些托拉斯形态在已开发国家目前已被宣布为违法,因此一般上对于托拉斯的介绍,基本上都使用了企业垄断市场的形态之一的说法。另外,由于已开发国家在法规上对于各种托拉斯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对于一些以成立托拉斯为目的的企业合并行为,在成立时并不会公开发表其成立托拉斯的目的。目前对于一些同行业企业合并,以及同行业企业收购等行为,很多国家也在探讨其是否属于变相的托拉斯而触犯反垄断法。
然而,与代表公众利益的反垄断法相反,现代的企业由于受到19世纪末以及20世纪初美国托拉斯企业繁荣的影响,目前把托拉斯化作为企业经营方向的企业也并不在少数。
与托拉斯相对,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市场间的企业合并,由于基本上不会造成市场垄断,因此并未被反垄断法所禁止。
托拉斯有两种主要类型:①以金融控制为基础而组成的。其参加者在形式上是独立的,实际上却完全从属于总公司。这种总公司实质上是一种持股公司,它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额,对它们进行金融上的控制。1899年,美国洛克菲勒建立的新泽西美孚石油公司,是这类托拉斯的一个典型。通过这一持股公司控制了所属的各个石油公司,从而形成了一个石油大托拉斯。1972年,该公司改名为埃克森公司。1984年,埃克森公司雇佣职工15万人,其销售额和资产额分别为908.5亿美元和632.7亿美元,不但是美国而且也是世界上最大的一家工业公司。
②以企业完全合并为基础而组成的。这种合并或是由规模相近的同类企业合并,或是由强大企业吞并实力较小的其他同类企业。这种托拉斯的总公司是直接掌握产销的业务公司。1916年建立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是这类托拉斯的一个典型。它除了把新泽西通用汽车公司(成立于1908年,先后合并了数家汽车公司)的股票接收过来外,又于 1918年和 1919年相继合并了“雪佛莱汽车公司”和“费休车身公司”,从而成为一个汽车大托拉斯。1984年,通用汽车公司雇佣职工74.8万人,销售额和资产额分别为838.8亿美元和521.1亿美元,在美国500家最大工矿业公司中仅次于埃克森公司而居第二位。
在各国的发展托拉斯是资本积聚和生产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在其他国家中占有一定地位,在美国得到广泛的发展,美国被称为“托拉斯帝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业生产的集中十分迅猛,在钢铁、石油、铁路、汽车、采煤、制糖、火柴、烟草等各个部门,都先后形成了规模巨大的托拉斯。1904年,美国各经济部门的托拉斯有440个,资本达204亿美元,其中1/3的资本掌握在7家大托拉斯的手中。1910年,托拉斯在美国一些工业部门的生产中所占比重是:纺织工业为50%,玻璃制造业为54%,棉布印染业为60%,食品制造业为60%,酿酒业为72%,金属工业(不包括钢铁)为77%,化学工业为81%,钢铁工业为84%。托拉斯之所以盛行于美国,主要是由于在生产高度集中的基础上,少数几个大企业在其刚建立时就采用先进的新技术,并在各该部门中迅速取得了统治地位。
在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托拉斯也得到广泛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电力托拉斯控制了全国电力生产的40%。在英国,帝国烟草公司占全国烟草生产的一半;电线托拉斯、制盐托拉斯、漂染业托拉斯分别占各该行业生产的90%;精梳棉纺业托拉斯实际上控制了英国该行业的全部生产。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结果包括盈利和亏损。在这里则是指亏损的风险。广义的信托风险包括信托业务的风险和信托公司经营的其他业务的风险,也包括影响信托公司和信托业发展的各种风险。由于本文主要是对金信信托危机中的资金信托问题进行探讨,因此这里的风险主要指资金信托中信托业务的风险。
信托风险依照承担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和委托人、受益人承担的风险。下面将对这两种风险予以阐述。
2、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在托拉斯中,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本金遭受损失所承担的财产损失风险;(2)在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水平所限或者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信托资金收益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或者其他投资收益率的机会成本而承担的收益风险;(3)由于目前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尚存在政策障碍,使得信托产品难以流通,这就使信托产品的投资人或者拥有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无法及时、合理地转让信托产品;(4)当信托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的时候,委托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其负责赔偿的责任,但是他们将面对诉讼和举证等责任,这是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的。
3、受托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在托拉斯中,受托人承担的风险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种:
(1)就某一信托业务而言,如果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信托公司就可能面临难以收取手续费的风险,这将使信托公司无法支付信托业务的管理成本;(2)就某一信托公司而言,如果所管理的信托业务业绩普遍不好,在市场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将面临丧失客户、丧失市场份额的风险;(3)信托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如果出现管理不当和过失的情况,信托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1] 证券之星 http://www.stockstar.com/info/darticle.aspx?id=SS,20060703,30407547
[2] 价值中国 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26168
位网民共同编写而成。共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