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
总督:清朝时期对统辖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长官称为“总督”,尊称为“督宪”、“制台”等,官阶为正二品,但可通过兼兵部尚书衔高配至从一品。与只掌握一省行政事务的巡抚不同,总督兼管数省,同时在政务之外也兼掌军务。有直隶总督、两江总督、四川总督、闽浙总督、云贵总督、湖广总督、两广总督、东三省总督和陕甘总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专管某项政务的总督官职。
明清地方军政大员之一,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但亦有带管某处专务者。
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德八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置,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
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
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抚之上,正二品。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直隶 、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 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直隶总督——总督直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河道、兼巡抚事。
顺治十八年(1661年)初设直隶总督,后裁;雍正元年(1723)年升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为定制;
雍正八年(1730)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简称北河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裁北河总督,遂以兼直隶河道事务,加管理河道衔;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兼巡抚衔;
咸丰三年(1853年)兼管长芦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九年(1870)兼北洋通商大臣。
两江总督——总督两江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操江、统辖南河事务。
康熙元年(1662)以江南总督兼操江事务;
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合并江南、江西2总督为两江总督,为定制,仍兼操江事务;
道光十一年(1831年)兼两淮盐政,太平天国之乱后,盐运秩序被破坏,该职被自然停兼;
同治十二年(1873年)兼南洋通商大臣;
另,清初两江总督就兼辖南河事务,协助总河,后逐步负责加重河道事务,最终全面统辖南河事务。
闽浙总督——总督闽浙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乾隆三年(1738)合并福建、浙江2总督为闽浙总督,为定制;
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遂兼福建巡抚事务。
湖广总督——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湖广总督,后裁;康熙十九年(1680)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为定制;
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更名为湖北湖南总督,但简称仍为为湖广总督;
光绪三十年(1904年)裁湖北巡抚,遂兼湖北巡抚事务。
两广总督——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雍正十二年(1734年)改广东总督为两广总督,为定制,驻肇庆府;
乾隆十一年(1746年)年移驻广州府;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广东巡抚,遂兼广东巡抚事务。
陕甘总督——总督陕甘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管理茶马、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年)初设甘肃巡抚,例兼管理茶马事务;
康熙十四年(1675年)初设陕甘总督,后多次更名与移治;
乾隆十九年(1754年)裁甘肃巡抚,遂以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改甘肃总督为陕甘总督,为定制,仍兼甘肃巡抚、管理茶马事务。
四川总督——总督四川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元年(1644)初设四川巡抚;十四年(1657)初设四川总督,后更名裁撤;
乾隆十三年(1748年)恢复四川总督,同时裁撤四川巡抚,遂兼巡抚事务。
云贵总督——总督云贵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兼巡抚事。
顺治十六年(1659年)初设云贵总督,后分设;
雍正十二年(1734年)合并贵州、云南2总督为云贵总督,为定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云南巡抚,遂兼云南巡抚事务。
东三省总督——总督东三省等处地方、兼管三省将军、奉天巡抚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以原关外三将军并为三省将军事务由其兼管;
同时设奉天巡抚,以原盛京将军本辖区域的旗兵改以副都统衔由其兼管;
宣统二年(1910年)裁奉天巡抚,遂兼奉天巡抚事务。
南河总督——总督江南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江南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南河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撤,其事务并入漕运总督。
东河总督——总督河南、山东河道、提督军务,又简称东河河道总督。
雍正七年(1729年)改副总河为东河总督;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同年恢复;二十八年(1902)裁撤,其事务并入河南、山东二巡抚。
漕运总督——总督漕运、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顺治元年(1644)设漕运总督;
咸丰八年(1803)裁南河总督,兼管江南河道事务;
咸丰十年(1805)节制江北镇、道各官;
光绪三十年(1904)以无漕可运,改设江淮巡抚;
光绪三十一年(1905)以与两江总督事务重叠,裁撤,其事务并入两江总督。
总督(Governor-General),英国国王在尊其为国家元首的英联邦(除联合王国以外的)各成员国的代表。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总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国家一级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还有省督,在澳大利亚各州,还有州总督。总督职位随英联邦国家的宪法地位的演变而变化。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总督最初,是国王和英国政府的双重代表;1926年的帝国会议决定,总督在供职国家的作用和英王对联合王国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样,这就意味着总督不再是联合王国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征。总督任命的程式也发生了变化。最初,是根据联合王国政府的建议(事先和当地政府进行过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国会议通过协定,确认总督应经过同国王的非正式协商、根据英联邦有关国家政府的建议而委任。在某些英联邦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有专门条款对总督选举作出规定。
在早期,总督通常来自英国。现代习惯作法是任命一个“当地”人为总督。现代总督是实权总督,他们行使职能而无需将他代表的国王置于优先地位;不过,总督通常像英王在联合王国一样,行使其宪法及礼仪职能。历史上西班牙在本土各行省、那不勒斯地区和美洲的殖民地, 以及英国在印度殖民地的统治者称viceroy,中文也多译为“总督”。Viceroy是拉丁文“vice”(来自宫廷的)和法文“roi”(国王)的组合。从职权范围上来说,这一类的总督更近似中国清朝的总督。一些文献中也将viceroy翻译为“副王”。总督亦是英文中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的翻译。Governor一词可用作一些殖民地、部分国家的州或省的州长或省长,如香港总督、华盛顿州州长,但一般只有殖民地首长才会翻译成总督。部分殖民地,及英国的自治领(Dominion)的英国国王或女王代表叫作Governor-General,如加拿大总督、澳大利亚总督。
[1] 北大西洋公约0001 http://hi.baidu.com/7209709/blog/item/db974c3b5756dfe815cecb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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