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权利

征纳权利_6分词条

征纳权利《征纳往来》
征纳权利是税收程序法的基石理论范畴,对它的内涵、定位、分类、内容、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相互关系等的科学揭示,是税收程序法乃至整个税法理论体系形成和理论创新的标志,对推动税收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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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权利 法律分析

       

征纳权利《个人纳税》
法学是以“权利义务”作为自己的特殊对象的。在现代法学中,“权利”与“义务”已经不是隶属于“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而是作为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和法律的基本粒子,成为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并且比较而言,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律生活中权利对义务的前提性和主导性,法学家们总是先阐释权利,然后再附带地界说义务,或者干脆把义务概念隐含在权利概念之下。但人们对权利的定义又很不一致,法律权利的概念在中外文中都有较多且较不规则的释义。

征纳权利义务是法律权利义务的一种具体形式,对此加以定义应遵循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据此,本文将税收程序法上的征纳权利义务概括为:征纳权利,是指征纳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征纳义务,是指征纳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第一,征纳权利义务是发生在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中的征纳主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征纳权利义务的主体是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纳权利义务是依据税收程序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具体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包括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推定出来的),即这种权利义务是发生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中,当然这里的税收程序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指所有有关税收程序的法律规范。

第二,征纳权利的表现形式有四个方面:征纳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如征税主体有权核定应纳税额;征纳主体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如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未出示证件的,纳税主体有权拒绝检查;征纳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如纳税主体可以要求征税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征纳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如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查询储蓄存款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三,征纳权利义务从根本上说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要实现为法律所保护的特定利益即“税收利益”。法律为了保护征纳主体特定的税收利益,特予权利以法律上之力,使之能够享受这一特定的法益,并于反面课予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义务,以确保这种利益的实现。

第四,征纳权利与征纳义务相比较,征纳权利具有能动性。征纳权利给了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实现利益而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交换权利的自由(但作为公权力的征税职权,征税主体不得转让、放弃和抛弃);但在任何情况下,征纳义务的承担者都不能自行放弃义务,而是必须履行法定的征纳义务

征纳权利 分类

       

征纳权利《税收征纳》
征纳权利从各个角度进行定位,但广义上的征纳权利毕竟是一个涵盖面很大的概念和范畴。这些不同类别的征纳权利,在性质主体内容运行规则上都不同,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研究,进一步加以考问与限定,以便为学理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指导。

1.征税权的分类

(1)立法性征税权、执法性征税权和司法性征税权。这是按照征税权的性质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
(2)实质性征税权与程序性征税权。这是按照征税权的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3)决策性征税权、管理性征税权、征收性征税权、执行性征税权、指导性征税权、请求性征税权。
(4)羁束性征税权与裁量性征税权。这是以征税权受法律约束程度而进行的分类。羁束性征税权是指严格受法律约束的征税权,征税主体在行使此类权力时没有选择决定的自由。
(5)一般性征税权与专属性征税权。这是按照征税权是否具有排他性进行的分类。一般性征税权是为一般的行政主体所拥有的行政职权,如发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等;专属性征税权是只为征税主体所拥有、不能转让给其他主体的权力,如税款的征收和入库权只为征税机关拥有。
 
2.纳税人权利的分类

(1)实质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这是按照权利的效用和表现形式对纳税人权利所作的分类。
(2)原权利与救济权。这是按照权利是否独立存在或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3)宪法性权利与普通性权利。这是按照权利所体现内容的重要、具体程度所作的分类。
(4)专属权与一般权。这是按照权利与纳税人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5)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支配权是纳税人可以直接行使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请求权是只有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6)行动权与接受权。这是根据权利的行使状态所作的分类。
(7)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存在形态进行的分类。

征纳权利 内容

       

按照权利主体的不同,征纳权利可分为征税主体的权利与纳税主体的权利两类。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征税职权;纳税主体的权利又以税收程序性权利为重点。因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收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富有动态意义和程序保障价值的权利,它使程序公正的机理得以建立,对制约征税权力、保证纳税人对程序的参与和尊严都有重要意义,但对这一重要问题,中国学界和立法重视不够。至于征税主体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税收检查权、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判断权等,已经给予了相当的研究,并且征税主体在征纳程序活动中更多的是负有程序性职责,所以在此不专门论述。

(一)征税职权的内容

征税职权是征税主体依法拥有的执行税法,对税收征纳事务进行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是国家征税权的转化形式,具有法定性权力服从性专属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等特征。征税职权的内容是指征税职权所包含的具体权能,它是征税职权运作的具体形态。在不同的国家,征税职权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中国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征税职权作了集中规定外,在行政处罚法、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和宪法中都涉及到征税职权问题。从总体上看,征税职权的内容可归纳为下列十项:

(1)征纳规范制定权。是指征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征纳行政法规规章决定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2)税收计划权。是指征税机关有权确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所要实现的国家税收收入目标的权力。
(3)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又叫征税处理权、征税形成权,是指征税主体依法对具体的税款征收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  
(4)税收管理权。这是为了保证具体的税款征纳活动的顺利实现,而由法律规定的征税机关进行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的权力,它具有基础性、广泛性、与税款征缴间接性等特点。
(5)税收检查权。它是为了保证征税决定的作出和税收征管目标的实现,而依法对纳税人等遵守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调查、检查、审计和监督活动的权力。
(6)获取信息和协助权。是指征税主体有权从纳税主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与纳税有关的信息,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征税协助。
(7)征税强制权。是指征税机关为了预防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依法对纳税主体实施强制手段的权力,它包括采取预防性的税收保全措施和执行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8)税收处罚权。是指征税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行为给予制裁的权力。与征税强制权一样,对征税处罚权的行使也要加以规范、控制,这主要涉及到税收处罚权的主体、程序、与刑事制裁的关系等问题。
(9)争议裁决权。是指征税机关对发生在征纳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力。这是一项准司法性质的权力,它对于处理技术性、专业性、反复大量发生的税收争议有重要作用。
(10)税收指导权。是指征税机关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纲要、指南或通过直接向纳税主体提供建议劝告咨询等,以引导纳税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新的征税职权形式。

(二)税收程序性权利

在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时,一些学者也以权利是否体现实体利益这一相同的标准,将权利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对此,本文在征纳权利的分类中亦已应用过。但法律上的权利还可以从状态与过程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视野下,纳税人权利可分为作为状态的实体性权利和作为过程的程序性权利。

从动态过程的角度讲,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纳税人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来实现和保护这种实体利益的权利。任何一种利益或实体权利都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或获得保障,这种从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的角度来看待权利观念的另一方面,即为程序性权利。
  
税收程序性权利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下面这些权利:

1.要求程序主持者中立的权利

无论是税款征纳程序还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程序,作为税收程序主持者和裁决者的征税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必须保持中立,这是保证所作出的决定更为客观、公正的需要,否则因为偏私或与案件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就无法作出公正的结果,程序主持者实际上也就成了自己裁决自己案件的法官

2.知情权

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与征税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和资料。例如,OECD《纳税人宣言》范本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税制及如何运用税额测定方法的最新信息,以及告知包括诉讼权在内的纳税人的一切权利。这就要求征税机关要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专业的纳税服务。

3.听证权

是指征税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纳税人并有权为自己进行抗辩,即纳税人对于征税决定基础的事实和证据有表示意见的机会。听证权是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其适用的范围非常广,它也已为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法律所确认。

4.陈述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就所知悉的事实向征税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陈述申辩权相当于法国的防卫权,是纳税人在税收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正当防卫权,它作为与征税权相对应的抗辩权,对于制约征税权的滥用有积极作用。

5.平等对待权

所有的纳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税收程序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对待;如果税收程序没有给予他们平等对待,征税机关必须说明差别对待的理由。

6.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

这是基于权力必须理性行使这一法律精神而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它是指征税主体在作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税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纳税人说明其作出该征税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7.程序抵抗权

又叫程序拒绝权,是指纳税主体等税收程序当事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对于征税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要求或行为,有拒绝执行或合作的权利。赋予纳税人程序抵抗权,可以有效制约征税机关在操作程序时的恣意和专横,表明征税相对人在征纳程序中并不是被动的和被任其摆布的客体,而是受到尊重的程序主体,是对程序主持者的制约因素。

8.救济权

对征税机关已经作出的决定,纳税人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从实体结果的公正性来看,救济权的行使有助于结果更加准确公正;从程序的公平来讲,救济权的意义在于使纳税人获得对结果和程序本身的认同感。

征纳权利 相互关系

       

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相互关系

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均为税收程序法上的基石概念和范畴,两者各自的性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是税收程序法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以下试图将这一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引向深入。

(一)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及其差异

从产生与发展而言,征税权早于纳税人权利。税收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基础,自国家产生已来,以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征税权即产生。并且在法治社会之前,征税权曾经是不受任何约束,不依程序而无序行使,又与义务、责任全不相及。而纳税人权利则与现代意义的法律和税法密切相联,是征税法治化的产物。因为在传统社会或征税非法治化的状态下,社会中仅存在税收权力关系而没有税收法律关系,更无从谈起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纳税人的权利问题。归纳起来,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在性质上的差异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征税权是从国家统治权延伸而来,代表公共利益,属于“公权”,它在征税活动中又被具体化为各项征税职权
(2)纳税人权利在本质上是全体人民权力在税法领域的体现,故其是为享有者所固有,国家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其实质在于承认、确立和保障,而非恩赐。
(3)征税权和纳税人权利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但就两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征税权却只能以纳税人权益、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维护为目的,征税权的行使本身应视为实现这一宗旨的手段。
(4)纳税人权利可加以推定和拓宽解释。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纳税人就有权去做,谓之“法不规定即自由”。税法规定的征税主体的各项义务,也可相应被推定为纳税人的权利,谓之“推定权利”。
(5)征税权以强制力为主要构成要素,迫使纳税人服从是最能反映其本质的外在特征之一,诸如“我征你缴”、“不服先缴”、“不缴受罚”便是。纳税人权利在这点上却相形见拙,其本身并没有强制力,是一种纯粹的“权利”。

(二)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相互关系及其实现对策

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关系,是税收程序法所要调整的一对核心、基本矛盾。国家对税收征纳关系的协调,主要是围绕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分配、限界,以及两者之间互相监督制约、激励促进而展开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各自在税收程序法上的义务、责任的承担,也可归结于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情况。
政府的作用和市场的作用都不能偏废,关键是要将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矛盾、冲突,控制于合法、合理、节制、适当的范围和程度内,防止征纳矛盾激化、破坏税收秩序稳定的大局。协调两者关系的对策和思路是:

第一,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鉴于中国长期忽视纳税人权利的状况,当前应注意增加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加大其比例,解决明显存在的权利“倒挂”问题。

第二,适当增强纳税人权利的力度。要注意保持征税权和纳税人权利在“量”和“质”两个方面的平衡和均等。不言而喻,纳税人的权利过于脆弱、不坚硬,是造成其易受征税权侵吞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明确、严格界分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征税权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极易“在两者界限模糊的状态下发生”。而明确划分两者的关键在于为征税权定界,并应采用“显性”的方式,即法律对征税职权的规定应采取列举方式,其内容、范围,尤其应注意其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性界限要求。

第四,实现两者的互相抑制与相互激励。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均可能被滥用,且被滥用的两者尚因互相作用而导致恶性循环。故既要通过纳税人权利制约征税权,以防后者侵害前者;也应以征税权约束纳税人权利,不使其滥用而破坏税收秩序。同时,征税权与纳税人权利又能彼此促进,以谋求共同发展。

征纳权利 相关词条

       
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基本原则 代位执行 买卖合同
土地权属制度 经济法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 持票人权利

征纳权利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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