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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其缺乏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弱势群体的成因既有先天因素,亦有后天社会因素。现有法律不足以保护其利益,故需探求新的保护机制和方式。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采取多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方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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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 简介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
中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各自的界定。有的学者从经济能力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外在和内在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①有的学者从政治和法律角度,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抽象名词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学范畴,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改革时期,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突出,弱势群体特别需要扶持和保护,应当对其具体范围有清醒的认识和研究,既不能不当地扩大其范围,以致真正的弱势群体被忽视,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利于科学决策立法,并最终造成社会不稳定。

弱势群体 重要特征

 
(图)弱势群体弱势群体

(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

(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中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

(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前文已述,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中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弱势群体 具体构成

 
(图)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社会中哪些人属于弱势群体而应受到公共政策的扶助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弱势群体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弱势群体范围,但如果划分标准不科学,将导致不当地扩大或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违背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因此,应参考其他国家社会文明进步过程中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来加以认定。弱势群体一般来说是由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而决定的自身力量弱小或不足的人群。因此,弱势群体的确定标准应是客观的。依据客观社会现实导致的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同于因主观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目前理论界对弱势群体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根据中国使用该词语的时间及场合,可以清晰地看到弱势群体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对外开放而逐步产生的,它是社会各种利益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纵观学者们的论述,可以大致地将下列人员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老年人在中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③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中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

弱势群体 产生原因

 
(图)弱势群体弱势群体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一)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二)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四)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五)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 工作原则

 
(图)弱势群体弱势群体

对于做好弱势群体工作,其基本原则是:关心、支持、自助、增权。 

所谓关心,就是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弱势群体。关心弱势群体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社会强势群体的责任。只有高度关心弱势群体,才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才能促进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地走向更加公正。一个真正公正的社会是所有人都受益的社会。在这种意义上,关心弱势群体也就是关心强者自身。 

关心弱势群体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弱势群体,要注意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而不能怀着救世主的心态,居高临下地怜悯弱势群体,更不能片面宣传、强化强势群体的价值观,并把这种价值观强加给弱势群体。如果这样的话,是难以真正改变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所谓支持,就是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一个社会要保证良性运行,就必须有适当的社会政策,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满足弱势群体的客观需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就更有理由和义务不断调整和完善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制度性保障。 

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我们保障弱势群体的工作做得还不够,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不能有效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公民的很多社会权利还没有得到普遍有效的保障,支撑社会政策的社会基础(比如社区及其他民间组织)还很薄弱,一些弱势群体还缺乏制度性的社会支持。因此,弱势群体支持的制度化急需加快、加强和落实。 

所谓自助,就是使弱势群体走向自立、自尊、自强。必要的社会支持固然十分重要,但是,最终摆脱弱势地位还是要靠弱者自身的努力,外部支持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强弱者改变其弱势地位的能力。俗语云,“惟自助者天助之”,完全依赖外部支持,是无法彻底改变一个人、一个群体的弱势地位的。 

作为一门学问的社会工作,其核心观念就是“助人自助”,社会工作者试图运用各种技巧激发救助对象的自助潜能。我们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工作,应当遵循这个出发点,侧重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所谓增权,实际上可以看作弱势群体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呼吁,应当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别是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尤其是保障其参与与其有关的各项决策的权利,使其能够表达和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弱势群体被排斥在社会进程之外,不能参与相关决策的进程,他们的声音就无法表达,更谈不上有效维护其权益。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注释: 

[1] 英文中关于脆弱、弱势的相近说法还有disadvantaged,disabled,weak,等等。disadvantaged与advantaged相对,表明处境不占优势,并且缺乏改变其境遇的条件,通常也被翻译为“弱者”;disabled 是指身体受到伤害或具有精神疾病,从而严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一般翻译为“残疾人”;weak是指人的力量或精力较差,或者对某个领域不熟悉,没有掌握太多的知识和技能,也指人的缺点。相对而言,vulnerable的含义稍微宽泛一些,既有本人比较脆弱的意思,又有由于缺乏社会参与和社会保障等原因而变得容易受到伤害的意思。因此,本报告采用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来指称“社会弱势群体”。 

[2] 事实上,法学、伦理学和经济学也很关注弱势群体。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学科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不尽相同,研究重点也不完全一样,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学者在学术观点上也有所差异,但是,学者们都很强调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与支持。本报告有意吸收不同学科的学者,以体现多视角、全方位研究的特点。每一份子报告相对独立,并没有刻意追求概念上的一致。 

[3]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三条保障线”是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图)弱势群体弱势群体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⑦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弱势群体 现状与不足

 
(图)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社会弱势群体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在社会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势群体的利益。951年公布了《劳动保险条例》 ,并于1953年修改;965年出台了《关于精简退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同年颁布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1990年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 》 ;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为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等。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为了确保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从上述立法来看,中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严重不足:

1.适用对象非常狭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受上述法律保护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失业人员、退休人员,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对中国最需要保障的农村劳动者则几乎没有任何保障。

2.对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用语多属于原则性的宣示,缺乏程序性保障。实体权利没有实现的程序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对任何问题的解决,立法不是最终目的,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个环节,更重要的是法的实施。

3.在观念上,只是从整体上重视弱势群体,而缺乏对弱势个体切实利益的人文关怀。真正保护了每一个弱势个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目的。

弱势群体 如何保护

 
(图)弱势群体弱势群体

中国目前正处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经济体制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原有机制的失效,新的机制尚未形成,造成新增弱势群体,如效益不好或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另一方面,旧机制中的不合理的制度依然禁锢着原有的弱势群体,并加剧其弱势程度,如农村劳动者在公共设施、社会保障、迁徙自由、接受教育的机会等方面仍然与城市居民有较大的差距。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是人们所不能接受的。也可以说,我们还远远没有完成进步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能套用发达国家目前的做法。中国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不能操之过急,好高骛远,相反,应脚踏实地,一步一步地构筑,并不断发展。具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去努力:

(一)废除制度的藩篱,使所有劳动者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保护基本人权。

(二)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并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当上述国民待遇基本实现之后,即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立法过程,消除了人为的不平等因素之后,即应对客观的不平等因素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新的按身份合理立法,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

第一,宪法中应明确规定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根本性原则。

第二,基本法应规定弱势群体的范围、适用于所有弱势群体的一般制度。建议制定《社会法总纲》作为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法。

第三,不同弱势主体保护的特别法。由于不同的弱势主体成因不同,需要保护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保护方式亦不相同,因此应制定单行的特别法加以保护。

(三)从重视实体保护发展到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并重。

没有实体规定,导致法律漏洞,使程序保护缺乏实体法律依据。但若仅有实体规定而没有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将无异于画饼充饥,所有立法活动的价值将无法实现。因此,在不断呼吁新的立法的同时,更要顾及法的实施状况。一个良好的法律实现机制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健全法律实现机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迫切需要。

(四)寻求多层次的保护途径和方法。

当基本的平等保护实现后,对于弱势群体,在倾斜保护的原则下,还需进一步寻找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法。从保护主体而言,主要有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以及微观层次的自我保护三种途径。作为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应当是一种底线控制,这是一种有限度的保障,即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以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从任何角度上讲,都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关注,给予其基本的保障。这主要体现为司法行政保护司法保护

(五)促使并帮助弱势群体的每一个成员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并勇于实践。

弱势群体既要了解自身的权益,更要在权益被侵害时,理直气壮的为争取权利而斗争,并且在法律上应允许自力救济。这是最直接的救济,也是权利人的当然权利。当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处于失衡状态。恢复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力救济,即通过强制机关依法定程序加以救济;二是自力救济。现实法律中,往往重视公力救济,禁止自力救济,在法的实现程度较低的情况下,公力救济不能完全及时地保护受害人,故受害人的自力救济若为法律所禁止,其结果只能白白地受侵害而无任何补救办法。因此,认为应在特定条件下,承认自力救济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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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 参考资料

 

http://news.tom.com/hot/ruoshi/index.html
http://qzone.blog.qq.com/622005134/blog/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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