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
上世纪的60、70年代。当时的香港社会,人口急剧增多,社会的资源并不能应付实际需要,这种环境助长了贪污的歪风。市民为了维持生计以及尽早获取应得的服务,都被迫使用「走后门」的方法。当时「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代替贿赂的名堂层出不穷,市民不仅耳熟能详,甚至将其渐渐“接受”。腐败问题,在社会服务行业尤其严重。比如,救护人员在接送病人往医院前,向病人索取「茶钱」,消防员开水喉救火要收「开喉费」,病人要「打赏」医院的亚婶,才可取得开水或便盆。就是连轮候公屋,申请入学等理所应当的社会服务,也要贿赂有关官员。而贪污风气在警队中更为严重。受贿的警务人员包庇黄、赌、毒等各种非法罪行,社会治安、秩序受到严重的威胁。由于当时警队缺乏相关的有效制约,市民虽饱受贪污的祸害,却敢怒而不敢言。逐渐的,腐败问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群众忍无可忍,越来越多的市民公开表达他们对腐败问题的痛恨,一场严重的社会风暴已无法避免。 然而,充当这场风暴导火索的,正是警队中人:总警司葛柏。1973年,葛柏被发现拥有逾四百三十多万港元财富,怀疑是从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然而,在此期间(6月8日)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葛柏潜逃令积聚已久的民怨立即爆发。学生们举行集会,抗议和批评政府未能恰当处理贪污问题,集会获数千名群众响应。他们又手持写着「反贪污、捉葛柏」的横额到街上示威,要求政府缉拿潜逃的葛柏归案。迫于社会压力,港英政府授权当时的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葛柏潜逃事件。百里渠在之后发表的报告中指出:只有成立一个独立于警队的反腐组织,才能让民众相信、信任政府的打击腐败能力与决心。时任港督麦理浩爵士接受了这一建议。1974年初,廉政公署成立。第二年初,廉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结果,葛柏被控串谋贪污及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入狱四年。这一系列的事件,让市民们对廉政问题有了信心,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腐败风气也有所收敛。
廉政公署是不属于警队的,且并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 行政上,廉政公署是直接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的,并定期向行政会议汇报工作。另一方面,作为香港特区的立法机构,特区立法会对行政公署也有相关的必要制衡:包括要求廉政专员出席立法会会议,解答有关廉政公署的政策及经费的问题,以及赋予或废除廉政公署的权力。鉴于打击腐败犯罪的难度,《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这三部法例赋予了廉政公署权力以打击社会各个阶层及方面的腐败问题。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的工作。 此外,廉政公署的工作由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严密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知名人士,并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在制定任何有关香港贪污问题的政策时,廉政公署均听取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有市民对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感到不满,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便会审查有关投诉、监察处理投诉的工作,并建议廉政专员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编辑] 背景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经济发展迅速。面对这些转变,香港政府既要专注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亦积极为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但是,社会的资源却因为人口不断膨胀而未能赶及实际需求,从而助长贪污的歪风。为了维持生计及尽早获取公共服务,市民均被迫以贿赂作为途径,并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市民饱受贪污的祸害,初时敢怒而不敢言,后来普罗大众对贪风猖獗已达忍无可忍的地步。
香港警队早年(1952年)曾经有一个反贪污小组,鉴于警队贪污严重,如果对某人作出调查,有机会连调查员自己也被揪出来,因此它的效力实际上只是很小。而事实上,不少警员亦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逼对贪污妥协,加入行贿和受贿的行列。
葛柏案[2]为廉政公署成立的导火线。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的财富多达四百三十多万港元,怀疑是从贪污得来。律政司要求葛柏在一星期内解释其财富来源,否则就会拘捕他。然而在这段期间,葛柏竟轻易逃离香港到英国,使积聚已久的民怨爆发,并且发起“反贪污、捉葛柏”的大游行,要求政府缉捕葛柏归案。为平息民愤,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委任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会,彻查葛柏逃脱原因及检讨当时的反贪污工作。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在调查葛柏潜逃事件后表示,政府需要一个独立的反贪污部门,才能有能力打击贪污。1973年10月的立法局会议上,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建议,于1974年2月成立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以替代香港警务处反贪部之工作,廉政公署成立后更即时接手调查葛柏案,全力缉捕这名曾红极一时的总警司归案。
廉政公署成立时,民众本来对廉署没有太高期望,事关过去政府有关反贪污的行动都以失败终结。但由于廉政公署直接向港督负责,并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间建立声誉及威信。但初期对于警队的调查,由于牵连甚广,使警队内人心惶惶,最终引起警员的不满,因此爆发警廉冲突。及后宣布在1977年以前所曾经贪污而未经检控的政府公务员可获得特赦,冲突才得以平息。
多年以来,廉政公署致力打击贪污,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之一。廉政公署亦致力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执法机关共同打击跨境贪污罪案,成绩斐然。一些国家的反贪污部门也以ICAC作为英文简称,如韩国、澳大利亚、毛里求斯等。香港主权移交予中国后,廉政专员更成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之一,需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7条订明廉政公署独立运作,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重大案件
葛柏贪污案 [3]
油麻地果栏贪污案[3]
中华巴士贪污案[3]
佳宁集团诈骗案[3]
海外信托银行事件[3]
26座问题公屋丑闻[3]
香港电话公司贪污案[3]
香港联合交易所新股上市贪污案[3]
律政高官受贿案[3]
1998年世界杯外围赛打假球案
律师林炳昌、艾勤贤、冼锦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
程介南以权谋私案
谢霆锋顶包案
李继雄诈骗案
梁锦濠舞弊案
梁广昌诈骗案
圆洲角短桩案[3]
调查手法争议
2005年,廉署调查一宗涉及一间上市公司的贪污案件时,利用秘密监察方法搜集证据,但有关证据在法庭审讯该案件时受到辩方质疑。当时,本港尚未有具体法律规管任何执法机关进行秘密监察。案中法官虽然认同廉署并无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秘密监察而违反宪法,但同时表示廉署乃忠实地搜集证据,故接纳了有关证供。涉案的被告最终被裁定罪名成立。
当时,香港缺乏规管秘密监察的法律程序,而且所有执法机构均面对相同问题。立法会于2006年8月通过新法例《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以规管有关行动。目前,廉署和香港的其他执法机构,均依照有关条例进行所有秘密监察行动。
一名廉署助理调查主任在一宗案件审讯期间宣誓下作假证供,于2003年4月4日在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九个月。这是廉署成立以来唯一一宗相类的案件。[4]
[编辑] 历任专员
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廉政专员
姬达 (1974年2月15日-1978年7月3日)
陆鼎堂 (1978年7月4日-1980年11月10日)
卫理钦 (1980年11月11日-1984年12月31日)
班乃信 (1985年1月1日-1988年2月28日)
谢法新 (1988年2月29日-1991年11月30日)
欧亮贤 (1991年12月1日-1992年11月28日)
施百伟 (1993年2月22日-1996年1月21日)
梁文建 (1996年1月22日-1997年3月31日,首任华裔廉政专员)
任关佩英(1997年4月1日-1997年6月30日)
廉政公署廉政专员
任关佩英(1997年7月1日-1999年7月11日)
黎年 (1999年7月15日-2002年6月30日)
李少光 (2002年7月1日-2003年8月4日)
黄鸿超 (2003年8月25日—2006年10月30日)
罗范椒芬(2006年10月31日—2007年6月30日)
汤显明 (2007年7月1日—)
宪法地位
香港于1997年主权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确立了廉政公署在宪法上的地位,订明该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监察
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
独立运作,监察及覆检所有涉及廉署及廉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委员会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主席由行政会议成员出任,其他委员包括行政会议及立法会成员和社会贤达。 任何市民如对廉政公署人员的行为或廉署的工作常规及程序有任何不满,可向委员会投诉。[5]
内部监察
一个内部调查及监察单位,名为L组。廉政公署人员如被指称涉及贪污或相关的刑事罪行,L组会进行调查。有关廉政公署人员的所有刑事投诉,不论是否涉及贪污指控,均须知会律政司司长。
廉政公署大楼
一直以来,廉政公署各部门的办公室分散于不同的楼宇内。为了改善这种情况,香港政府在2005年通过拨款,在北角兴建廉政公署大楼,大楼落成后,廉政公署所有部门于2007年年底迁往这座大楼内。
廉政公署的工作,简单来说,就是“三管齐下”:执法、教育、预防。这个“三管齐下”,被称作廉政公署的“金科玉律”,可以说是廉政公署的灵魂所在,因为它决定了其工作目标及机构组织。廉政公署的使命宣言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根据“三管齐下”的原则,廉署的目标也是三个:1、以有效方式调查和检控贪污;2、积极推行防贪措施以杜绝贪污机会;3、教育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及争取他们对肃贪倡廉工作的支持。 根据三个工作目标的针对性,廉政公署主要有三个部门构成: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 执行处接受市民举报贪污、研究及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 防止贪污处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该处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社区关系处教导市民认识贪污的祸害,并争取市民积极支持反贪的工作。 三个部门的工作相辅相成,以求达致最高成效。而署内的行政工作则由行政总部负责。 由于廉署工作的特殊性,廉署及其职员则是优良素质、优秀能力及优质服务的代名词。廉政公署有自己的培训学校,负责对职员进行各个方面的培训。而在服务方面,廉政公署在时间上则有以下四项承诺:
* 四十八小时内对贪污举报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日内对非贪污举报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日内对要求提供防贪意见的人士作出回应
* 两个工作日内对要求提供倡廉教育或资料的人士作出回应 其查案程序,则由下图所示:
市民可通过3种方式向廉政公署报案:面谈、电话及信函。前两种举报方式皆为24小时开通。廉政公署对投诉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做得很好,所以有大部分投诉都是署名的。这一比率在近年大概是70%左右。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廉政公署成立的头几年,香港的腐败投诉大大减少,特别是1975-1978年间。自1978年起至今,则一直为上升趋势。最多的时候是2001年,投诉为4476件,几乎是1978年的4倍。去年(2003)是4310件。 在各个社会领域中,公共机构一向是腐败案件的低发地区。政府部门曾经一向是腐败案件的重灾区,然而,1988年后,针对私人机构的投诉超过了政府机构,直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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