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鲁塞尔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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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塞尔条约 名称

       

 布鲁塞尔条约

布鲁塞尔条约 相关信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法、卢、荷、英五国缔结的同盟条约。全称《比利时法兰西卢森堡荷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间的条约》,又称《经济、社会、文化合作和集体防御条约》。1948年3月17日订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同年8月25日生效,有效期50年。

条约由序言和1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协调相互间的经济活动,磋商社会问题,促进文化交流;倘任何一缔约国在欧洲成为武装攻击的目标,其他缔约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向受攻击的缔约国提供他们力所能及的一切军事或其他援助;缔约各国将不缔结任何同盟或联合反对任何其他缔约国;设立咨询理事会,磋商条约所涉及的一切问题;任何缔约国提出要求,理事会都应对可能构成威胁和平或危及经济稳定的任何情势,以及遇到德国侵略政策复活时应采取的态度和步骤等问题进行磋商。

该条约生效时,成立了布鲁塞尔条约组织。该组织最高领导机构是外长协商委员会,负责协调彼此的外交和防务政策;最高军事机构是五国国防部长组成的西方联盟防务委员会,负责研究防务问题;此外,为协调军事行动,还设立了西方联盟参谋部和西方联盟司令官委员会。1950年12月,该条约组织的军事机构并入北大西洋条约组织。1954年10月23日签订的《巴黎协定》对该条约作了重大修改,删去了有关防止德国侵略政策复活的词句,并邀请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加入;条约组织也改组为西欧联盟。《布鲁塞尔条约》是在英国倡议下签订的,既有防止德国侵略政策复活的意图,也有对抗苏联的目的,是推动西欧防务及政治联合的一个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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