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_6分词条
摘要: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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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 简介

 
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由企业股东代表与员工代表通过协商达成集体协议,并签订集体合同

而中国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符合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实现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逐步建立起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自主决定工资的新机制

工资集体协商 改革进程

 

1996年5月17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0年11月,《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发布,并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

2007年5月14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在天津表示,中国将力争在未来5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截止2007年5月,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有52万多份,涉及6000多万名职工,约占中国大陆职工总数的一半。

工资集体协商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已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 主要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工作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一、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为主并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

三、职工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协商双方平等的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 协商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的工资水平内部因素

 

劳企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要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等结合起来,在全面分析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一、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适度增加职工工资。

二、经济效益一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在至少不低于下线水平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三、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通过双方协商取得一致,职工工资亦可适当降低。

四、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支付能力低的企业,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企业,按照“两低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增长的工资总额,经批准,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水平的外部因素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工资集体协商 双方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工资集体协商 首席代表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

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工资集体协商 会议主席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工资集体协商 可委托企业外人士作为代表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工资集体协商 社会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超出企业范围,在相关企业内,或者地区行业内,进行集体协商。

浙江省温岭市羊毛衫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做法,得到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和媒体的肯定。

2004年9月19日,温岭市首任羊毛衫行业工会主席陈福清,代表温岭1.2万名羊毛衫行业工人,同温岭市羊毛衫行业协会会长王新法签订了工资协商协议书。

2007年11月,温家宝总理批示对浙江温岭的做法“总结和推广”。

3月10日,浙江省政府在温岭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温岭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并要求在全省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 与下一轮工资协商的衔接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1年进行1次。

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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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内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部长令第9号)
《劳动法》
《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全总(1995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2条至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20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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