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扬尘排污费,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江苏省对工地扬尘开征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南京和徐州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工地扬尘越来越成为重要污染源,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曾做过专门调研:10克泥土经过反复碾轧和气流的带动,至少能污染200平方米的地方。通过征收工地扬尘排污费控制扬尘污染,此前有其他省份曾出台过相关文件,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实施。因此,江苏也成为全国第一个真正开征“扬尘费”的地区。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联合出台的《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根据工地性质有所差别,以一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为基数,拆迁工程的扬尘污染最严重,在基数基础上乘以1.6的系数;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其次,系数为1.2。另外,收费的多少还取决于施工单位控制污染的措施,按照达标程度可以削减相应系数。环保部门定期考核,如果完全达标,可以“零征收”。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扬尘排污费由工程施工单位(工程乙方)负责交纳。
建设(拆迁)单位(工程甲方)应当根据施工周期、施工(拆迁)面积、工程调整系数,按不低于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的总额,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并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施工单位不得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条件参与工程投标。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
1、扬尘收费计算方法: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计算,其中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建筑(施工、拆迁)面积(平方米) 〕×工程调整系数×(1-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施工期(月)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拆迁工程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公路施工和市政开挖工程按实际施工面积的2.5倍计算。
2、施工期的计算:
扬尘排污费按月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按0.5计算,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按《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和《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建[2003]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交的扬尘排污费由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金库,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同级金库。
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范围按《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各级财政、环保和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扬尘排污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其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采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后逾期仍未整改的施工单位,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施工单位未交纳扬尘排污费的,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扬尘排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条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对征收单位进行处罚。各级价格、财政、环保或者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管理和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采取措施,控制扬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