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研究重点:
民法学
生平简介:
河北省滦南县人。1981年1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1984年12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自1985年1月起在吉林大学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干事。曾讲授中国民法、外国民法、英美合同法等课程。1990年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授予的青年教师奖。参加了1989年5月在美国夏威夷举行的中美民法经济法研讨会。1990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著有《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与人合著教材和专著8部,发表《不当得利研究》(《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免责条款论》(《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等论文47篇。其中有4篇论文获学校、省级奖。主持了中国教委专项基金项目“市场疲软与反弹的法律调整机制”,参加了4项国家教委的社科项目的研究工作。
主要著作:
《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 年;、
《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
《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
《论争中的渔业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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