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被认为是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手段。
各个城市关于居住证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总体来说,持有居住证者,可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暂住证制度,限制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诸如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暂住证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显现。长期以来,取消、废止暂住证的呼声一直不断。中国一些地方开始先行先试,把居住证取代暂住证作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渡性手段。
以北京为例
1986年1月1日,北京开始实施暂住证制度。
1995年7月15日,北京规定,外来人员未取得暂住证,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
2005年3月25日,暂住证不再成为外地人在北京经商务工的“通行证”,但在北京居住要办理暂住证的规定,并没有废止。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综治办副主任苗林透露,2010年起将启动推广带有信息、服务功能的居住证。
2011年1月,北京市有关部门称将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引导有稳定就业居住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后,有望根据居住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以及纳税情况等,享受阶梯式公共服务。
2012年1月,北京副市长刘敬民在“两会”政务咨询会上表示,北京市应该能在2012年出台居住证[1] 。
以上海为例
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开始实施居住证制度,但仅仅局限于引进国内外的人才方面,申请者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
2004年8月,上海市政府将居住证的办理范围从“引进人才”调整为“在上海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
截至2007年底,上海全市办理居住证件的外来人员已超过433万人;2008年覆盖人群将达到700万以上。
其他城市
成都、昆明、沈阳的居住证分别在2005年2月1日、2005年10月、2006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成都居住证的服务功能仅限于“用于办理或者查询接受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昆明的居住证覆盖了申办就业或求职、参保、申请证照、子女入学等多项公共服务,而沈阳的居住证可以提供子女就读、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保险及证照办理等6项服务。[2]
暂住证突出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的区别,强调“暂住”、“外来”概念,与户籍人员区别管理的痕迹比较明显。居住证弱化“户籍”概念,突出体现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共同居住、同为城市居民的特性。
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而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
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主要任务中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实行居住证制度,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服务。[3]
2012年3月10日,中国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正在起草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草案,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年内将报国务院审定。该管理办法将解决农民工进入城市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一些问题,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以及解决农民工落户通道问题。[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教授、中国户籍改革研究专家王太元教授认为,如果居住证不与分配社会资源、分享社会权益挂钩,居住证与常住户口之间不能自然转换,那么所谓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没有区别。
王太元介绍,目前很多城市实行了居住证,但是有些地方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没有太大区别,一不与进城外地人的生产生活问题解决、资源分配、权益分享挂钩,二不与本地常住户口对接,这样的居住证持有者永远还是外地人,而不是本地市民。[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