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
即默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规定:在先商标所有人在其知晓的情况下,连续五年容忍在该成员国注册的在后商标使用的,该所有人不得以在先商标为由,就在后商标已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在后商标无效或反对其使用,除非在后商标是依恶申请的。
当然,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得对抗在先权利的使用,即使该权利已不得被援引来对抗在后商标。
当然,在后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得对抗在先权利的使用,即使该权利已不得被援引来对抗在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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