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

审计局_6分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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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其主要职责:

       

审计局审计局

    (一)组织实施国家、省审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4、区、县(市)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信贷计划及执行结果;
     6、市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民政部和投资效益,市重点建设项目瞀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8、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资金、社会捐增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 、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有关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在杭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代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六)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必要时,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七)处理区、县(市)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八)负责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与区、县(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及时提出意见。
     (十)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对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一)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二)对区、县(市)审计机关进行业务领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承办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要求协助的经济案件审计事项。

审计局 体制

       

1、中国审计机关设在政府,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

  2、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同时也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及上下级关系图示


国务院——外交部、财政部 ……审计署

    省级政府——各厅、委、局 ……审计厅(局)

市级政府——各委、局 ………审计局

          县级政府——各委、局 ………审计局


  (注:“     ”表示中国各级政府间上下级关系。“      ”表示审计机关上下级间为业务领导关系,主要包括:审计署制定的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准则指南,各级审计机关必须遵照执行;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规划和组织下级审计机关统一实施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情况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上级审计机关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复议。)

  目前,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地方审计机关共有工作人员近8万人。

  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根据其《基本法》,设立了审计署;台湾省也设有审计机构。

 

审计局 基本权限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比较广泛,主要包括: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提请协助权,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7、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局 审计程序

       


 中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1、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形势和审计工作实际,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准备。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实施。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编写审计日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终结。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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