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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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解释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内容

       
(1)标准工作时间。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174号令),从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实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特指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的: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种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8小时;②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④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劳动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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