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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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所谓宗法是“家国一体”的文化形态。中国自商周到明清是一脉相承的“农业——宗法”社会,君权和族权相结合,从上到下、从皇帝到老百姓都把宗族看成是社会构成的主要支柱。在不少单姓或以某姓为主的村落里居民们仍然用代表他们家族的姓为地名,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以姓氏命名地名这一风习的延续。姓氏是标志社会结构中一种血缘关系的符号,可算是氏族血缘关系的产物,又是宗法制度的表现。古代姓与氏是有区别的,“姓”区别血统,“氏”区别子孙。进入夏、商、周,姓氏又染上阶级浓墨,特别是氏均由统治阶级赐封而得。战国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渐渐以氏为姓,姓氏开始通用,秦统一以后庶人也开始有姓了。宋代勃兴宗法制,在实施的范围上更多表现为下层的民间特征——几乎居住在乡间的每个平民百姓都被划归到各个宗族的共同体中,乡村多聚族而居。宗族制度至今仍是我国民族聚居不可割断的“脐带”,在温州永嘉、平阳、泰顺等山区宗法依然极重,各族设一祠堂,族大者甚至多达四五处。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它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它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檷者为小宗”(檷﹐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分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分。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罃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藉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檷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对此学术界尚在进行讨论。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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