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简称安工险,是建筑工程保险的姐妹险种。它专门承保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危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及安装期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安装工程保险有地铁安装工程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险种组成。安装工程保险承保责任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各种工厂、矿山安装机器设备、各种钢结构工程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建筑工程。
安工险的适用范围与建工险相同,主要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以及一切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保险对象为各种工厂、矿山安装机器设备、各种钢结构工程,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建造工程。
安工险在许多方面,如条款形式、内容与建工险基本相同,但在责任规定上与建工险略有不同。如该保险条款第四条内容是超负荷、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由电气引起的事故。安工险只负责由于上述电气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而不包括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该保险条款的第六条内容是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技术不善”是按照要求安装但没有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在试车时往往出现损失。这是安工险的主要责任之一,承保这一责任时,应要求被保险人对安装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评价,以保证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能适应被安装机器设备的要求。
安工险责任免除与建工险责任免除不同的有:该保险条款的第五条内容是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纠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出的费用。建工险对错误设计造成的损失一般除外,而安工险对错误设计“引起的本身损失”除外,对由此引起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第六条内容是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本责任免除与责任范围内的第四条是相对的。安工险的第三者责任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与建工险相同。
安工险的保险项目分物质损失、特种危险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三大部分,其中后两部分的内容和赔偿限额与建工险相同。安工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的确定:
1、安装项目。本项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地基、机座),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讯设施。
安装工程主要有三类:
(1)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
(2)单独的大型机构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等组装工程;
(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管道、电缆的铺设工程等。本项的保额为项目的承包合同价。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指由于安装工程需要对厂矿进行新建、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本项的保额不能超过安装工程保额的20%,超过20%时,则按建工险费计收保费;超过50%,则需单独投保建工险。
3、场地清理费(同建筑工程保险)。
4、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额按重置价值计。
安工险费率制定的依据与建工险基本相似。它的组成除试车为单独的一次性费率和安装施工用的机器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外,其他项目均为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
所有对安装工程的保险项目具有可保利益的有关方均可成为安装工种保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几方:
(一)业主,即工程所有人。
(二)工程承包商,即负责安装该项工程的承包单位。包括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
(三)供货人,即负责提供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一方。
(四)制造商,即被安装机器设备的制造人。
(五)技术顾问。
(六)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
1、在施工期内:由于恶劣气候条件的原因而造成的施工材料的缺失,保险公司承担业主施工材料的补偿费用;
2、在施工期内:由于恶劣气候条件的原因而造成的施工机械的损坏,保险公司承担施工机械的维修费用或者置换费用;
3、在施工期内:由于施工原因而造成的施工区域附近居民或行人生命、财产的意外伤害、意外亡故、意外损坏,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一)对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险均适用的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大气、土地、水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8、罚金、延误或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二)适用于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特殊除外责任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纠正这些缺陷错误所支出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孤、超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白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与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施工用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货物盘点时的盘亏损失;
8.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人财产中已由业主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三)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特殊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的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死亡或疾病;
3.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不在此限。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一一被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一一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被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记录进行查验;
3、若被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以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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