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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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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编辑摘要

目录

1 法律特征
2 法律法规
3 内容
4 侵权表现

姓名权 - 法律特征

姓名权姓名权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1]

姓名权 - 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

姓名权 - 内容

山寨谢霆锋侵犯姓名权山寨谢霆锋侵犯姓名权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行使。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包括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可以转让他人使用。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这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笔名发表作品可以赚取稿费,利用著名演员的艺名提高票房。

3、姓名变更权

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 变更姓名的行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姓名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产生效力。[2]

姓名权 -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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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
[1]^中国婴儿宝宝起名网:姓名权,2007年3月26日
[2]^法律快车: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3]^法律网
被引用:姓名权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开放分类:我来补充
术语
民法
民法术语
法律
法律术语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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