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
“失踪人”这个概念有两个具体的含义:一个是它的一般含义,亦即其语文含义;另一个是它的特殊含义,亦即其法律含义。对应地,也就有了一般的失踪人与法律上的失踪人之分。不少的人都未注意这个区别,以致“失踪人”及相关的几个概念在许多重要场所被错误地使用了。
“失踪人”对中国的法律界来说,“失踪人”这个概念是更加熟悉的,因为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中国《继承法》第2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1] 中国知网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2001-SXSK200102005.htm
[2] 江西新闻网 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07/03/06/0024408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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