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设立于1992年7月,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发展外向型济为主,兴办工业加工型、技术密集型、节水节能型行业的开发区。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起步区面积2平方公里,总体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国家的对外开放,为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提供了历史性发展机遇。建区以来,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从改善投资环境入手,以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载体功能和优质高效的投资服务保障,吸引了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和国内省、市的投资客商前来发展。进入新世纪,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呈现外资项目蓬勃发展,内资项目规模增大,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区域经济特色逐步明显的良好态势。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已经成为国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的理想选择之地。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位于中国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市行政辖区的东北部,濒临渤海,背依华北、东北腹地。距天津市区70公里,北京180公里;距天津新港35公里,唐山京唐港42公里;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65公里,首都机场210公里。
环渤海经济圈是一个人口密集、城市集中、交通便利、工商业发达、购买力旺盛的黄金地带。全国性、区域性商品及物资交流、交易频繁,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广阔的市场辐射范围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相距中国北方最大的散货港——天津港35公里,距天津滨海国际机场65公里,北京国际机场210公里。205国道在区东侧穿越而过,与丹拉高速公路天津段(唐津高速公路)、京津塘、京沪高速公路相衔接,并在宁河经济开发区内设出口一个,给我区创造了海、陆、空运输的便捷条件。京山铁路线距开发区仅200米,区内有铁路专线。芦台站、汉沽站两座国家客货二级火车站分别座落在开发区北、南二公里处。
宁河经济开发区虽濒临渤海,因其属内陆海湾,对气候影响较小。本地区属大陆性季风气候,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风带,四季分明,春季干旱多风,夏季气温较高,雨水集中,秋季天高气爽,冬季较为干燥寒冷。全年主导风向为西南风,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冬季主导风向为西北风,年平均风速为3.4m/s。全年平均气温11.2℃,平均湿度66%,最低气温平均-5.8℃,出现在一月份,最高气温平均25.7℃出现在7月份.最大冻土深度0.57米。年平均降水量642mm,降水量70%集中在6、7、8三个月。全年无霜期240天。
地质情况:宁河经济开发区所在区域内地貌类型属冲击平原,地型单一,平坦开阔,地面标高1.65米—1.7米(大沽高程)。地基土为粉质粘土,土质均匀,地下无暗河沟和流沙层,场地地基土承载力为80Kpa--120Kpa之间。建设按地震烈度8度设防。建设项目在入区实际建厂设计时,开发区可以提供起步区区域的地质工程勘察报告供参考。
宁河经济开发区是一九九二年七月经天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属省级开发区,批准规划面积2平方公里,总体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宁河经济开发区位于宁河县行政区的东南部,与汉沽区、天津滨海新区接壤。
天津宁河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规划与所在区域城区规划相衔接,2平方公里起步区拥有“七通一平”现代化工业载体功能,其它区域具有供电、供水、排水、道路、通讯等工业载体功能。
供电:建有220KV变电站一座,容量36万KVA,35KV变电站三座;架设输电线路和埋设输电电缆至建设场址,提供10KV双向可靠电源。
供水:设有水厂一座,日供地下水1万立方米,铺设供水管道至建设场址,提供国家二级生活标准用水。
排水:建有排水泵站一座主,并且正在筹建排水泵站和5万吨污水处理厂各一座,排水量为18立方米/秒,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日。
供热:建有供热站一座主,供热能力40万立方米,保障生活区充足集中供热。
供气:设有液化石油天然气储气站,保障生活区用气。并规划建设天然气陕气进区输气工程。
通讯:建有12万门程控交换机、光纤电缆、分组交换、数据专线等现代化通讯设施齐全,可直接办理国内、国际的邮政、电信业务。
道路:拥有城市型方格网状布局道路网,可与区外公路联接,道路四通八达。
绿化:区内绿化率较高,达到35%以上。
1.高新技术工业的发展。重点是微电子工业、新兴材料工业、新兴能源工业、生物工程、环保工程工业项目;以及属于高新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水型、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能换代,适应市场需求的项目。
2.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重点是农、牧、水产品深加工项目;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3.能源、交通、市政工程、万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项目。重点是供水厂建设、污水处理厂建设、排水泵站、供变电站、热力站、燃气站建设、道路建设等。
4.场地成片开发建设。重点是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建设。
5.第三产业项目。重点是科研、信息服务、金融服务、邮政电信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等。
6.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7.其它以增加劳动就业和财政收入为主的社会效益较高的生产型项目。
1.区内企业享受国家赋予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投资规定: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率。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4.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销售收入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或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8.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按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以增资前一年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需经过有资产的会计事务所作专项审计),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实际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含500万美元),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外方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第五年,按外方投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0.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扶持。
11.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致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2.县外投资者出资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人民币),从取得第一笔经营性收入年度起,第一、第二年缴增值税的县留成部分,按县外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投资比例,由“企业发展扶持基金”给予100%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按县外投资者出资比例给予50%扶持。
1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之日起,按年度俩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三年按规定标准的50%缴纳。对经营在十年以上的,自第一次被确认起,按年度三年内免缴,第四、第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缴纳。在办理“俩型”企业确认手续其间,经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暂缓缴纳。
14.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新建内、外资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等用地控制指标,须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项目自土地出让协议签约之日起,半年内进行土建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俩年。如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或按期竣工,应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延期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推延建设期限,否则依法收回土地。
15.对外商施加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县外投资项目,以及被列为本县重点发展、扶植的项目,对企业土地使用和企业上缴税金的县级留成部分,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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