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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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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编辑摘要

目录

1 简介
2 历史沿革
3 形成
4 基本特征
5 主要差异

大陆法系 - 简介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 。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 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大陆法系 - 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20世纪,自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提出“ 法系”一词以来,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是如绍塞尔—霍尔所说的分为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和蒙古法系,以及各未开化民族法系;还是如阿尔曼戎、诺尔德、沃尔乎主张的世界存在法国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吉利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这七大法系…… 这个问题似乎越来越复杂,但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们是取得了普遍的一致性。即以法、德为主的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以及一些亚洲国家被统统归入大陆法系这一法系之中。

大陆法系 - 形成


珍贵资料,对大陆法系的形 珍贵资料-----大陆法系的形成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法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法国近代法的体系是在拿破仑时期确立的,它不仅为后来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是近代颁布宪法最多的国家, 《人权宣言》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法国是西方国家中行政法产生最早,也是最发达的国家。1804年《法国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出现标志着大陆法系的形成,是继罗马法之后民法发展的里程碑。1810年《法国刑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法国的诉讼法奠定了大陆法系诉讼制度的基础。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在法国封建制法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基本摧毁了封建制度。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1799年拿破仑发动政变上台执政,在拿破仑统治时期,为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维护私有财产制度,巩固资产阶级统治,消除法律不统一的现象,拿破仑亲自领导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编纂了一系列法典。它们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刑法典》。

这五部法典连同法国宪法,一起构成法国“六法”体系。法国六法的产生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它把近代法国的立法活动推向高峰。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制定,不仅使法国有了第一部民法、商法,而且为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 - 基本特征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一)全面继受罗马法
所谓“全面继受罗马法”是指:其一,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许多原则和制度是在罗马法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比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其二,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一整套技术方法,包括他们的法律术语、概念、规范分类范畴,例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时效等概念,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物权和债权的分类,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以及思维推理方式,等等。

总之,所谓继受,并非照搬照抄,而是罗马法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础。虽然罗马法并非大陆法系唯一的渊源,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大陆法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它至今仍是民法模式的基础,支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发展的道路,标志着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二)实行法典化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不同于法律汇编,而是对某一部门法的法规在有关理论的指导下,按一定体系进行全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系统性、确定性、逻辑性和内部和谐一致的特点。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建立了除宪法外由五部法典(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主干,辅之以若干单行法规的完整的成文法体系。各国都以法典编纂作为法律统一和法制建设完成的标志。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法典化,除继承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外,还有以下原因:其一,民族统一国家观念的作用。基于这一观念,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所有法律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原有的各种来源的法律,即便仍起作用,也要经立法机关重新颁布。此外,由于强调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就要求明确划分立法权与司法权,需要编纂系统明确、逻辑严密的法典,以此否定司法机关的“造法”职能。其二,古典自然法学说的影响。该学说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旧的法律违反理性,必须用新法取代或进行深刻改造,新法应该是成文形式,内容须完备详尽,编排须合乎逻辑。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推动下,19世纪大陆法系各国完成了法典编纂。法典编纂实乃自然法学派的一大成就。

但利之所在,弊亦随之。由于法典具有严谨的结构和确定的、合乎逻辑的表述,修改起来比较困难。而任何一部法典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并且随着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典不断“老化”,因此迫切需要补救措施,包括解释法律、参考判例、修改法典、颁布单行法规等。近现代以来,随着法典之外的法律迅速发展,新的部门法出现,故有的五部法典的地位和作用下降了,尽管如此,“六法体系”(由前述五部法典与宪法典构成)仍是大陆法系各国法的基础。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三)立法与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禁止法官“造法”
这个特征表现在:首先,在法律渊源中,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理论上,大陆法系只承认制定法、条约和习惯是法律渊源,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而在这些渊源中,制定法的地位最高。其次,法官解释法律的任务只限于阐明法律的“真意”。大陆法系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是指将抽象的法规运用到具体案件上去,这意味着司法工作本身就包含法律解释。但法官的解释不能侵犯立法权,只能探究立法者赋予该条文的含义,并加以遵循。尽管在实践中已逐渐突破了这种限制,但法官的这种“越权”行为未被正式承认。其三,禁止法官“造法”,不承认判例的正式效力。大陆法系的法官只能依据法律判案,而不能根据判例,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故有“法官是制定法的奴仆”之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判例却起着很大作用。出于工作方便和法制统一等方面的考虑,法官都愿意遵从判例,特别是上级法院的判例。尽管如此,判例在大陆法系仍不具备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只具有“说服力”。可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司法程序上的重大差异,并不在于两种法院实际上在做什么,而在于它们各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习俗要求法院做什么。

(四)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
大陆法系各国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它针对并适用于一类情况,而不是仅针对并适用于特殊情况。法官的任务就是将这些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整个审判过程表现为确定事实,找到适合于该事实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做出判决。人们通常将这一过程比作“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成文法规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决则是推论出来的必然结果。

(五)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尽管法学不是大陆法系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它的作用不容低估。可以说,离开了法学的推动,就没有大陆法系的形成。法典编纂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确立以后,由于分权原则的确定和法典编纂的成功,立法成为大陆法系首要的法律渊源,立法者遂成了法律舞台的主角。但法学对法律的发展仍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性、民族国家理论、法律实证主义和权力分立学说等。其二,法学创造了法典编纂的内容、体系和风格,以及立法机关所适用的法律概念和词汇。例如《德国民法典》就带着潘德克顿法学的烙印。其三,法律解释在审判过程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法官解释法律实际上受法学倾向和潮流的支配。其四,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首先是由法学来完成的。通常,当一种法律原则或制度已不适合社会需求时,法学就指出它已过时,同时提出代替它的原则或制度,并进行论证,然后由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通过修改旧法和制定新法,逐步将其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家是大陆法系真正的主角,大陆法也就成了法学家的法。

大陆法系 - 主要差异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大陆法系 - 代表国家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

法学、经济学、哲学历史学等; 理工科方面有:汽车制造、机械工程、医学、制药、生物学、环保科学等。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典是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典的参考依据。我国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在国内学习法学的学生,去德国进修是十分有好处的。

在Manager Magazine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

列第1位的是明斯特大学(University of Muenster); 弗赖堡大学(University of Freiburg)以法律著称,列第10位;

波恩大学(University of Bonn)列第11位,为外国学生所设比较法学硕士(在欧洲法学论坛范围内)政治法博士

曼海姆大学(University of Mannheim)列第12位,法学主要研究有公法、刑法、民法、劳工法、国际私法、犯罪学与法哲学等;

不莱梅大学(University of Bremen)在Manager Magazine对法学专业的排名中列第32位,硕士学位有欧洲及国际法律;

科隆大学(University of Koeln)的法学系是德国最大的法学系之一;

奥格斯堡大学(University of Augsburg)的法学系包括刑法、民法、公法、私法、国际法、欧洲法、罗马法等;

海德堡大学(Ruprecht-Karls―University of Heidelberg):法学系有法学、外国和国际私法与经济法、法学史、社会经济法刑事法、财政税和德国与欧洲管理法等专业;

杜塞尔多夫大学(University of Dusseldorf)法学系的经济法专业闻名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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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与参考:
中外民商裁判网,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2006年2月10 日
被引用:大陆法系已被如下媒体引用 我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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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律词汇
法社会学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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