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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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区制 大学区制

       

 

大学区制 正文

       
大学区制  法国教育行政体系中的划区管理体制。1806年,拿破仑设立帝国大学为政府管理全国教育的机构(实即国民教育部),1808年划全国为29个教育行政区,称为“大学区”,其辖境与司法区重合。大学区最高长官是总长,由皇帝任命,代表帝国大学的总监,管理区内各级教育。区内每省设督学一人,代表总长管理省内的中等和初等教育。这一种制度一直沿袭至今。1896年联合原来独立设置的学院为17所大学,由总长兼任校长。大学区也相应改为17个。但是大学区的辖境既不与司法区重合,也不与经济、卫生、劳动、农业、邮电等任何行政区相合。1959年,为了与经济区相适应,法国经济评议会建议重划大学区,但未实行。1968年法国议会通过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自治,总长不再兼任校长,一个大学区也不再只有一所大学;还规定大学必须与地区的经济发展密切联系。从1971年起,分巴黎大学区为巴黎、克雷泰伊和凡尔赛 3个大学区,1975年又从尼斯大学区划出科西嘉为独立的大学区。至1983年,法国国民教育部共有27个与经济区大致协调的大学区。
  根据现行规定,大学区总长必须具有国家博士学位,由内阁会议提名,总统任命。总长的职责:在高等教育方面,协调区内国民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和其余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在中等教育方面,他领导和监督各类中等学校的工作,分配经费和职位,任免一定类别的公务员,考勤和审核开支;在初等教育方面,他决定学校和班级的开设、裁减和撤销,教师的任免和纪律处分。此外,总长还是大学区高等教育评议会以及其他教育评议会、委员会的主持人,有权中止评议会的讨论以待教育部长的决定;在奖学金、青年和竞技运动、考试和竞争性考试等方面,有很大的决定权;他还有权阻止私立学校的设立,按法律和契约的规定检查私立学校的工作。大学区设:总长办公室和若干专业机构(如大学和高等学校管理处、青年和竞技运动处、教育和职业情报处、升学和就业指导处)以及若干其他行政机构(如总务和统计、学校布局、学科生活、私立学校、继续教育、考试和竞争考试、人事、财会、设备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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